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合同条款的设计|周一原创


来自:PPP创新结构     发表于:2017-07-31 09:25:44     浏览:4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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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下称“2698号文”),首次独立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命题提出,并对可进行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的范围和条件进行了规定。根据2698号文,资产证券化制度对接的主要是PPP项目存量资产,这为盘活存量资产、打通PPP项目融资渠道提供了很好的政策导向。


2017年6月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另一重磅文件《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7〕55号,以下称“55号文”)。55号文在2698号文的基础上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业务类型、条件、工作程序、监管等均作了进一步规定,并拓宽PPP资产证券化范围及交易场景。同时,55号文明确规定:“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应在PPP合同中,通过适当的方式约定相关各方的资产证券化权利和义务”。


本文结合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上述两个重要文件,尝试对PPP项目合同中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条款进行设计。

 

一、PPP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

                      PPP资产证券化结构示意图

 

(一)发起人根据PPP项目阶段和融资需求,将符合证券化要求的基础资产汇集成资产池。

(二)计划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V),发起人向专项计划转让基础资产。

(三)SPV与托管银行、承销机构、担保公司签订托管/承销/担保合同,完善交易结构。

(四)承销机构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支付发起人基础资产的转让款。

  

二、PPP资产证券化实施路径

 

根据财金〔2017〕55号文《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项的通知》, PPP资产证券化可能的实施路径有以下几种:

 

序号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

项目阶段

基础资产

备注

 

1

 

项目公司

建设期

PPP合同约定的未来收益权

鼓励探索

运营期

收益权、合同债权

如申请资产证券化绿色通道,需建成运营2年以上

 

2

项目公司股东

建成运营2年后

能够带来现金流的股权

控股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50%。其他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70%。

3

项目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债权人、承包商)

运营期

合同债权、收益权

 

根据55号文,PPP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可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为PPP项目公司以其在项目建设期依托PPP合同约定的未来收益权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项目运营阶段的收益权或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第二种为PPP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运营期满2年后,以其股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第三种为PPP项目运营阶段项目公司的债权人、承包商以其对项目公司持有的收益权或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以下将就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上述三种方式,结合55号文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设计。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合同条款设计

 

结合上述论证,我们认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PPP项目合同中“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部分的合同条款应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PPP项目建设期/运营期,以PPP项目公司为原始权益人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时PPP项目合同条款设计:


1.  项目公司(SPV)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负责确定计划管理人,并协助计划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完成《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方案说明书》《交易结构图》,确认最终的资产证券化方案,并向发行主管部门提交发行申请;自行承担发行成本;确保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期间作为基础资产的收益权可产生稳定的现金流。


2.  政府方的权利义务:协助原始权益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方案设计和信用评级工作,配合发起人接受尽职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


3.  对于基础资产的约定:确保PPP项目收益权权属独立清晰,不存在为其他融资提供质押或担保的权利瑕疵。


4.  对于PPP项目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变更的限制:PPP项目公司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产证券化改变其对PPP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项目运营责任。

 

(二)PPP项目建成运营2年后,以PPP项目公司股东为原始权益人时PPP项目合同条款设计:


1.  PPP项目公司股东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负责确定计划管理人,并协助计划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完成《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方案说明书》《交易结构图》,确认最终的资产证券化方案,并向发行主管部门提交发行申请;自行承担发行成本;确保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期间作为基础资产的股权可产生稳定的现金流。


2.  政府方的权利义务:协助原始权益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方案设计和信用评级工作,配合发起人接受尽职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


3.  对于基础资产的约定:确保作为基础资产的股权权属独立清晰,不存在为其他融资提供质押或担保的权利瑕疵。控股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50%。其他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70%。


4.  对于PPP项目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变更的限制:PPP项目公司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产证券化改变其对PPP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项目运营责任。

 

 

(三)PPP项目运营期,以PPP项目公司其他相关主体为原始权益人的,PPP项目合同条款设计:


1.  PPP项目公司其他相关主体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负责确定计划管理人,并协助计划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完成《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方案说明书》《交易结构图》,确认最终的资产证券化方案,并向发行主管部门提交发行申请;自行承担发行成本;确保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期间作为基础资产的收益权/合同债权可产生稳定的现金流。


2.  政府方的权利义务:协助原始权益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方案设计和信用评级工作,配合发起人接受尽职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


3.  对于基础资产的约定:确保作为基础资产的股权权属独立清晰,不存在为其他融资提供质押或担保的权利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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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锐思维咨询 沙元婷 于涛  编辑丨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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