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四川江油市智慧城市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全文)


来自:智慧城市行业动态     发表于:2017-09-19 20:45:48     浏览:717次

采购项目编号:四川卓正政采竞磋[2016]11号


江油市智慧城市PPP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竞争性磋商确定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采 购 人:江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地    址:江油市李白大道建设大厦 

联 系 人:胡女士

联系电话:13458053388

附件:项目合同

智慧城市工程PPP项目合同,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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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于2016年    月    日由下列各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江油市正式签署:

江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江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下称“江油市住建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续的江油市人民政府(下称“江油市政府”或“市政府”)的事业单位,其住所为,负责人为。

项目公司:        ,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登记、注册及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为,法人代表为          

1、为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加速发展江油市信息技术产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信息化项目,根据《关于印发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770号),江油市人民政府同意江油市智慧城市PPP项目(以下简称“智慧城市项目”),并授权江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江油市住建局”)作为智慧城市项目实施机构;同时授权江油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油文旅投”)作为本项目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中选的社会投资人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

2、智慧城市项目拟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O)的运作方式,采用智慧城市架构,建设基础平台(大数据中心、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城市运营指挥中心)、LTE无线政务专网、智慧政务、智慧城管、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交通、智慧公安、智慧环保、智慧社区、智慧旅游、智慧管网、智慧照明、智慧园区、电商下农村等江油市政府主导的公共性基础性信息化系统,利用大数据为江油市各行业提供数据应用及服务,通过项目建设,以智慧城市架构为载体,推动江油市城市信息化发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智慧城市信息化可持续发展的需求,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增加的支,新增的载体及服务需求以江油市住建局与项目公司另行签订的协撑载体建设亦可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的运作方式议为准。

除通过招标选定的社会资本方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亦可根据各模块建设的实际情况,与其他社会主体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在资金、专业技术建设和业务运营方面的优势,共同投资建设部分模块内容,以此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3、根据江油市人民政府对江油市住建局的授权,江油市住建局于2016年 月-2016年 月对江油市智慧城市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招标确定           公司作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合作方,负责与江油市人民政府国有出资人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建设-运营-移交本项目范围。

4、根据中国有关法律于2016年    月    日正式成立了项目公司,江油市住建局同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以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智慧城市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对于项目服务的可持续性以及项目的回报机制等内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本文对签署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需遵守执行。非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在本协议正式签署时不得有任何修改。

为此,双方就以下内容达成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1.2解释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2.1江油市住建局的声明和保证江油市住建局在此声明,在生效日:江油市住建局已经获得江油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江油市住建局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江油市住建局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江油市住建局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订阅号智慧城市行业动态发布)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3.1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江油市人民政府委托江油市住建局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对本项目内容进行投资、融资、设计、建设、拥有、运营、维护的独家权力,包括(订阅号智慧城市行业动态发布)

(1)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向使用者提供相关服务,并获得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及使用者服务费;

(2)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拥有项目设施的所有权;

(3)自行解决上述事项的融资安排,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

3.2特许经营权的内容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江油市住建局授予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内容为:

(1)承担本项目建设,从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服务各方的设计思想出发,本项目拟采用智慧城市架构,建设全市统一的基础平台(大数据中心、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城市运营指挥中心);在基础平台之上承载与江油市各局委办相关的城市管理类、与各行业管理机构和协会相关的经济发展类,以及与市民百姓相关的民生服务类信息化应用,包括但不限于LTE无线政务专网、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交通、智慧公安、智慧环保、智慧社区、智慧旅游、智慧政务、智慧城管、智慧管网、智慧照明、智慧园区、电商下农村等江油市政府主导的公共性基础性信息化系统;

(2)在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等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并按本协议约定足额收取信息化服务费,并申请政府按时足额支付可行性缺口补贴;

(3)在特许经营期内,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前提下,基于项目产生的数据资源进行应用开发和业务拓展,但基础数据资源所有权归江油市人民政府;

(4)特许经营期满后,对于项目服务的可持续性以及项目的回报机制等内容与江油市住建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经江油市住建局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

(6)授权方自身及江油市任何部门或机构,在本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内,均不应因为它们与任何第三方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股权合作、融资租赁等)而导致项目公司在本项目的收入来源及可预期增长受到任何不利影响。

3.3特许经营期

(1)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应为自生效日起15年。即从2016年  月  日至2031年  月  日(订阅号智慧城市行业动态发布)

(2) 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期由建设期和运营期组成,其中本项目的建设期指自生效日起至完工日止的期间,运营期指自商业运行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本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4个月(除根据本协议的规定顺延外),运营期不少于156个月。

3.4本项目的资产权益

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拥有的所有在项目公司名下的财产(包括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但产生的基础数据资源归江油市人民政府所有。

3.5抵押

(1)未向江油市住建局报备,项目公司不得抵押项目公司名下的任何资产、设施和硬件设备、软件系统。

(2)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江油市住建局批准,项目公司不得改变本项目场地的用途。

3.6项目特许经营权下公用设施的使用

(1)江油市住建局将于本协议生效日起及以后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相关子项目涉及到的各部门进行协调,并最终向项目公司提供完全可开放的公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设施本身,也包括与智慧城市项目相关的该部门的数据、信息及今后涉及到对收取服务费有管辖权的行业部门的许可),但与该等规定的公用设施的联接费用以及因使用该等公共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均由项目公司承担。

