PPP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全梳理及银行投贷联动在PPP模式中的适用研究


来自:中国资本联盟     发表于:2017-04-16 08:57:06     浏览:824次

 

 

 朱振鑫  民生证券研究院PPP研究中心主管    

 

报告摘要

| PPP项目公司的股东构成

PPP项目公司的股东构成可分为两类:一是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出资设立,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等事项;二是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成立,或者社会资本设立项目公司后由政府指定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承担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的各项事宜,确保PPP项目顺利运作实施。


| 单一型

单一型是由社会资本全额出资的项目公司,按照主营业务及在PPP项目中的功能定位,社会资本可分为对接项目资金的金融机构、负责施工建设的建筑承包商、提供运营维护服务的运营商及上述各方组建的联合体等。

| 复合型

PPP项目的本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为了体现政府方的合作诚意,对于体量较大且工程复杂的PPP项目,政府方通常会部分出资入股PPP项目公司。

| 政府出资方+金融机构

现阶段,金融机构已成为PPP项目主要的资金来源,银行、信托、保险、券商及子公司、基金等金融机构纷纷参与PPP项目。但为了保障资金安全,金融机构一般会要求政府出资,作为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垫。但通常情况下,政府出资比例不会太高,多为5%-30%。

| 政府出资方+建筑承包商/运营商

政府出资方+建筑承包商:以大型央企为代表的建筑承包商,融资能力强、融资成本低,且管理更规范,中标后一般会联合政府出资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负责PPP项目资金筹集、建设、运营及维护等事宜。政府出资方+运营商:对于运营部分占比较高的PPP项目,很多运营商会作为主导方,联合政府方直接参与此类项目中。政府出资方+建筑承包商+运营商:建筑承包商和运营商作为联合体共同参与,其中建筑承包商负责项目建设,运营商负责项目运营

| 政府出资方+金融机构+建筑承包商/运营商

政府出资方+金融机构+建筑承包商:建筑承包商通常会联合具有资本运作实力的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作为最大的出资方,负责PPP项目的资金融通,建筑承包商和政府出资方一般会象征性地出资,占比较低。政府出资方+金融机构+运营商:政府出资方、金融机构和运营商三者共同参股项目公司,多用于运营占比较高的PPP项目。政府出资方+金融机构+建筑承包商&运营商:对于有些体量巨大的PPP项目,金融机构、建筑承包商、运营商组成联合体,。但有些资质优良的大型央企,可同时兼顾建设和运营

| 风险提示

PPP项目落地率不及预期。

 

 

PPP项目公司是为了PPP项目的运作实施而设立的“特别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一方面,PPP项目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自主运营、自负盈亏,可实现“风险隔离”;另一方面,作为PPP项目合同及项目其他相关合同的签约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因此,项目公司作为PPP项目的重要载体,在PPP项目建设和运营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现有PPP项目公司的股东构成,可分为两类:一是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出资设立,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等事项;二是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成立,或者社会资本设立项目公司后由政府指定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承担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的各项事宜,确保PPP项目顺利运作实施。但值得一提的是,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原则是不控股。所以,PPP项目公司股东构成既可以是仅有社会资本的单一型,也可以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复合型。为对PPP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有更清晰的认识,下面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和社会资本的功能定位,梳理现存PPP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

 

| 一、单一型

单一型是由社会资本全额出资的项目公司,按照主营业务及在PPP项目中的功能定位,社会资本可分为对接项目资金的金融机构、负责施工建设的建筑承包商、提供运营维护服务的运营商及上述各方组建的联合体等。

 

1、金融机构

目前,传统的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保险、券商及其子公司等对PPP模式的参与热情逐步提升,但单独成立项目公司的尚不多见,大多是希望有政府或其他社会资本参与,实现风险共担。但也有部分大型集团下属的金融机构作为出资方单独成立项目公司,通过集团联动,发挥平台优势,组织子公司分工协作,共享PPP项目收益。


如第二批示范项目广安市洁净水行动综合治理总投资29.51亿,采用BOT模式运作,项目期限30年,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标的社会资本为中信水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中信集团下属负责水务投资的金融机构。该项目公司广安广信水务产业有限公司是由中国水环境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信开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全额出资设立,中标的社会资本方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水环境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均隶属于中信集团。项目资本金占比30%,约为9亿元,由社会资本提供,剩余项目贷部分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融资解决。

