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PPP和政府购买服务


来自:森联PPP     发表于:2017-04-28 19:08:25     浏览:420次

目前我国同时在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与PPP两种新型公共产品供给模式。截至2016年12月末,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入库项目达11260个,总投资额13.5万亿元,其中已签约落地1351个,投资额2.2万亿元,落地率31.6%。与此同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品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也在悄然兴起。

实践中,有些政府主管部门将政府付费型PPP项目命名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PPP 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名称,导致项目参与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是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重点完善预算程序和采办程序,还是重点完成物有所值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价,亦或是同时适用上述规定等困惑。当然,也存在主管机关将实为政府付费型PPP项目在命名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从而绕过物有所值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价的现象。因此,如何划分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付费型PPP的界限成为参与者们准确运用相应模式及成功实施项目的前提之一。

市场上还并未准确识别这两类公共品提供模式的差异,常将政府购买服务误解为PPP的一种形式,以为两者皆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而已。实际上,两种模式中政府与社会资本间的关系有着本质区别,二者的运行机理也因此完全不同。两种模式究竟能走多远多好,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市场的理解和运用,是否能够据其所长、物尽其用。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界定

广义的政府购买服务指“根据预先订立的合同赋予的特许权,由政府财政提供资金并由政府向服务供应者购买其(生产)的商品、服务或公共设施,以满足使用者服务需求的制度安排和实施机制。”

狭义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政府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费用,是一种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的三个核心要素:政府提供资金;社会力量按照政府要求完成受托工作;政府负责监督、考评服务提供者。

二、政府付费型PPP的界定

广义的界定认为PPP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其目的是为了提供传统上由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项目或服务。广义的PPP适用范围既包括提供公共设施,也包括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其与广义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交叉甚至趋同关系。

狭义的界定认为PPP是介于外包和私有化之间并结合了两者特点的一种公共产品提供方式,它充分利用私人资源进行设计、建设、投资、经营和维护公共基础设施,并提供相关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狭义的定义指出PPP应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领域。该定义下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付费型PPP就无法形成交叉关系。


三、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各自有一套运行机理

对于PPP,2014年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明确了我国PPP模式下可采用的六种项目运作方式: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和改建-运营-移交(ROT)。这六种方式都涵盖了运营环节,因为PPP需要长期运营来激励和约束作为“股东”的社会资本。实践中,国内外的PPP项目期限通常为10-30年甚至更长,参与各方均很难掌控长期内的不确定性,也无法事先在合同中一一列举并提出应对措施。而不确定性与风险不同,出现正面或负面影响皆有可能,还可能增加私人部门的盈利,并提升社会福利。如果运营环节没有被捆绑起来内部化,PPP项目公司则缺乏后续长期运营环节,就失去了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很难在前期设计、建造环节中考虑运营效果,从而提高对项目设计和建造的监督成本。尤其那些设计和建造效果不能很快检测出来的项目,项目公司就更没有动力去提高质量,监督成本将更高。因此,在运营环节形成内部激励与约束,降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的监督成本,正是PPP运行机理中的一个关键所在。

与PPP不同,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市场交易进行外包,社会资本在完成时获得事先约定的固定回报,因而社会资本只需考虑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无需付出更多努力去超过合同标准。不仅如此,地方政府在招标时通常选择价格最低的投标方,主要是因为除了投标价格外,各投标方的其他因素很难被客观比较,且政府官员为了避嫌,往往会选取最客观、最直观的投标价格作为选择标准。在信息不对称之下,地方政府低价招标的方式会造成逆向选择。实践中,类似情况普遍存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中的社会资本主要依靠政府监督,但具有以下两种特性的公共品或服务不可被监督:一是被监督的内容很难观测。二是被监督的内容不可描述。因此,可被监督的公共品或服务应该是可观测并可描述的。

项目的适用性比较

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得主哈特曾论证,项目分为建造和运营两个环节,那些建造效果可被很好评估和监测、而运营效果不能被有效评估和监测的项目适合将建造和运营分开的市场交易模式;而那些建造效果不容易被评估和监测、运营效果容易的项目则适合PPP模式,将建造和运营捆绑在一起。

这即是说,如果建造效果不易评估,则社会资本就缺乏提升质量的动力,会降低成本来实现利润最大化,这很可能意味着降低公共品和服务的质量。而如果运营效果易被评估,则付费者可据此对付费进行决策。由此,PPP将建造和运营捆绑起来,让运营环节形成的内部激励和约束发挥作用,降低对建造环节的监督成本,提高公共品和服务的质量。

相反,如果建造效果较易评估而运营效果不易评估,则PPP模式作用有限,可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由政府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降低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合作中的协调成本。

其次,PPP模式的工作机理决定了项目还应有三个特征:一是在付费方式上以使用者付费为主。一则可通过不确定性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让社会资本通过提供更好更多的产品和服务得到更高收益;二则让使用者参与监督,帮助政府提高监督效率。二是财政补贴为浮动补贴,根据提供公共品和服务数量变化而变化,否则会抑制运营中社会资本提供公共品和服务的动力。三是合作期限长。公共品和服务的质量并不都是容易被即时监督的,大部分需要通过时间和实践的检验。长期合作一方面可以通过未来的不确定性形成激励与约束,另一方面也给予公共品和服务足够的时间来体现质量。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下,政府的监督是维护公共品和服务质量的主要手段,不确定性是一大挑战,增加了分辨导致低质量产品和服务因素的难度。因此,适宜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期限通常比PPP短。

当然,还有一些公共品和服务既不适合PPP,也不适合政府购买服务。如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科学公共品,应该由政府组织公共部门从内部提供。再例如故宫维修,应该改变政府采购的方式,制定专业队伍相对固定、培训有保证、水平不断提高的制度,解决古建筑修缮传统材料供应,强化质量管理及监督,并建立特殊人才选聘制度,培养专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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