(2)项目公司或其确定的建设承包商将自费负责本项目场地规划红线以内的协议规定的基础设施建设,并按当地一般同类用户同样的水平支付费用。

第四章:系统调研与设计
4.1项目立项

本项目由授权方协助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可研及立项申请工作。

4.2工程勘察

项目公司根据建设需要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按照行业规范进行。

4.3设计审核

项目公司应将建设方案提交给江油市住建局,以便使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查或审核。如果江油市住建局认为建设方案不合要求,应立即通知项目公司,而项目公司应立即做出必要的澄清或纠正。项目公司对建设方案和本项目的规范做出任何原则性改动均应提交江油市住建局进行审查或审核。江油市住建局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否则视为对设计方案或其修改无异议。

4.4设计变更

本项目建设方案获得审批后,在建设中的任何时间,江油市住建局出于提高工程建设水平、降低造价、缩短工期的目的,在不违背所有适用于项目的设计标准的基础上有权要求项目公司进行设计变更,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4.5设计变更审核

(1)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况,项目公司经书面通知江油市住建局后,可在工程建设进行的任何时候提议变更项目公司设计:

(a)可减少建设、运行或维护的成本;

(b)可提高项目设施的质量;

(c)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但是,该等变更不得对项目公司建设本项目的目的造成不利影响。

(2)项目公司应向江油市住建局提交支持该等设计变更提议及其充分理由的所有必要文件。

(3)江油市住建局应于其收到该变更提议的十五(15)日内告知项目公司该变更是否获得批准。如江油市住建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批准该变更提议,应视为江油市住建局批准该变更提议。

(4)项目设计变更方案如获得江油市住建局的批准,所增加的投资应纳入本项目总投资

4.6项目公司的责任项目公司对附件2的技术规范和要求有审查义务,

如该等技术规范和要求存在任何错误、不明确或遗漏,项目公司应当立即告知江油市住建局,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相关费用均应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订阅号智慧城市行业动态发布)

(1)   江油市住建局未对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或任何改动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解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具体而言,项目公司:

(a)承认江油市住建局及相关部门所做的任何审核仅供其自身参考,江油市住建局及相关部门不因进行审核而对本项目工程或其中各部分的工程或建设质量承担任何责任;

(b)不可因江油市住建局对本项目进行过审核而向第三方陈述江油市住建局将对本项目工程或各部分的工程和建设质量负责;

(c)应按照本协议的其他规定对本工程及各部分的技术可行性、运行能力和可靠性负全部责任。

4.7江油市住建局的责任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江油市住建局应对附件2项目技术规范和要求中的错误负责:

(1)项目公司将该等错误书面通知江油市住建局,并且在该等通知中告知江油市住建局:如果不对该错误进行纠正,项目公司对继续按照原设计规格和规范进行的建设而产生的任何损害或延误将不予负责;

(2)江油市住建局在收到该等技术规范错误通知后,书面通知项目公司按照原设计规格和技术规范行事。

(3)江油市住建局将对由于该等错误的延误、费用和其它损害负责,只要其是在项目公司收到江油市住建局的本条(2)款所述的书面通知后发生。如果江油市住建局在收到本条(1)款中规定的通知后的十四(14)天内未予以答复,项目公司须采取必要的措施立即纠正该等错误。

4.8赔偿

(1)项目公司应负责并对涉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项目公司使用的或纳入项目设施设计中的、以其他形式受保护的设计而产生的对江油市住建局的任何索赔、费用或损害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影响。

(2)由于江油市住建局过错导致项目公司发生的损失应由江油市住建局承担,经济损失通过收费补偿。

第五章:项目建设
5.1项目前期费用

本项目前期费用由江油市住建局与项目公司协商解决。

5.2建设内容

本项目建设以子项目为单位,全部建设内容为各子项目建设内容之和(订阅号智慧城市行业动态发布)

项目拟采用全球领先的智慧城市架构,建设全市统一的基础平台,构建包括大数据中心、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城市运营指挥中心、LTE无线政务专网、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交通、智慧公安、智慧环保、智慧社区、智慧旅游、智慧政务、智慧城管、智慧管网、智慧照明、智慧园区、电商下农村,利用大数据为江油市各行业提供数据应用及服务,运营维护项目系统并为使用者提供信息化服务,原则上以江油市住建局所移交的项目立项文件所包含的项目建设范围为准,江油市住建局有权根据江油市具体情况提出需求,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

同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已建成的信息化系统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回购、更新升级等方式,统一纳入智慧城市模块下,交由项目公司运营。

另,除通过招标选定的社会资本方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各模块建设的实际情况,与江油市三大运营商合作,充分利用运营商在资金、信息化技术建设和业务运营方面的优势,共同投资建设部分模块内容。

表6-1  项目建设内容

序号

年度任务

项目名称

一期建设目标

二期建设目标

1

2016年任务

IPC智慧中心

1

一期过渡机房,简化机房装修,满足数据中心的安全、计算、存储需求;初期建设不低于24个数据机柜,计算和存储能力至少满足4-6个子项目应用需求,逐步满足其他子项目应用需求。
  2、完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包含城市公共信息平台、主数据管理平台和接口服务平台;
  3、运营管理服务平台,包含综合管理运行服务系统、数据挖掘平台、城市驾驶舱服务平台、城市运

行信息综合展现平台及统一运维管理平台;

