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的内涵及其与PPP的联系与区别


来自:中国PPP智库     发表于:2016-07-06 12:38:06     浏览:721次

到底立特许经营法还是PPP法或二法合一(我建议二法含一),需要先澄清特许经营与PPP的联系和区别,根据王强的文章(王强,特许经营立法之理论与现实,E20水网固废网,2016.05.312016.06.11),特许经营先诞生在法国,后经英国发扬光大,接着PPP在英国诞生了。而且概念发生了变化,在法国的特许经营指的是社会资本直接向使用者收费,而在英国的PPP则锁定在了需要政府付费的项目上,这几个概念引入国内时,由于内涵外延的混淆,导致国内一度将特许经营和PPP混为一谈。其实,无论是特许经营、还是PPP,都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的一种区别与过去政府主导的方式,世界各国没有统一的定义、统一的模式(叶继涛:特许经营和PPP到底是个什么关系,弘鲲咨询)。而且,特许经营在我国应用了二十多年后,其内涵已经比英文Concession扩大了(王守清,刘云.公私合作(PPP)和特许经营等相关概念,环境界,2014, 25(1): 18-25)

中文的“特许”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许可”并不完全相同,因为是通过竞争招投标选定的社会资本方,签定合同后由社会资本方按合同约定去实施项目:1)如果社会资本需要向公众收费,就需要政府的“特许”,因为公共产品的收费权归政府;2)即使不需要向公众收费的项目,但因为提供公共产品的终极责任人是政府,也需要履行一定程序(如招投标等)交给社会资本代替政府去提供公共产品,这也可以理解为广义的“特许”但非行政许可,而是通过合同约定的许可,政府还需要严格监管,以避免社会资本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要求甚至撂挑子。

“经营”也不一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其本质更是“运营”的概念,不一定意味着向公众收费,即使是政府支付,也是用了政府(本质上是纳税人)的钱,需要社会资本方在合同期内好好干,以满足合同要求特别是产出和绩效要求,以保护公众利益。另外,我国的PPP中的第二个P(央企/国企主导)与国际上的第二个P(真正的私企)本质不同,因此没有必要按国外的PPP或别扭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去讨论。

从上述这几点去理解“特许经营”,就能理解我国的特许经营与PPP的差距并不大,都是提供公共产品的一种创新模式(可以说是介于01之间的一种模式,如果1代表完全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模式,0代表完全由市场提供商业产品的模式)。也许是因为上述原因和中国过去二三十年的特许经营或PPP的实践,5月底在亚开行和发改委组织的立法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共识之一是,不管如何定义特许经营和PPP我国90%甚至更多的PPP项目本质上就是特许经营。其实国际上,无论是政府、业界和学术界,都没有统一定义,何况国际上还有英国和日本等的PFI、世行、德国和阿根廷等的PSPPrivate Sector Participation,私营部门参与)、台湾地区的“促进民间参与”等其它很多相关用词,因此,我国没有必要刻意去区分或学国外,只需立法中明确用词及其定义和内涵/原则即可。我觉得我国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和基于此修改和简化得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里的定义就很好:“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建议把这个“授权”改为“选择”更好,可淡化“特许”的意思)中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或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NewPPP小编欢迎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浅聊海绵城市PPP项目的难点和重点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