 

2、建筑承包商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是PPP模式的主要投资领域,其中包含了大量的施工建造内容,毫无疑问,建筑承包商已成为本轮PPP兴起的一大受益者,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积极投身于PPP项目中。

如第二批示范项目河南省洛阳市市政道桥工程项目总投资规模12.62亿元,采用BOT模式运作,项目期限17年。

回报机制为政府付费。项目公司洛阳市市政道桥工程项目有限公司由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资设立。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其他通过金融机构融资。融资模式为股权+债权:股权融资采用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形式,退出时向市政集团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项目公司已与平安信托开展合作,资金到位后市政集团与平安信托的持股比例为51%:49%。债权融资金额约为5亿元,期限为10年(含宽限期2年),建设期只付息不还本,进入运营维护期后按月付息每年归还本金2次。贷款资金依据公司进度需要分批放款,融资整体综合成本约为同期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0%左右。

 

3、运营商

不同于传统的BT模式,建成后即移交,PPP模式为了保障项目质量,增加了运营环节,不仅对社会资本的资质要求更高,而且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周期也被拉长。因此,像园区开发、公园、污水处理等项目的运营管理至关重要,运营商在项目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会有专业运营商设立项目公司。

如第三批示范项目南京市溧水区产业新城项目总投资规模100亿,采用BOT模式运作,合作期限20年,由政府付费。中国领先的产业新城运营商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后,由其全资子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全资设立项目公司南京鼎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承担项目建设与经营费用,负责投入全部资金全面协助政府进行委托区域的开发建设及管理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收益。

 

4、联合体

PPP模式的核心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在设计、融资、施工、建设、管理、运营等诸多环节的责任分担,为提高运作效率,一般会采用联合体招标,金融机构专门负责融资,建筑承包商专注建设,运营商保障运营,通过协同合作,实现效用最大化。

如南京市浦口区长桥路东延秋荫路东延双联路道路建设工程PPP项目初步估算投资规模8.19亿,采用BOT模式运作,项目期限11年,回报机制为政府付费。项目公司为南京浦口星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由社会资本全额出资,其中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占股10%,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冶建信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占股90%,统筹项目资金筹集。项目公司在PPP项目合作期限内负责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全部工作内容。成交社会资本与项目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承担项目的建设。项目运营由项目公司运营或委托第三方运营。

 

 | 二、复合型

PPP项目的本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为了体现政府方的合作诚意,对于体量较大且工程复杂的PPP项目,政府方通常会部分出资入股PPP项目公司。

 

1、政府出资方+金融机构

现阶段,金融机构已成为PPP项目主要的资金来源,银行、信托、保险、券商及子公司、基金等金融机构纷纷参与PPP项目。但为了保障资金安全,金融机构一般会要求政府出资,作为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垫。但通常情况下,政府出资比例不会太高,多为5%-30%。基于金融机构的分类,政府出资方联合金融机构组成的项目公司可分为以下五类。

 

(1)政府出资方+银行


银行是目前参与PPP项目最全面的金融机构,不仅可通过认购优先级份额参与股权部分,还可为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参与项目贷。由于商业银行无法直接对PPP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一般会借助一定的通道,PPP产业基金是较为常见的方式。

如湖北省武汉市轨道交通8号线一期工程投资规模135.84亿,采用BOT模式,项目期限25年,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标的社会资本方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牵头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项目资本金 47.84 亿元由项目公司股东投入,剩余 88亿元通过项目公司融资解决。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都是政府方出资代表。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为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占 32%,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占2%,武汉地铁股权投资基金(契约型)占66%。在基金结构中,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代表出资3.15744亿元,占基金份额的10%;社会资本出资28.41696亿元,占基金份额的90%。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劣后级出资人,社会资本作为优先级出资人,财务内部收益率在五年期以上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