  4、过

渡阶段,初步实现城市综合信息的可视化监管,基于各部门的信息联动和应急调动

5、建设江油市级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大数据平台需全面兼容世界主流业务应用软件数据库,实现与不同平台业务软件的兼容对接;

6

、建设城市公共信息数据库,包括:(1)人口库: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代码,逐步整合公安、计生、社保、民政、教育、卫生、统计等部门与人口相关的基础信息。

  (2)法人库:以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为统一标识,整合工商、税务、质监、编办、统计

的法人基础信息资源。
  (3)宏观经济库:以XX宏观经济运行各环节的信息为基础,建立XX宏观经济系统技术及业务标准规范。

1、本部分的二期项目为规划的新建江油智慧城市中心,位于拟建的成南体育中心,规划数据机柜位不低于500个,将建成标准化智慧城市数据处理中心,完整提升大数据计算、存储、分析、展现功能,为全地区多行业提供大数据应用服务;

2、需完善数据中心的软硬件安全功能建设,实现网络安全可视化管理,从安全预测、预警、实时发现、实时处理、应急恢复、容灾备份等全方位提供安全解决方案。同时提供基于业务终端设备(含移动终端)的设备安全和文档安全解决方案,完善政府工作中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3、

智慧城市业务承载率≥85%,业务承载时延≤70ms,数据中心与各业务应用节点互联对称速率≥10Gb,终端上行边缘速率≥10M;为保证网络运行安全性,要求数据中心与各业务应用节点不能采用三层数据设备直

接互联,需采用基于DWDM技术的光传输设备提供数据传输通道,传输设备具有超高可扩展带宽冗余能力,初始提供不低于100GE链路。

2

智慧城管

成省数字城管建设指标;完成综合行政执法智慧系统全面系统建设;完成城市智能违章停放处罚系统,建设固定与流动抓拍系统,同时具备线上违章查询与处理功能;建设城市智能停车系统,具备城市级停车引导、停车场免停车进出、停车

费线上查询支付等功能。

在数字

城管的基础上,建设完整的智慧化城市综合监管与执法业务应用系统,应用系统业务功能需覆盖市辖23个局委办的监管与执法业务,实现所有业务流程在线电子化,所有业务人员、车辆可视化监管,实现所有业务数据可共享、可分析、可展现。且与政务行政审批系统通过大数据平台共享数据信息,实现完整的三段式政务运行。

3

智慧政务

完成省行政审批改革试点

功能,建设给予行政审批局的完整行政审批业务流程系统,打通与省政务中心通用软件平台和原有33个局办专业系统的数据接口,解决二次录入问题;

完成政

务中心智能化提升改造,实现政务中心办公系统全光网+无线+云桌面系统;(

1)建设服务于整个江油市的政务网络交换路由中心,统一网络出口;

  (2)

建设市、区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的四级网络互联互通,提高网络可靠性,提高网络互联带宽;

  (3)完善各级电子政务网络信息安全设施;(4)为一些单位补充建设内部局域网并与市电子政务网络中心互联。

完成基于行政审批、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的

完整三段式智慧

政务体系,完成多平台的政务服

务接入办理,完成多部门多系统的一次性录入接口,解决系统二次录入问题;通过智慧政务

的建设,最终完成政务体制的改革;  


4

智慧管网

完成城市地下管网普查,并建立城市管网综合管理信息数据库,制作三维实景地下管网图层。同时形成完整的城市综合管网信息管理体制;

功能补强、查漏补缺、更新数据;


5

智慧教育

采用PP

P+BOT

的模式

进行建设

,一期目标为提升江油本地教育城域网校级

互联出口带宽不低于10Gb,同时建设教学数据采集、分析、展现基础数据平台,打造基于江油本地的教育安全管理平台、教育资源应用平台、教育体系分析监管平台等多应用平台;

二期将在

三通两平台的基础上,推广常态化录播系统平台,收集本地优秀教育资源,同时引入以成都七中、北师大附中等国内优秀教育资源进入江油本地教育资源

平台,大幅提升江油本地教育水平;以江油智慧教育平台为基础,向江油周边县市覆盖,吸引优秀师资力量和生源;


6

智慧旅游

完成江油智慧旅游平台建设,初期引入国资控股景区进入平台运营,初步具备旅游功能网上全流程可操作性;完成景区数据采集智能化建设;初步具备景区数据采集、分析、预测、展现功能;建设完整的智慧旅游门户网站和移动客户端,具备完整的线上查询、购买、支付、评价功能。

智慧旅

游平台逐步覆盖江油国营、私营景区,进一步覆盖景区周边小型休闲娱乐主体(例如较大规模农家乐),形成智慧旅游吃住行娱评的一条龙完整服务;对政府,形成本地旅游信息数据的实时准确采集、分析、预测、展现,为政府对旅游行业的管理、规划等提供准确直观的决策数据依据;

景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覆盖率≥85%,景区核心区域无线网络覆盖率达

≥95%,景区

信息资源推送率≥80%,旅游电商平台使用率≥40%;


序号

年度任务

项目名称

一期建设目标

二期建设目标

7

2017年任务

智慧公安

以江

油城市大数据和天网系统为基础,建设江油智慧公安大数据案侦系统,以视频智能分析系统、通信电子围栏系统、案侦大数据分析系统、LTE可视化应急调度指挥系统等为核心,提升江油公安系统办案执法效率,打造平安江油;

