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PPP项目在进入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前,需要准备什么?


来自:政府采购信息     发表于:2017-06-02 16:45:09     浏览:4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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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PPP项目在进入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前,需要准备什么?

政采同行回答: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金〔2016〕92号文件印发),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在项目采购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经财政部门评估和论证后,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完善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项目采购。

PPP项目在采购开始前,准备项目实施方案,财政部门进行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都是不可缺少的环节。


提问

招标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是组成联合体的两家单位存在控股关系可以吗?

政采同行回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目的是防止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而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不同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就不会出现上述情况。另外,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4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并未禁止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不同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所以,我认为是可以的。


提问

招标文件发出后,发现有个地方错了,能修改么?需要注意什么?

政采同行回答:改是能改的,但对修改的时间是有规定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提问

竞争性谈判只有两家实质性响应,可以继续进行吗?

政采同行回答:竞争性谈判项目,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当终止谈判,谈判项目作废。项目作废后,重新组织项目谈判采购活动。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竞争性谈判只有两家符合要求,即公开招标方式下,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经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可以继续进行,这在财政部74号令中有明确规定。

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提问

资格预审是PPP项目采购的必经环节,那么,业主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吗?

政采同行回答:在PPP项目采购中,资格预审是必须进行的一个阶段。我认为,业主是可以自行项目采购的,也是可以发布相关公告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的。但是,由于大部分业主对PPP项目采购并不专业,所以一般都采用委托的方式,委托专业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操作。以我们当地的PPP项目实施情况为例,业主方(比如地方政府)并不了解如何合法合规地进行项目采购,对PPP项目采购的几种方式及其操作程序也不熟悉,因此,我还是建议你们选择通过委托代理,由具有项目采购经验和能力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将程序上的风险进行分摊和转移。

有些PPP项目咨询公司不仅可以代理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有的还可以代理项目实施机构组织项目采购,有些还是很专业的。财政部出台有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各地在推广PPP模式过程中,也都建有项目咨询机构信息库,你可以进行咨询,可以择优选择咨询机构,或者选择能够代理PPP项目采购的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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