(2)政府出资方+信托

如第二批示范项目2016年唐山世界园艺博览会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投资规模3.6298亿元,采用BOT模式运作,项目期限15年,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公司唐山世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唐山市南湖生态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世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政府占股40%,中标的社会资本中信信托占股60%。项目向国开行申请PPP贷款23.5亿元作为项目融资,剩余10.13亿元作为项目资本金,其中6.08亿元由中信信托发行“中信·唐山世园会PPP项目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预期社会资本投资回报率为8%。

 

(3)政府出资方+保险

险资具有期限长、成本低等特点,与PPP项目的资金需求完美契合。但之前PPP模式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上保险资金的投资限制,PPP项目中保险资金的身影并不多见。近来,相关限制逐渐松绑,PPP项目中险资的身影逐步显现。

如第二批示范项目北京地铁16号线总投资495亿元,采用BOT模式,期限30年,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从资本层面上按一定原则和比例分为A、B两部分,A部分包括洞体、车站等土建工程,投资额约为345亿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70%。项目公司北京地铁十六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1.282亿元,其中政府出资方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原北京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缴11.282亿元,占比13.8801%;社会资本方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认缴70亿元,占比86.1199%。

具体融资模式如下所示:项目资本金约为130亿元,由股权投资人通过股权融资方式引入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约120亿元保险股权投资,其余资本金由京投公司投入。在项目建设运营期间,股权投资人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股权全部委托京投公司管理,不参与16号线公司经营管理,并约定股权投资人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16号线公司股权。

(4)政府出资方+券商及其子公司

受制于资金规模,券商及其子公司参与PPP项目的深度不及其他金融机构。一般是通过资管计划或者产业基金等形式参股PPP项目公司。

如湖北省首单契约型基金项目,也是湖北银行和天风证券的首单PPP业务——随州市殡仪馆及万安公墓工程总投资1.25亿,项目公司随州市殡仪馆服务有限公司初始注册资本500万,由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占股100%。而后由天风证券全资子公司天风天盈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契约型基金融资1亿元,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变为1.05亿,其中政府出资方随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占比4.76%;社会资本天风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天风天盈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亿元,占比95.24%。

(5)政府出资方+基金

如第三批示范项目贵阳市观山湖区小湾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总投资规模11.35亿,合作期32年,由政府付费。中标的社会资本为贵州公共和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初始项目公司为贵阳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全由政府出资,其中贵阳观泰产业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占比51%,贵州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占比49%。而后,社会资本贵州PPP产业投资基金投入25000万元,对项目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该项目为股权合作、特许经营权、政府购买服务“三位一体”全PPP模式;投资模式上,该项目为苏交科第一次运用产业基金这一金融工具投资于PPP项目,由贵州PPP产业投资基金、观泰公司及贵州水务共同出资设立贵州小湾河项目公司,通过该公司获得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建设基金提供的中长期资金支持。

 

2、政府出资方+建筑承包商

以大型央企为代表的建筑承包商,在PPP项目竞争中具有很大的优势,融资能力强、融资成本低,且管理更规范,综合实力更强,中标后一般会联合政府出资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负责PPP项目资金筹集、建设、运营及维护等事宜。

如第二批示范项目贵州省六盘水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PPP项目总投资规模29.94亿元,采用BOT模式运作,项目期限3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社会资本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后,与政府出资方六盘水市保障性住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组成项目公司六盘水城市管廊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两者股份占比为80%:20%。该项目总投资约为 29.94 亿元,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9 亿元,地方政府配套资金 2 亿元作为资本金注入;引入社会资金 19.24 亿元,其中现金出资8亿元作为资本金注入)。组建后,后期融资约11.24亿元,由按市场化原则自行筹措,后续融资工作由中标社会资本方全权承担。若后续融资出现困难,由社会资本方优先提用现有可用授信额度,对项目提供动性支持。

 

3、政府出资方+运营商

对于运营部分占比较高的PPP项目,运营商的角色举足轻重,不可或缺。所以,很多运营商会作为主导方,联合政府方直接参与此类项目中。

如第一批示范项目安徽省池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设施购买服务PPP项目投资规模20.54亿元,采用TOT+BOT模式运作,合作期限26年,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公司为池州市排水有限公司,其中政府出资方为池州市国资委全资所有的池州市水业投资公司占比20%,社会资本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占比80%。资本金部分由池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政府全资的池州市水业投资公司与选定的社会资本方签订股东协议,分别注资4343万、17373万成立项目公司。项目贷部分由国开行牵头,联合农业银行池州分行、建设银行池州分行、中国银行池州分行、工商银行池州分行组成的银团贷款,第一批4.99亿元,15年(含2年宽裕期),利率为5年以上央行贷款基准下浮10%,每一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