社会

接入平台建设,需全面接入网吧、酒店、茶楼、景区、楼盘等重点区域的视频、网络接口,

采集相关视频资源和网络信息资源,进行智能分析与应用。

功能补强,盲区覆盖,乡镇覆盖;

建设完成城市应急事件处置系统,确保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具备智能联动的业务应用,同时可实现与主要部门的端到端的指挥管理。

  (1)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应急指挥大厅、会商室、控制室、休息室等。

  (2)

应急指挥管理系统:主要由综合调度系统、有线调度系统、无线调度系统、多路传真系统、呼叫中心等组成。
  (3)图像接入:市级应急平台主要考虑公安局、气象局等部门的图像资源。
  (4)移动应急平台,根据需要,建设中型移动应急指挥平台和小型移动应急指挥平台。

8

智慧医疗

以打通基础诊疗信息共享平台为基础

,为分级诊疗制度、医药分离制度提供基础保障,同时

从挂号、缴费、诊疗、取药、治疗情况跟踪等全流程为患者提供线上移动终端服务,减少现场排队时间,提升医疗体系的患者服务感知度,改善医患关系;

以智能体检终端等智能设备为基础,通过家庭、小区、社区、乡镇等多级服务体系,采集客户日常身体健康数据,实时精准推送医疗、保健、饮食等相关信息;通过医院、民政、养老院等各方面结合,实现医养结合,为健康养老提供智慧服务;


9

公共应急无线专网

建设基于

国家划分的1400MHz 的4G-LTE技术的无线政务专网,建设核心网和无线基站系统,提供中长距离的无线传输信道,形成城域覆盖的无线宽带专网,并与有线政务专网进行整合。一期覆盖江油主城区,可用于城管、卫生、环保、公安、交通等各公共领域的数字集群通信、现场视频采集与实时传输、无线政务专网安全通信等各种场景;

建设

统一的网络管理系统,管理全网软硬件设施,该系统将包括设施资产管理、网络拓扑管理、网络接入管理和网络设备管理等功能。增补覆盖江油主城区盲区,逐步覆盖江油各乡镇地区;无线政务专网覆盖率≥90%,集群呼叫建立时间≤500ms,上行边缘速率≥1M

10

智慧房管(城市建筑物信息管理)

采用接触式与非接触式数据测量方法,利用电子数码设备及GPS定位设备获取区域内楼宇、企事业

单位、项目、招商载体、地块、道路、铁路、配套设施等特征目标的数据信息与地理坐标;
完成基础地形数据检查以及数据转化入库,

将原始地形数据按照地形的标准规范建立分层的数据处理,导入到系统中,形成标准的基础地形数据库;将区域内经济相关业务数据空间数据处理入库,完成数据的整理、检查、转化、入库;功能补强,查缺补漏,数据更新;


11

智慧交通

建成

集智能交通信号、违章电子眼卡口、智能路况采集、智能路况诱导提示、重点区域路况指引为基础智慧交通功能,并联合百度地图、高德地图等相关功能,结合江油本地智慧生活终端平台(例如智慧旅游APP平台,   智慧江油APP平台等)实现实时交通智能导航,同时完善违章处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等相关业务功能;

功能补强,盲区覆盖,乡镇覆盖。


12

智慧社区

实现

社区网格化、信息化管理,建设社区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依托社区信息化,对社区内特殊人群、老弱病残、留守儿童等实现精准管理与服务。

结合智慧医疗、智慧城管等功能,打造完整的智慧社区,做到精细化社区管理,提升老百姓满意度。


13

智慧园区

建设基于大数据中心为基

础的工业园区云计算服务中心,从企业信息化建设、网络覆盖、线上营销、资源对接、财务管理、安全生产、园区应急管理、智慧物流等多方面为园区企业提供全面的信息化服务;

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在政策、体制、资金、平台等几个方面开拓新型的中小企业融资途径,为江油市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建设办公云服务平台(邮件、及时协同、视频会议等),为中小企业提供租用服务;建设企业管理云服务系统(ERP、HR、CRM等),为中小企业提供租用服务;建立企业征信系统,收集形成江油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数据,为政府和融资方提供信息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提升,覆盖面提升;


14

智慧照明

本项目拟采用EMC+PPP模式经营性项目建设、一期计划选取主城区路灯约2000个点位作为试点;采用更换LED光源和基于单灯级智能管控的方式节约城市照明用电支出,节电率不低于50%;改造部分路灯杆为集城市信息采集、视频监控、应急报警、流媒体广告屏为一体的智能综合路灯杆。

根据一期项目情况,二期预计将智慧照明覆盖到全部城区,同时启动城区机关事业单位EMC绿色节能改造推广试点;


15

智慧环保

建设基于物联网的智能城市环保实时监测系统,对重点工业企业进行在线环保指标检测,为环保执法单位提供实时的数据参数和智能的预警与告警信息。具备重大环保事件应急联动相应预案与指挥协调能力;同时为政府决策层提供真实、科学的城市总体环保数据分析。


5.3建设进度计划

5.3.1建设进度

智慧城市项目建设期拟定为两年(不多于二十四个月),项目要求子项目于2016年    月开工建设,且于2017年   月完成全部子项目建设(订阅号智慧城市行业动态发布)

