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高均科适用使用者付费机制的PPP项目,可否对项目收益设定担保物权?


来自:广东律师高均科     发表于:2016-06-17 06:58:06     浏览:4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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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PPP项目,如果适用使用者付费机制,那么意味着只要存在需要使用依据PPP模式建设、运营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消费者,那么PPP模式的特许经营者便有营业收入。那么,对于这一营业收入,可否设定担保物权?

  一、使用者付费机制的适用情形

  依据《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使用者付费机制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公司直接从最终用户处收取费用,以回收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并非所有PPP项目都能适用使用者付费机制,使用者付费机制常见于高速公路、桥梁、地铁等公共交通项目以及供水、供热等部分公用设施项目中。

  二、对使用者付费收益设定担保物权的意义

  担保物权制度的价值之一是促进信用担保,推动经济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信用交易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而担保物权则为信用交易的基本手段。信用交易的最常见表现是企业向银行借贷,而借贷往往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进行的。担保物权能够较为稳固地保证担保权人的债权,因而能促进信贷和资本融通,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所以,对于适用使用者付费机制的PPP项目,如果能够对其收益设立担保物权,那么特许经营者将能通过担保物权机制进行信用交易,从而促进信贷和资本融通。这不仅可以给特许经营者带来更大的发展平台,而且能够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

  三、适用于使用者付费机制收益的担保物权

  我国《物权法》在担保物权编,设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类型。

  依据《物权法》第179条,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此外,《物权法》第208条规定动产质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物权法》第230条将留置权定义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可见,抵押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的对象均为有形的可被占有的财产,而使用者付费机制收益并不属于可被占有的有形财产,所以,抵押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并不适用于使用者付费机制收益的担保物权。

  在权利质权方面,《物权法》第223条规定权利质权的标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支票、本票;

  (二) 债券、存款单;

  (三) 仓单、提单;

  (四)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 应收账款;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其中,应收账款是在交易活动中发生的或将会发生的不以票据等有价证券形式表现的金钱债权,为债权的一种。 使用者付费机制收益,来源为每一位最终消费者所支付的费用,应当属于将会发生的金钱债权。“应收账款可定义为非证券化的金钱债权和特定来源的现金收入。后者一般指营业收入,例如公路、桥梁的投资商经依法批准对过往车辆收取的路桥费,酒店、学生公寓的经营收入等。这些现金收入具有流动性、持续性和稳定性。 ”

  综上,使用者付费机制收益可被视为应收账款,权利质权适用于使用者付费机制收益的担保物权。

  四、为使用者付费机制收益设定担保物权的程序

  使用者付费机制收益作为应收账款,应遵循权利质权的设定程序。

  权利质权的设定程序,《物权法》有对应规定。

  依据《物权法》第224条规定:“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摘自:《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最新热点问题研究》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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