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融资选择之融资租赁


来自:金融郝升     发表于:2016-06-07 01:58:06     浏览:664次

政府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参与方,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由社会资本提供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从地方预算中列支资金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具有稳定来源的现金流入和合理收益。因此,PPP不仅仅成为一种融资模式,更成为我国供给机制的重大制度创新,解决了传统模式面临的治理、补偿、绩效、财务等诸多难题,从而可以吸引大量资金方积极介入项目公司为其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支持,而良好生态系统的构建和持续运行,最终将使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数量的增加及供应效率、质量的提升成为可能。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继续推高杠杆难以为继,化解存量债务和筹集新增建设资金,越来越多的转向权益性融资,资产变现逐渐成为一种选项。《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由于PPP项目多为长期合同,往往持续20-30年甚至更长,因此无论是在项目的建设中还是在其后续运营期内,都需要匹配稳定的中长期资金,以规避项目建设及运营中现金流的管理风险,融资租赁模式恰恰能够契合这项需求。融资租赁本质上是一种以设备为载体的融资方式,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介入PPP项目:

一是直接租赁。租赁公司出资购买设备或不动产,出租给企业使用,在租赁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租赁公司所有,企业拥有设备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分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这种模式可以解决购置成本较高的大型设备或不动产的融资难题,缓解项目初始基建资金压力。

二是售后回租。这种模式是在直租业务的基础上发展变形出来的,即:企业将自有设备或不动产出售给租赁公司,再租回使用,起到了盘活存量资产、改善财务状况的效果。

总的来看,相比传统银行信贷业务,对于资金需求方而言,融资租赁业务的期限相对更长,银行的流动性贷款期限通常不超过1年,而租赁业务的期限多为5年以上,能够起到优化负债结构的效果,企业的现金流压力更小,同时资金用途也更加灵活;通过融资租赁直租业务采购设备可以实现进项税抵扣,完善了生产制造产业链上下游的税务链条,减少重复征税,给承租人达到结构性减税的效果;此外,融资租赁的高级形式——经营性租赁,能够实现表外融资的功能,满足企业“轻资产”发展需求。以上这些都是传统银行信贷业务所无法实现的功能,成为了租赁业务的独特竞争优势所在。

融资租赁这种投融资模式已经得到从中央到地方的高度重视, 2015年9月7日、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印发《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和《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分别针对融资租赁业和金融租赁业提出了总体发展意见。政策的密集出台体现了国家对整个租赁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对行业的整体发展构成重大利好。郝升(金融顾问):69号文对“通过加快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大局”做出规划和部署,并提出“加大各级人民政府在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金融租赁服务”。

作为PPP项目融资的新选择,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顺应了中央大力开展PPP业务的政策号召,有利于地方政府盘活存量资产,减轻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满足构建符合现代财政制度的政府融资体系的基本需求,将对推动PPP模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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