5.3.2进度报告

项目公司应向江油市住建局提交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地详细说明每个子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已完成和进行中的)以及江油市住建局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5.3.3建设中的预计延误

(1)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由该方负责完成的项目计划的任何部分不能在第5.3.1款所规定的进度日期之前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a) 明确何种子项目的进度预期无法达到;

(b) 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申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

(c) 所预计的对进度的延误(以天数计算)和其他合理的可预见的对建设工程进度不利的影响;

(d) 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解决或减少迟延及其影响的措施。

(2)一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另一方因其未发出此通知而可能遭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费用。如果一方提出或实施的措施不能解决预期的延误,另一方可要求该方采取其认为必要的另外措施以达到项目计划的要求。

5.3.4如果出现下述情况,特许经营期(包括建设期、运营期)相应顺延,且项目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事件;

(2)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江油市规划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3)由于江油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公司或江油市住建局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

(4)江油市住建局书面通知要求变更已经事先批准的项目设计;

(5)在建设开始时无法合理预见、并经江油市住建局确认的重大不利地质情况出现,足以造成工程延误;

5.3.5在同时满足了以下前提下,一方可以在第5.3.4款所描述的事件发生时,要求延长进度日期:

(1)该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子项目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

(2)进度日期实际已经被延误;

(3)该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4)如果另一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十四(14)个工作日之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另一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

5.4开工通知

5.4.1江油市住建局应在下述条件和期限内给予项目公司工程的开工通知:项目公司与江油市住建局就项目建设方案达成一致后,提交建设方案十(10)日内。

5.4.2项目公司须在接到江油市住建局的开工通知后十(10)日内,开始项目工程的施工建设。项目公司正式开工建设之日为“开工日”。

5.5建设

5.5.1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订阅号智慧城市行业动态发布)

项目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第5.2条负责本项目的建设,并承担工程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在不限制上述原则的前提下,项目公司的责任如下:

(1)按照下述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a)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标准和批准文件;

(b)已经通过审核的建设方案;

(c)附件2 技术规范和要求中规定的性能标准和技术规格;及

(d)本协议的所有其他要求。

(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注重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

(3)在项目建设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并需达到政府的有关标准;

(4)负责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申请并获得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同时支付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费用和支出;

(5)向江油市住建局提供与项目建设相关的一切机构(系统集成商、施工承包商、设备制造商等)和相关人员的资质文件或资格证明副本;

(6)确保项目的设计和建设方案符合附件2和附件6的要求;

(7)项目公司应负责完成江油市智慧城市项目的建设,采用全球领先的智慧城市架构,建设全市统一的基础平台(大数据中心、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城市运营指挥中心);在基础平台之上承载与江油市各局委办相关的城市管理类、与各行业管理机构和协会相关的经济发展类,以及与市民百姓相关的民生服务类信息化应用,包括LTE无线政务专网、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交通、智慧公安、智慧环保、智慧社区、智慧旅游、智慧政务、智慧城管、智慧管网、智慧照明、智慧园区等江油市政府主导的公共性基础性信息化系统,利用大数据为江油市各行业提供数据应用及服务,并承担与建设相关的全部费用;

(8)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或因项目建设所导致的任何依据适用法律应由建设单位、系统集成商、施工承包商以及设备制造商承担的责任,均应由项目公司承担。

5.5.2江油市住建局的主要责任

(1)协助项目公司完成本项目开工前的全部前期工作;

(2)在建设期间协调和推进项目公司所有与有关政府部门相关的事宜;

(3)及时获得并保持只能由江油市住建局得到的对项目建设所要求的批准;

(4)尽其所有合理的努力协助项目公司获得第5.5.1(4)款所述的批准;

5.5.3系统采购

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和项目核准文件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为本项目的系统供应商,本项目系统采购,社会资本能够提供的,可由社会资本提供,社会资本不能提供的,按照相关法律执行,招标采购方案必须取得江油市住建局的审批和书面确认。

本项目系统采购应严格按照江油市住建局确定的基本原则采购并获得监管部门的书面批准:即优先选用行业内的先进系统,上述系统在近三年内,均应在国内至少有与本项目同等规模的实际应用业绩;系统的选用,应以保证处理服务标准及安全运营为基本前提条件。

5.5.4施工承包商的选择

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和项目核准文件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选择对项目设施的建设有丰富经验的合格的承包商作为施工承包商完成本项目的建设。

根据项目情况以及资质要求,社会资本能够自行建设的,由社会资本建设,社会资本无法自行建设的部分,按照相关法律执行。

5.6项目建设注意事项

5.6.1项目建设的质量

项目公司应保证项目建设符合批准的设计、本协议附件2所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谨慎施工和运营惯例),或者如没有上述规定,应运用适当的工艺方式,使用新型的且保证质量的材料、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合格。

5.6.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项目公司应制定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并由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设备供应商和工程监理公司执行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项目公司应不断向江油市住建局提供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项目建设质量控制结果的文件。在不影响项目公司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下,江油市住建局有权参加或检查项目公司及任何建设承包商、设备供应商和工程监理公司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第5.6.1款规定的质量要求。项目公司应协助进行这类定期检查。

5.6.3软件系统的质量

项目公司应保证软件系统的施工符合批准的设计、本协议附件2所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谨慎施工和运营惯例),或者如没有上述规定,应运用适当的工艺方式,使用新型的且保证质量的材料和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合格。

