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企两个角度谈融资平台公司在PPP项目中发挥的作用


来自:资金和项目的桥梁     发表于:2016-06-16 10:38:06     浏览:505次

   融资平台公司一般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的方式设立,是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主要职能是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功能。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职能,要求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文件中均有此类规定。被剥离融资职能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出路何在?在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励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PPP项目的背景下,笔者结合自身相关项目经验,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能在PPP项目中发挥的作用分析如下:


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当地PPP项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相关规定,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平台公司,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促进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快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转型。

        但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如果过多地参与当地PPP项目,将不利于当地引入更多优秀的社会资本。PPP项目实施机构一般是行业主管部门,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一般是由地方财政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注资成立的,可能存在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法人与行业主管部门法人为同一人的情况,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做到完全与政府脱钩。这种情况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很可能会较多地受到政府部门干预,违背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要求的“平等参与、公开透明,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合同办事、弘扬契约文化,体现现代国家治理理念”的宗旨。

 


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参股项目公司




        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相关规定,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

        从笔者参与过的PPP项目看,政府一般指定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参股项目公司。此时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既作为政府方的出资代表在项目公司中行使股东权利,又作为项目公司股东之一参与到项目公司的日常运营及利润分配。

 

这种双重身份的安排有利有弊,其积极的影响在于:

        有助于加快推进PPP项目。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在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经验较为丰富,从让专业人做专业事的角度,由其协助项目实施机构开展前期工作,有利于推动PPP项目进展。同时,在后期实施及运营阶段,项目公司需要办理各种政府批复文件,需要和诸多政府部门打交道。作为项目公司的政府股东方代表,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可以更好地协助项目公司完成该项工作。

        有利于增强政府方对于项目公司的监管力度,能够有效地约束社会资本的行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股东方,可以参与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决策,能够查看项目公司财务报表,对项目公司涉及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决议行使“一票否决权”(或有),从而更有助于协助政府方在项目执行阶段做好监管管理工作。

        可以提高项目的吸引力。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占股,这意味着在合作期内政府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这种项目结构能够有效降低社会资本的风险,减轻其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压力,可以增加PPP项目对市场的吸引力。

        但如果平台公司不能很好地平衡其作为股东方代表和政府方代表两种角色之间的利益冲突,其双重身份将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特别是部分政府部门为省事让平台公司代办项目实施机构的部分或绝大部分工作的情况下,有可能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比如笔者参与的某污水提标改造项目,行业主管和财政部门都不愿意牵头,就让当地的水务公司(项目公司股东)牵头负责,他们给咨询机构的第一条指令是当天一定要谈成;第二条指令是要考虑到水务公司是项目公司股东,污水价格不能太低。这种情况下,咨询机构无法完全发挥专业作用,替政府对价格更好地“把关”。同时,在项目的后期运营监管上,如果也是由平台公司负责的话,很可能出现其因怕影响分红而监管不到位的现象。

        综上所述,对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参股项目公司,在项目实施中需要政府方权衡利弊,对各参与方(如实施机构和平台公司)做好权利和任务分配,以实现“扬利抑弊”的目标。对于允许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参与的情况,除了要严格符合国办发〔2015〕42号文之外,还应在选择项目时,结合本地平台公司的优势和特点,挑选那些更适宜发挥平台公司作用的项目,切忌出现将所有PPP项目全部交给本地平台公司的情况。这样才能既有利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发展,又有利于引进高水平的社会资本、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 

 

        小科普:43号文出台之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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