 

4、政府出资方+金融机构+建筑承包商

建筑承包商参与PPP项目最大动力是获得施工利润,所以对于大型的PPP项目,前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建筑承包商通常会联合具有资本运作实力的金融机构,双方各司其职,实现效率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作为最大的出资方,负责PPP项目的资金融通,建筑承包商和政府出资方一般会象征性地出资,占比较低。

如第三批示范项目山东省日照市奎山综合客运站及配套工程投资规模16.34亿,采用BOT模式运作,项目期限12年,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和广发合信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社会资本中标。在项目公司日照中建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中,政府出资方日照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所有的日照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占股5%,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占股5%,广发合信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了主要的融资责任,占股90%。项目公司出资暂定5.66亿元,剩余部分为项目贷款,由项目公司负责融资。

 

5、政府出资方+金融机构+运营商

政府出资方、金融机构和运营商三者共同参股项目公司与上述政府出资方、金融机构和建筑承包商的模式十分相似,只不过适用范围不同,多用于运营占比较高的PPP项目。

如第一批示范项目石家庄正定新区综合管廊项目总投资规模65.1亿,运作模式为TOT+BOT,项目期限30年,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天宝财富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的组建联合体最终中标。在项目公司河北承宏管廊工程有限公司中,政府出资方石家庄正定新区建设与房管中心全资所有的石家庄浩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占股20%,金融机构天宝财富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占股75%,运营商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占股5%。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暂定16亿元,由政府出资方和社会资本按比例出资,政府出资方浩运建设投资公司不控股,仅持有“1元金股”,拥有对项目公司融资、抵押、质押、改制等重大决策的“一票否决权”。项目贷部分由项目公司负责。

 

6、政府出资方+建筑承包商+运营商

对于经营性PPP项目,建设和运营均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会有建筑承包商和运营商作为联合体共同参与,其中建筑承包商负责项目建设,运营商负责项目运营。

如第三批示范项目福建省泉州市公共文化中心PPP项目总投资规模34.52亿,项目期限12年,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标的社会资本是作为建设承包商的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和运营商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在项目公司泉州市公共文化中心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中,政府出资方泉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占股60%,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占股30%,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股5%,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占股5%。项目公司注册资本1亿,各方按上述比例出资。项目资本金:项目贷=30%:70%,项目资本金由政府和社会资本以自有资金出资,项目贷部分由项目公司负责。




银行投贷联动在PPP模式中的适用研究




随着近年来中央政府对PPP模式的鼓励政策,PPP在我国呈现井喷式的发展。在这一模式下政府与私人资本有效结合,各自发挥其优势,从而达到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提高私人资本投资积极性,减轻政府负担的目的。但是,PPP项目前期投资巨大、投资回报周期漫长的问题,对社会私人资本的资金调动能力同样是巨大的考验。2016年底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给我国PPP项目融资提供了新的思路,即通过银行投贷联动的方式进行PPP项目融资。这种十分新颖的融资模式在“鸟巢”国家体育馆项目、贵州南明河综合整治项目等PPP项目的事务运作中已可以见到其雏形,因具体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实务中的具体运用并不多见。故,笔者做为多年从事金融业务的律师,尝试就银行投贷联动模式在PPP中的具体适用稍做探索,以期给读者启发一二。

一、 银行投贷联动模式与PPP 模式

PPP即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起源于英国,其本意为“公共部门与私人资本的伙伴关系”。这是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资本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模式。

银行投贷联动模式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和PE或VC投资机构达成战略合作,在投资机构对企业已进行评估和投资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以“股权+债权”的模式对企业进行投资,形成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之间的联动融资模式。目前这种融资模式在我国刚刚开始运用于科技创新性企业的融资。比如,产业基金设立之后,对某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银行再跟进一部分贷款的模式。