5.6.4施工人员

项目公司应提供或确保建设承包商提供所有必要的、具有一定技能和规定证书的人员从事项目建设。在项目建设之前,项目公司应向江油市住建局提交项目承包商的所有施工人员名单及其资格概要。

5.6.5图纸及技术细节

在完工日后三十(30)天内,项目公司应向江油市住建局提供两(2)份项目的竣工资料,以及江油市住建局要求的两(2)份有关本项目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须提交招标文件、中标社会资本方的投标文件、与中标社会资本方的澄清等文件;

(2)项目的施工文件和完工文件,包括作为该等文件一部分或该等文件附件的所有图纸、表格、计算式、技术参数、规程和程序,并应同时提交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

(3)所有项目工程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平面、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4)江油市住建局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

5.6.6造价控制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本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控制工程造价并接受江油市住建局的监督。

5.7监理

5.7.1项目建设监理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7.2项目公司应在每月的十(10)日前向江油市住建局提交上个月的项目的工程进度报告和监理月报。

5.8江油市住建局的监督和检查

5.8.1项目公司应在签署、取得或完成下列文件后十(10)日内,将下列文件的复印件报送江油市住建局备案(订阅号智慧城市行业动态发布)

(1)项目建设方案;

(2)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工程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招标选择设备供应商、施工承包商的招标文件;

(4)同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建设承包合同、与设备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和详细的工程建设计划和采购计划;

(5)招标选择分包商的招标文件(如有);

(6)同监理机构签订的监理合同和监理计划。

5.8.2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1)江油市住建局或江油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情况下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公司应当派人陪同。若项目公司未能派代表参加,江油市住建局仍可以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江油市住建局应提前二十四(24)小时通知项目公司有关检查的事宜。

(3)项目公司应当提供或责成承包商提供江油市住建局进入江油市规划范围的便利条件,并对江油市住建局与实施本协议项下监督和检查有关的合理要求予以必要协助。

(4)江油市住建局或江油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项目工程的监督和检查。

(5)江油市住建局应当自行承担进入项目建设场地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全部费用。

5.8.3有关检查的资料

(1)项目公司应当提供或责成建设承包商提供江油市住建局或江油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进行检查所需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2)对保密或专有资

料的任何检查应遵照本协议中的保密规定。
5.9不免责

江油市住建局未监督、检验项目建设的任何部分不应视为放弃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本协议所规定的项目公司的任何义务。   

第六章 系统测试和完工
6.1系统初步验收

6.1.1系统初步测试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初步测试验收以子项目为单位开展。项目公司应在其认为子项目完工日前至少三十(30)天给予江油市住建局书面通知(“初步验收”),联系江油市住建局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安排进行初步测试系统初步验收,以确认有关工程、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和服务能够满足本协议及适用的中国法律和国家及地方标准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规格,并且符合本协议附件2(技术规范和要求)及附件3(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并确认子项目建设的完工符合本协议及适用的中国法律和国家及地方标准。

6.1.2参加初步测试系统初步验收

初步测试系统初步验收通知应说明项目公司拟进行初步测试系统初步验收的日期和时间,初步测试系统初步验收应在初步测试系统初步验收通知送达江油市住建局后不迟于十四(14)天之内开始。江油市住建局有权责成其代表和专家在建设工程现场参加任何测试。

6.1.3初步测试系统初步验收结果的通知

(1)子项目初步测试初步验收完成之后,项目公司应立即向江油市住建局送交测试初步验收测试报告等资料,详细说明所有测试程序和结果。江油市住建局应在收到该测试报告和证书后,向项目公司签发书面通知,确认满意该初步测试系统初步验收结果(“接受通知”),或告知项目公司应予纠正的有关测试程序或结果的任何不符合、不合理和不正确之处(“纠正通知”)。

(2)如项目子项目未能通过初步测试系统初步验收,并且被江油市住建局签发上述“纠正通知”,项目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改正措施纠正该不符合之处,然后在提前至少三(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江油市住建局后,再次进行相关的初步测试系统初步验收,直至收到江油市住建局就该等纠正事项的满意接受通知(“接受纠正通知”)。

(3)如江油市住建局未在收到上述测试报告的十四(14)天之内签发纠正通知,应被视为其满意初步测试结果(“视为满意”)。

6.1.4初步完工系统初验证书

如子项目初步测试初步验收已为江油市住建局满意或已被视为满意,则江油市住建局应在“接受通知”或“接受纠正通知”送达后或“视为满意”之日起十四(14)天内,签发该子项目初步完工证书初验证书(“初步完工证书”)。如江油市住建局未在上述期限内就该子项目签发初步完工证书系统初验证书,则应被视为已于该十四(14)天届满时签发了该等初步完工证书系统初步验收证书。

6.2调试和商业试运行

6.2.1项目该子项目通过第6.1.2条的初步测试系统初步验收后,项目公司应根据第5.3.1条的进度要求或经延期后的日期组织商业试运行。

6.2.2商业试运行开始前,项目公司和江油市住建局应当协商确定该子项目调试计划的开始时间。

6.2.23该子项目在调试阶段持续稳定运行十五(15)日后,项目公司可向江油市住建局发出开始商业试运行的申请,告知调试计划的实施情况、预计的开始商业试运行的日期,并提交能够说明该子项目已具备开始商业试运行条件的书面材料。

