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热点】PPP租赁项目担保措施操作指引


来自:中海外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发表于:2017-06-20 20:57:23     浏览:429次

前言:随着地方政府债务的清理和融资平台转型,以往租赁公司以道路管网及附属设施为租赁物向平台公司发放租赁融资并由政府出具财政安排函、承诺函方式进行担保的传统政信合作模式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日渐暴露。《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提到,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本文旨在探索新的抵押权模式,缓解各级政府开展PPP项目资金紧张的局面。

一、排污权抵押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1.排污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自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排污权为抵押物,为其自身或第三人的债务进行担保的法律行为。在法律实践中,现阶段排污权抵押主要为二氧化硫(SO2)排污权抵押和化学需氧量(COD)排污权抵押。

2.排污权抵押人

(1)持有环保部门依法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且满足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相关要求;

(2)所属行业或产业、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

(3)排污权抵押人上一年度污染物排放量未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指标;

(4)用于抵押的排污权自排污许可证核发之日起闲置期未超过一年;

(5)排污权抵押人近三年内未曾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且近一年内未曾发生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事件。

3.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人与债权人应在签订排污权抵押书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申请办理排污权抵押登记手续。  

 

二、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质押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的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行政特别许可和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范围有:

(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

(二)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

(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

(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

(五)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清运。

为有效控制风险,设立的收费权质押应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1.收费权

(1)收费权必须依法设立并具备合法的收费依据。

(2)收费权可依法转让。

2.出质人

(1)出质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未经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及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为出质人。

(2)出质人与收费许可证或收费批准文件等所记载的收费权主体一致。

3.质押手续

(1)登记手续

收费权质押应按《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的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电子登记。在具体办理时,应严格审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与出质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按照规定的步骤和要求,无差错地完成电子登记。

(2)原则上应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常见收费权质押主要有公路收费权质押、电费收费权质押、景区门票收费权质押。


三、林权抵押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林权抵押是指将权利人依法取得的林权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就收费权优先受偿。为有效控制风险,办理林权抵押应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1.林权

(1)下列林权可作为抵押物: ①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2.林权抵押人

林权抵押人需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3.抵押手续

(1)登记手续 抵押人与债权人应到林权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林权抵押登记证。

(2)其他手续 以集体经营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文件;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书面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出具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国家无偿划拨的林权抵押的,必须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木出让手续


四、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质押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是指服务主体在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的情况下基于《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未来可能产生的对购买主体所享有的债权,其实质为未来应收账款。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1)项目合法性手续和资本金比例及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2)已按规定列入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购买服务事项应符合地方政府相关规定。

(3)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已纳入财政预算,或取得人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的文件或协议。

(4)符合监管部门和银行相关政策制度规定。

(5)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运作。

2.出质人

出质人已与采购主体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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