二、银行投贷联动机制在PPP 模式中适用的优势

投贷联动业务创造性地将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相结合,解决了这一激励不相容问题:

1.从融资项目企业的角度看,能够通过项目未来的收益和资产证券化所带来的增值,为项目现阶段获取可贵的当期融资,满足了项目前期启动的资金需求。

2.从商业银行角度看,通过股权投资未来的预期收益,对债权投资进行了风险补偿,拓展了其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有效边界(对于相同的风险水平,能提供最大收益率的金融产品组合;对于相同的预期收益率,风险最小的金融产品组合。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金融产品组合即是有效边界),提高了对于成长类客户的金融服务能力。当然,从单笔投贷联动业务来看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若从银行从事该项业务的总体和PPP项目长远收益稳定来看,则该项业务具有相当的预期价值。

3.从投贷联动业务的协同性来看,一方面股权投资为债权投资提供了风险补偿,另一方面债权投资通过对PPP项目的财务支持,间接提升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后的股权投资价值,二者产生了极佳的协同效果。

4.从政府角度来看,投贷联动业务跨越了商业银行与PPP项目的鸿沟,成为政府推动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的重要选择。这一政策风向必然促进未来投贷联动业务在PPP领域上应用的深度和广度。

三、贵州省南明河综合整治PPP项目案例

2014年8月,南明河综合整治二期工程采用了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以提升水质为核心,实施南明河干流和支流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改造建设、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支流清淤治理、干流及五条支流生态修复等工程。

中信银行作为社会资本方之一,以投贷联动的方式参与了贵州省贵阳市南明河综合治理项目第二期。该项目以BOT模式建设,运营期为30年,总投资额为27.3亿元。中信银行和中国水环境集团(原中信水务)组成的联合体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它发挥了“中信PPP联合体”的综合优势,项目所需资金以投贷联动的方式筹集。首先,中信银行对项目进行授信,授信总额度为14亿元。其次,中信银行将部分授信额度以融资性保函的形式出具给国家开发银行,由国家开发银行香港分行对项目实施境外融资。通过“境内+境外”的模式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降低银行审批难度,节省了项目审批时间,通过“境内+境外”、“商行+投行”的融资模式,最大限度降低了融资成本。中信银行也因项目操作的成功,成为全国首家为财政部PPP模式示范项目提供融资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授信南明河项目,并将该项目作为“银、政、企”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PPP模式融资的试点。

如此,商业银行通过投行资金和配套发放贷款的方式,来满足PPP项目融资需求,以“股权+债权”的模式对企业进行投资,形成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之间的联动融资模式,借助投行业务直接为项目投入资本金,配套发放贷款为项目公司融资。这一模式在规避了《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业务限制的同时,可以大规模的降低银行贷款带来的风险。使商业银行既可以享受分红和项目资产增值,又可以避免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大量投资,而投行部门资金的参与也为银行更好参与PPP项目的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四、 银行投贷联动模式在PPP 项目中的具体形式和问题(一)从目前开展情况来看商业银行在PPP 项目中运用投贷联动模式的实际案例很少,但根据商业银行目前探索投贷联动业务的方式大概有如下几种模式:

模式一:与直属子公司或创投基金协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受限于《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目前只有个别银行通过监管特批,获得了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协同开展相关业务。

模式二:与同集团内具有股权投资资质公司协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在综合化经营的大趋势下,商业银行可通过集团下设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在集团内部实现投贷联动。这种模式能充分发挥集团优势,缩短决策链条,降低沟通成本。同时这种模式能够在集团内部对股权投资、信贷融资的不同风险偏好进行较好的协调,有利于整体把控项目风险。

模式三:与境外子公司协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包括国有和股份制在内的多家商业银行均已在海外成立了具有股权投资资质的子公司,通过与境外子公司协同或由境外子公司在境内成立股权投资机构,商业银行同样可以发挥集团优势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模式四:指定外部机构代理股权投资或行使认股权。