6.2.34江油市住建局应自接到该子项目开始商业试运行申请之日起的七(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公司是否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如果江油市住建局不同意项目公司关于该子项目开始商业试运行的申请,项目公司在收到江油市住建局不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的书面通知后,应按照江油市住建局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重新申请商业试运行。

6.2.45尽管在该子项目投入商业运行后,项目公司和江油市住建局开始对该子项目设施履行本协议项下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在试运行期中,如果发生服务能力不达标的情况应免除对项目公司的违约罚款。

6.2.57自商业试运行日起算,该子项目的商业试运行不得少于三十(90)日。

6.2.68项目公司须在商业试运营期结束前按照国家有关环保、安全、消防等专项验收的规定申请相应的管理部门完成对本项目的各项专项验收,保证本项目设施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的要求。

6.3竣工验收和最终完工证书

6.3.1项目公司应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各专项验收合格后,子项目竣工验收前至少提前七(7)天申请江油市住建局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应在开始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七(7)日内或各方同意的延长期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以确认本项目设施在特许经营期内具有稳定、可靠的。项目公司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的十(10)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商业试运行报告送交江油市住建局。

6.3.2若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试运行报告未满足本协议的有关技术要求,则延长试运行期,由项目公司继续进行调试或进行技术改进工作,直至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试运行报告满足有关要求为止。

6.3.3如项目工程的系统初验证书初步完工证书已经签发或被视为已经签发,而且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试运行报告可以满足江油市住建局要求及本协议附件2、附件3的各项相关规定,江油市住建局应在接到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商业试运行报告后十四(14)天内签发系统终验证书最终完工证书(“最终完工证书”)。在已满足上述全部条件的前提下,如江油市住建局未签发该最终完工证书系统终验证书,则应于其收到子项目竣工报告和试运行报告之日后的第十四(14)日视为该等最终完工证书系统终验证书签发之日(订阅号智慧城市行业动态发布)

6.3.4江油市住建局要求的所有子项目全部获得“系统终验证书最终完工证书”,最后一个子项目终验证书最终完工证书签发之日即为项目工程的“完工日”。

6.4商业运行

江油市住建局向项目公司发出或视为已发出最终完工证书的日期之次日为本项目的商业运行日(“商业运行日”) ,项目公司应就开始商业运行事宜向江油市住建局提交一份书面申请。

6.5不免责

江油市住建局检查和接收项目建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出具“最终完工证书”系统终验证书的行为均不解除项目公司就项目建设的缺陷或项目建设预定进度的延误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也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检查、管理建设工程的权力。

6.6江油市住建局导致的延误

6.6.1由于江油市住建局的原因导致商业试运行日或商业运行日延误,则有关进度日期应根据第5.3.1条款适当延长,江油市住建局应就此等延误逐日向项目公司支付第18.2.1款规定的违约金。

6.6.2除第6.6.1款的规定外,江油市住建局对该等延误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对项目公司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6.7项目公司导致的延误

6.7.1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商业试运行日或商业运行日延误,则有关进度日期应根据第5.3.1条款适当延长,项目公司除继续承担第5.5.1款规定的项目公司的责任外,还应就此等延误逐日向江油市住建局支付第18.1.1款规定的违约金。

6.7.2除第7.7.1款的规定外,项目公司对该等延误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对江油市住建局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6.8放弃

6.8.1如果除不可抗力或第5.3.4(3)、(4)款所述情况以外的任何原因,项目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则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1) 书面通知江油市住建局其已终止项目建设,且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

(2) 未能在第5.3.1款规定的开工日或根据第5.3.5款延长的日期后一百八十(180)日内开始项目建设;

(3) 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第5.3.4(3)、(4)款规定的情况结束后,在双方协商约定开工后六十(60)日内恢复项目建设;

(4) 在预定初步完工日之前停止项目建设或者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从本项目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但因在项目建设停止之日后三十(30)日内更换建设承包商除外;

(5) 未能在第5.3.1款规定的预定初步完工日或根据第5.3.5款延长的日期后一百八十(180)日内开始商业运行。

6.8.2如果项目公司与江油市住建局按第5.3.4(1)、(2)、(5)条款就最后期限不能达成一致,项目公司可以提出放弃。

第七章 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7.1运营与维护

7.1.1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

(1)在整个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2)项目公司应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下一运营年维护计划,将其下一年度的运营维护和更新计划书面通知江油市住建局。某系统运营维护自该系统商业运营日起。

(3)项目公司应在中长期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董事会决议作出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该文件报送江油市住建局备案。

(4)在不损害上述一般原则的前提下,项目公司应保证在整个运营期内:

(a) 始终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谨慎运营惯例、运营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运营项目设施;

(b) 使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

(c) 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应符合适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

7.1.2江油市住建局的主要义务

(1)保证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独立自主的合法经营;

(2)严格履行《运营服务协议》;

(3)严格履行对项目公司的各项监管职能,协助项目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

(4)代表江油市政府授予并确保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的持续性、稳定性、独占性和完整性,确保项目公司获得本项目范围以内的全部政府使用者付费子项目下运营服务及付费协议;

(5)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项目公司支付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负责让政府使用者付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报人大决议。

7.1.3运营维护手册

在开始商业运行日之前,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本项目的运营维护手册(下称“手册”)。手册应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同时应列明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订阅号智慧城市行业动态发布)

