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准备阶段的市场试探;PPP合同中被遗忘的宝藏——再谈判


来自:华厦瑞泽     发表于:2017-08-31 11:47:08     浏览:472次

项目选择和准备只有基于对私企认真看待项目以及处理账目的了解才有效。除了项目顾问的投入,项目准备阶段也需要私人市场的不断投入。

  这可以在不启动采购程序时完成么?市场试探(或市场“软性”测试)是可以作为工具.给政府部门与私企专家包括承包商、贷款人和股权投资人,提供交叉检查对项目途径的思考,一直到准备阶段的结束。它提供给私企重要的机会来反馈项目如何包装和划分范围.以确保私企的参与,提高项目竟争力。它也提供了洞察市场兴趣的分析,保证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成果和那些私企能够提供的服务更匹配。优质的反馈来自于曾在其他国家参加过类似项目的有经验者。重要的是要找出这些有经验者并鼓励他们参与。这种方法取决于所考虑的方案,通常涵盖对市场的试探,问题包括:项目的范围;影响潜在投标人提供服务能力的任何技术问题;识别任何潜在的供应能力限制、预期成本、支付机制、预计要转移的主要风险、合同结构和条款,以及从采购到服务开始的预计时间表。市场试探不是采购过程的一部分,签字啊的参与者应该知悉即使他们不参与市场试探,他们也可以参与采购过程。

  市场试探准备

  在进行市场试探之前,最好准备一个简短的项目简报,其中涵盖的事项,可涉及政府部门人士介绍,迄今为止的基本方案.该计划的范圈,土地可行性,配套基础设旅建设,就业,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发展机遇。最好对项目已知情况和未知摘况保持透明,如若相反,就会被看作隐改项目的关键信息。该简报并不应该在这个阶段推销项目.因为项目仍处于被定义阶段,它的目的应该是确保项目接收到从市场上得到的反馈。应提供政府部门需要从市场上寻求援助或意见的具体问题列表。弄清政府部门努力实现的目标是很重要的(如果相关,需要备份中央政府支持项目的证据)。该清单应字斟句酌,以吸引最好质量的回应。潜在投标人往往会给出模糊的正面回应以确保其能参与竞标,所以准备这些问题的目的是为了发掘那些可能会破坏项目的真正具体的问题。

  还应考虑采取市场试探活动本身的必要性,以确保各方在应对市场试探随后的任何竞标时不会面对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市场试探应采取公开、公平和透明的方式,并正确记录归档。虽然这个阶段不是正式招标过程,潜在投标人还是会寻找政府部门如何进行招标的线索。因此,虽然在这个阶段并不需要所有在正式招标过程中所需要的管理政府部门和私企沟通的程序,甚至有可能限制了理解问题核心的作用,但市场仍需要制定解决办法以免受到政府对于特定供应商的过度影响力。子啊某些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记录这个过程、活跃的市场参与者,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都有助于提高市场试探的透明度。不过,避免错误响应是很重要的:这个过程不在于寻求获得项目意向书。同样,它的目的不是为了“试探”特定供应商的能力是否符合要求;相反,它的目的是从讨论中来推断市场的可能反应。有经验的顾问可能从这个过程的有效性和公信力中看到显著差异.但重要的是保证公正,没有偏袒任何特定结果的既得利益。

  市场试探不宜进行得过早;除了不能提供有效的建议外,政府部门也将面临对项目目标模糊和不确定性的风险.这会使政府部门对于向市场提出建议书缺乏信心。同样的,市场试探不宜进行过晚,因为出现法律问题的可能性会随着建议书发展成一个完整的采购而增加。不过,根据采购规定,在建议书成为正式的采购机会并进行通告时,可能有机会在后续阶段控制投标人的投入。

  作为市场试探的一部分.最新的数据库应该把可能的、感兴趣的私企承包商、贷款人和投资人都编制在一起。

  可以为感兴趣的各方举办营销或开放日,让项目政府部门赞助商的有关组织和潜在私企投标人参加。作为开放日(或跟进)的一部分,政府部门可能会获得对于其投标市场的吸引力的进一步反馈意见。这可以通过调查问卷收集信息和一对一会议完成。

PPP合同中被遗忘的宝藏——再谈判


目前谈到PPP项目的再谈判,多数人视之为陷阱,孰知合理运用的再谈判却是PPP合同中的宝藏。本文介绍了如何通过不完全契约的思路,在PPP项目中引入再谈判,案例分析表明再谈判能为PPP项目带来巨大价值。

  完全契约 v.s. 不完全契约

  PPP合同最大的作用之一就是应对各种不确定性,主要有如下两种思路:

  (1)完全契约的思路:合同中尽可能详尽的描述所有不确定性,事先规定不确定性发生时的各种应对机制。例如政府提供担保应对交通流量风险,如果实际流量不够,政府补贴来兜底。可是政府担保等事先应对机制缺乏灵活性,在实践中被诸多诟病。

  (2)不完全契约的思路:合同中对很难预计的不确定性不做事先约定,事后通过再谈判来解决。可是实践中如果再谈判不能谈拢,将会造成公私双方扯皮。因此,需要对再谈判进行规制,例如约定发起情形,发起次数,实施流程等。

  再谈判的实物期权价值

  实物期权是一种对灵活性的选择权,投资者如果拥有了这种选择权,就可以审时度势,选择恰当的时机做出合理的决策。所以,实物期权方法可以充分利用柔性管理进行不确定性投资项目的评价以及相关投资决策。

  再谈判是PPP特许经营合同最重要的一种实物期权,类似于政府保证与担保,在未来特定的情况下期权持有者选择实施期权,会为其带来利益。所以,政府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设置可谈判条款时,必须要考虑其在未来可能为此付出的代价;私营方也需要将这种可能的收益考虑进项目投资决策。

  Xiong和Zhang(2016)设计了一个可再谈判的PPP合同,政府和私营方在订立合同时分别获得一次再谈判的实物期权。政府和私营方可以自由的决定使用再谈判期权的时间,以最大化自己的利益。该研究构建了再谈判的实物期权模型和讨价还价博弈模型,并计算了再谈判的实物期权价值,最终通过香港西区海底隧道的案例对模型进行验证。

  案例介绍:香港西区海底隧道

  中信泰富、嘉里建设、港通控股及招商局国际组成的香港西区隧道有限公司在1993年以“建造、营运、移交(BOT)”方式获得西区海底隧道30年的专营权。合同事先做了最低流量担保:如果实际流量低于约定的最低流量,政府允许提价。通车以后,西区海底隧道车流一直偏低,经过5次提价后,成为全港收费最贵的隧道,被喻为“有钱人专用海底隧道”。最终,维多利亚港上其他两条隧道(海隧及东隧)交通严重堵塞,西隧却远未达到设计流量。合同事先约定的交通流量担保很明显是造成了目前困境的主要原因,但是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再谈判的条款与操作机制,所以政府与私营方均受制于合同,迟迟不能解决目前的困境。

  Xiong和Zhang(2016)假设西隧项目是按照不完全契约的思路设计合同,通过应用实物期权模型发现:

  (1)西隧中再谈判的实物期权价值为HK$775million,约合总投资的11%。表明如果允许公私双方各发起一次再谈判,那么私营方将会降低11%的报价,因为该部分的风险溢价可以通过事后再谈判解决。

  (2)风险越大,实物期权价值越高。表明可再谈判合同比较适用于风险大的项目,对于风险小的项目,再谈判的实物期权价值不足以抵消再谈判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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