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每天1分钟,走近PPP(40):特许经营制度重点法律问题研究——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


来自:大岳咨询     发表于:2016-06-17 12:08:06     浏览:721次
政府一方的角色、责任和相应授权
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
现行
法律法规
25号令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25号令第13条规定:“项目提出部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的部门协调机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委1508号文第二(一)条规定:“主动作为,加强统筹协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涉及领域广、部门多,为强化指导协调,形成部门合力,推动特许经营有序开展,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作为,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门协调机制,汇总分析本地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情况,统筹特许经营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结合25号令和发改委1508号文有关项目协调机制的内容,可以发现对于特许经营项目而言,建立协调机制并负责组织的主要机关是地方发改部门,而协调机制主要是在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准备和监督管理两个环节起作用。在项目实施准备环节,协调机制的主要作用是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在项目监督管理环节,主要是从项目绩效评价体现协调机制的作用,相关内容会在下一节具体阐述。

对于项目实施准备环节中协调机制下各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我们理解出具审查意见是政府决策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对此不能简单等同于对项目的各项行政审批。由于具体项目行政审批必然包含对待审批事项的实质性审查,而协调机制的作用亦在于方便各相关部门可以对项目实施方案集中予以审查,二者之间都包含对项目内容的实质性审查部分,因此对这一部分确实没有必要重复进行,在协调机制下对项目实质性审查之后,在行政审批环节只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即可,以简化行政审批的时间。但行政审批毕竟是法定的项目许可程序,不能因协调机制下已完成项目审查就被免除。
立法
建议

我们认为将协调机制的建立和组织的负责部门的确定可以不仅限于发改部门,结合项目所在行业和具体情况,有时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可能更为适宜。建议在未来特许经营法中表述为协调机制的建立和组织由发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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