通过与行外股权投资机构形成相对固定的业务合作协议,商业银行可指定其担当投贷联动中股权投资业务的代理方,在相关法律规定尚未放开时作为一种过渡性的结构安排。

模式五:与外部机构合作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如由风险投资机构向银行推荐其投资的项目,再由银行择优选择一些风险可控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同时,外部投资机构或企业股东可为银行提供保证担保。通过与外部机构合作,可发挥双方在各自领域内的比较优势。一方面,商业银行凭借自身广泛的客户资源,为合作机构筛选推荐优质PPP项目,并为合作机构提供包括财务顾问和托管在内的综合服务;另一方面,外部专业的股权合作机构可对项目企业进行更加专业的价值评估和股权投资决策。

模式六:成立合资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国内有部分银行尝试与国外专长于投贷联动的银行如美国硅谷银行等合资设立机构。以投贷联动的方式集中于服务科技类创新企业,目前PPP领域世界范围内基本上没有应用。但笔者认为其在我国的适用是具有可行性的。这种模式中股权投资由关联的股权投资机构负责开展,通过此类合作模式,我国可在一定程度上吸取国外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运作经验。

模式七:直接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提供融资等顾问服务。

商业银行可探索直接为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提供信贷支持、理财资金投资或直接作为共同管理人协助募集资金,由其选择优质项目进行投资,使得股权投资基金与银行资金直接开展联动投资。工商银行投行部最早在2009年即在国内创新推出了“PE主理银行服务产品”,通过向与工行签约合作的私募股权集合投资工具管理机构提供的包括推荐投资人与股权投资项目、协助开展项目投后及投资退出管理等顾问服务,再配以其他商行服务,为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积累了一定的业务经验和实践案例。

同时2015年后,也有部分银行曾尝试通过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来直接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但因种种原因尚未有实质性应用。故,本文也未将其单独列为一种模式。

(二)当下投贷联动模式的优劣

我国商业银行试点投贷联动的业务模式各有优劣:

1.具有股权投资牌照的,投带联动业务开展灵活度最高,风险隔离较好,优势明显,但尚需监管部门的支持与推动;

2.通过集团内或境外子公司联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能够更好地发挥各业务模块的协同性,相对灵活地开展业务,但同时内部股权投资与债务融资部门之前容易相互影响,需要更加严格的内控措施;

3.与外部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开展业务,能够以更市场化手段处理股权投资,可以显著提高商业银行业务水平,缺点在于商业银行对项目把控和风险控制有所下降;

4.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目前尚面临较强的政策不确定性。

此外,在我国整个PPP领域的银行投贷联动模式,还缺乏针对银行存量贷款的投贷联动业务模式探索。

五、 给我国银行投贷联动在PPP 领域的适用的建议

1.加快相关配套制度出台。投贷联动业务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尚属新业务,业务开展流程与风险特征尚在摸索阶段。政府应做好顶层设计工作,由监管部门牵头,有序推动业务开展。相关部门要提前明确业务的监管要求与实施细则,牵头推动试点及协调相关政策,规范投贷联动业务的行业准入与企业准入标准等。同时各级政府要明确投贷联动业务的推广扶持政策,对开展投贷联动的商业银行提供更多的投资风险缓释措施或贷款损失风险补偿,例如由政府协调安排融资担保、保险机构信用保证保险等。

2.风险防控。投贷联动业务并不能改变商业银行贷款的本质属性与风险防控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投贷联动的过程中,要选择优质的PPP项目开展业务合作;要对项目的风险投资机构所投比重与投资杠杆要有约束,要特别注意集中度风险防控,分散行业风险、区域风险、创新风险;要在银行贷款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股权投资协同配合,避免以投贷联动之名,由银行贷款承担全部的投资风险。

3.业务发展与考核规划。商业银行要根据监管要求制定相应的业务发展规划。明确本行对拟开展该业务的PPP项目类别,并在企业授信、项目限额等方面制定针对性政策。制定业务指引,指导业务开展过程中如何与政府及其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担保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合作。PPP模式虽然近年来发展势头良好,大多数项目都属于有政府部门“托底”的项目,但其本身的投资风险仍不容忽视,可供抵押的实物资产欠缺,一旦项目运营失败,投资可能大比例的损失。因此对于投贷联动业务项目的考核,应改变评价单信贷业务的逐笔考核模式,而将股权投资业务收益与贷款业务收益整体进行打包评价,并制定合理与可行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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