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付费机制的盲区|原创


来自:PPP创新结构     发表于:2017-06-01 12:28:00     浏览:6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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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21号文公式中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和折现率n的取值问题


最近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项目合作期限为建设期2年、运营期10年,付费机制为政府付费,计算公式为《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规定的公式,就是大家熟知的,唯一有官方明文规定的计算公式:

如果要计算出运营期第1年政府补贴数额,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项目建设成本包含建设期利息吗?二是代表折现年数的n,应该取值1还是3?

对于此有以下观点:

第二部分 实施方案中经常出错的地方

   

现象一:付费机制规定缺失或混乱


具体体现是在实施方案中只标明了回报机制是政府付费,但没有写明具体的付费节奏;在实施方案中标明了回报机制是可行性缺口补助,但内容规定的是可用性付费和使用量付费;在实施方案中标明了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但没有写明具体对应哪些项目等;在实施方案中标明了政府付费,但没有确认政府将此部分费用纳入中长期财政预算。

现象二:付费机制完全倾向一方


在明显不能覆盖成本的地下管廊项目中采用完全使用者付费,在明显存在运营潜力的旅游项目中采用完全政府付费,超额利润分配的约定不合理等。

现象三:付费机制中暗藏保底承诺、担保、回购等内容


付费机制采用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但实际约定政府每年支付项目公司固定费用,实际性质为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从而变相举债,违法了政策规定。

现象四:付费机制中各主体有误

实施方案中规定政府直接付费给社会资本,或者由于政府在项目公司不分红,政府直接付费给社会资本,均不合乎规定,应该付费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根据章程、股东协议、股东会讨论决定分红比例、投资决策等。

现象五:奇葩公式,没有说明,故作高深

实施方案没有采用常见付费公式:21号文、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甚至看上去与上述公式毫无关系。不能否认,有些公式是金融机构提出,经过严密推敲确实更加合理,但是不利于政府方的理解与把握。通常面对此种情况,政府方会用21号文或者等额本金、本息重新计算一遍,与之对比,数额差距不大,那么用21号文或者等额本金、本息就ok;数额差距很大,那么肯定政府还是倾向于用21号文或者等额本金、本息。这种给双方给项目造成麻烦的付费机制,往往价值很低。

那么该如何应对这类盲区呢?首先面对任何情况,优先查找政策规定,符合政策的规定一定是更稳妥的选择。逐一对号入座,基本可以解决90%的问题。其次要知道我们的大前提,一些内容允许政府和社会资本协商确定,比如付费公式不一定要用21号文,此时要根据协商的公式审慎计算利润,力求有理有据、逻辑清晰。

以上,是我对PPP项目中付费机制的盲区的一点总结和思考,如有不当不足之处,欢迎各位大咖交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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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锐思维咨询 康凯川   编辑丨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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