项目公司应每年将手册和对手册所做的修改报送江油市住建局备案。

7.1.4未履行维护义务

(1)如果项目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则江油市住建局可就项目公司的该等违约向项目公司发出通知。如果项目公司在接到上述通知后未能就其上述违约迅速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则江油市住建局可以但无义务自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项目公司应对此予以配合,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风险和费用。该等费用可由江油市住建局从履约保函中提取相应款项,但是需将所发生的开支的详细记录提交给项目公司。

(2)在江油市住建局采取上述纠正措施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应允许江油市住建局的工作人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进入项目设施场地。江油市住建局应确保其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运营可能产生的干扰,并按照谨慎运营惯例完成工作。

7.1.5公共安全

项目公司应根据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防火的适用法律以及本协议的规定,确保项目设施的安全运营。

7.1.6对项目设施的检查

江油市住建局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有权派出检查员或指定任何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设施,以检查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条件是该等检查员或代表的进入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项目公司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7.2计划外暂停服务

(1)项目公司必须制定因意外事故造成暂停服务的紧急预案并报江油市住建局批准,以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此造成的损失。

(2)如果有计划外暂停服务,项目公司应在暂停服务发生后三(3)天内通知江油市住建局,解释暂停服务的原因、报告暂停服务可能持续的时间并提出更正暂停服务的建议。项目公司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通知服务暂停后七(7)天内恢复正常服务。

(3)如果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七(7)天,则项目公司应考虑江油市住建局关于处理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

(4)如果必要的更改措施预期需要超过十五(15)天,项目公司应通知江油市住建局,并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

(5)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项目公司应按第18.1.1条款支付违约金。

(6)非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计划外暂停服务不属于项目公司责任。

7.3违约金

如果由项目公司原因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项目公司应根据运营服务协议的规定向江油市住建局支付预定违约金。

7.4逾期付款

运营服务协议项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付款方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由付款方向收款方支付应付款项和违约利息。

7.5争议款项

如果江油市住建局与项目公司对服务费帐单的任何部分有争议,应为解决争议进行协商,协商期为自江油市住建局收到该等账单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或按江油市住建局与项目公司约定的更长期间。服务费账单非争议部分应按期足额支付。

7.6应急预案

(1)项目公司应按照江油市住建局的要求,在正式商业运行日前制定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应急预案并报江油市住建局及委托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紧急情况下,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应急预案。

(2)江油市住建局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要求制定行业管理所需的应急预案,当江油市住建局启动应急预案时项目公司应服从江油市住建局的调度。

(3)项目公司因自身以外的原因启动应急预案而增加的合理费用和支出,可向江油市住建局提出补偿要求,江油市住建局认可项目公司提供的补偿依据后,可选择支付补偿金,或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给予补偿。

(4)应急预案启动时,双方应尽快采取措施解决紧急问题,并各自保留相应充分依据。若因措施不当造成不必要损失,双方均有权通过争议处理程序追究对方过错责任。

(5)应急预案的具体措施和程序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

7.7中期评估与考核

7.7.1评估考核周期

中期评估为每三年一次,从开始商业运行日起算。

7.7.2评估考核小组

中期评估由江油市住建局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或者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对项目公司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等进行评估。

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评估小组完成相关工作。

7.7.3评估考核内容

评估内容包括:

(1)确认本特许协议是否实现了其目标;

(2)评估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维护状况;

(3)与特许经营权有关的其他需评估事项。

7.7.4评估结果处理

(1)江油市住建局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评估小组所提出的建议。

(2)如评估小组提出的项目调整建议被采纳,则协议双方应在江油市住建局的主导下对项目进行调整。

(3)如评估小组所提出的建议未被江油市住建局采纳,则该建议无法律效力。

7.8融资

项目公司在申请融资时,应与融资方商定出详细的贷款偿还计划。该计划应合理考虑项目公司的实际还款能力。江油市住建局协助和监督项目公司的贷款申请、使用和偿还。

(1)项目公司的融资权利和义务

项目公司有权并且有义务获得项目的融资。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相关资产和权益归项目公司所属,项目公司有权通过在相关资产和权益上设定抵质押担保等方式获得项目融资,以及有权通过转让项目公司股份(关于股权变更的限制,请见16.2.2)以及处置项目相关资产或权益的方式实现投资的退出。

项目公司完成融资交割以及PPP项目合同全部生效的前提条件以满足融资主体的需求。

(2)融资方的权利

为了保证项目公司能够顺利获得融资,项目公司须保障融资方权利的安排。融资方在提供融资时核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A.融资方的主债权和担保债权

如果项目公司以项目资产或其他权益(例如运营期的收费权)、权利或以其所持有的与项目相关的权利为担保向融资方申请融资,融资方在主张其担保债权时可能会导致项目公司股权以及项目相关资产和权益的权属变更。项目公司有权设置上述担保。 并且政府方江油市住建局可以接受融资方行使主债权或担保债权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确保融资方权益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B.融资方的介入权

由于项目的提前终止可能会对融资方债权的实现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融资方在发生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且项目公司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补救时,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项目提前终止前对于项目进行补救(关于项目提前终止的机制,请见十五章)。为了保障融资方的该项权利,融资方有权要求政府方、项目公司与融资方签订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融资方利益时,融资方可依据直接介入合同或条款代位行使项目公司股东权利,要求项目公司改善管理,增加投入,或接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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