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乱象


来自:法律角斗士     发表于:2018-09-05 21:14:13     浏览:206次

一、明股实债

明股实债系指从表面上看来,是一种股权投资行为,而实质是一种债务安排。具体做法为投资人以入股的方式进入该项目公司,然后要求政府在一定期限内购买其所持有的股份,从而实现退出。对政府而言,实际就是在一定期限内需归还的到期债务。


二、固定回报

投资人通常要求政府给予一个最低收益率的承诺,而许诺固定回报,这明显就是一种典型的债权融资行为,根本就不属于PPP模式。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项目应有盈利而不可能有暴利。实践中要如何有效贯彻这一原则,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机制设计。

由于一些咨询服务机构不理解机制设计,直接要求政府给予投资人一个最低收益率的保障,这显然不符合PPP的规范做法。如政府要建设一个污水处理厂,为了保障投资者收益,政府通常会给投资人设定一个最低的污水处理量,如果污水处理量低于这个数据,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助,而不是基于投资总额来要求政府给予一个最低回报率。


三、提前签约

项目还没准备好,或在准备阶段,政府就提前和投资人签订了框架协议。有时在一些地方项目推介会中,会有上百个企业和政府签订框架协议,虽然这确实可以加快项目的进度,但也无形中排除了其他更有优势的投资人。


四、关联交易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联交易是PPP规范发展的绊脚石,主要表现在咨询服务与投资方之间。PPP项目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项目做实施方案的设计,由于实施方案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具体方案的好坏将直接影响项目能不能吸引到投资人。

通常政府会公开招标选择一家咨询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有些项目的费用可能高达数百万元。为了能够顺利地得到项目,一些企业会代政府请咨询机构,并支付费用,这种做法无疑减少了政府前期的成本,但带来的问题就是咨询机构在项目设计实施方案过程中能否确保中立,这隐含着很大的风险。


五、标的不明

“资本金投资回报率”和“项目公司年融资利率”“双零”中标案例的出现,曾引起业内很大的反响,这种现象说明政府采购的标书所设定的标的出现了问题。政府采购文件中,标书中最关键的内容应当是标的,如果其设计不合理一定会导致招标结果不理想,甚至出现相反的结果。

许多标书中将回报率设定作为标的出现,这无疑还是将PPP模式作为一种融资工具,甚至有时还细分为投资回报率和运营回报率,这都属于不规范的做法。


六、回避竞争

有效的竞争是PPP模式确保其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机制,也是提高效率的基础。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总是有人想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来回避竞争这一机制。

如选择合作伙伴时,往往会预先设定一些排他性条款,以确保前期签订框架协议的投资人能最终中标的目的。


七、简单拉长合作期限

PPP模式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为此,财政部专门颁文规定PPP模式的合作期不能低于10年,一些项目为了符合这一要求,就将政府付费的时间延长到10年,而且仅仅是单纯地将政府付费时间从原来的3年延长到10年,项目的后续维护管理却仍由政府负责。这对政府唯一的好处是相对减少了地方政府近期的财政支付压力,但对于提高效率、改善工程质量以及管理创新来说,没有任何益处。


八、随意设定还款标准

PPP项目的收益通常是一个相对平稳的现金流量,特别是对于完全由政府付费的一类项目。由于为规避某一规则和政策要求,政府支付的现金流量被随意设定,

有的年支付额开始较小,然后逐年增加;有的开始较大然后逐年减少;还有的要求在最后移交时,政府要支付项目的剩余价值,理由是投资人之前的收益不足,没有达到预期的回报等。


九、运营建设两张皮

PPP作为一种管理模式,与以前的项目融资方式相比,一个重要区别是项目公司应当承担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工作,其初衷是如果将项目的运营交由项目公司来承担,而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自然会尽力减少建成后的运营维护费用,这就驱使企业在项目建设阶段就高度重视项目的建设质量。

当前许多PPP项目的中标方为了增加利润,在项目建成后则转交给政府的市政公司负责运营。还有很多项目在采购阶段,就将投资回报收益率与运营管理维护费用分开计算,作为两个标的,导致最后很难达到该项目的设计目标。


十、政府隐性担保

PPP模式中,政府之选择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社会资本有创新能力及追求利益的内在动力,而后者选择参与政府的PPP项目也是基于政府的信用。

但需要明确的是,政府的信用并非是通过担保方式,而是通过政府在项目中所承担的财政支付能力来得到体现,当然这种能力也受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不得超过同期财政收入的10%这一红线的约束。当前一些PPP项目要求政府提供相应的担保承诺,这显然违背了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整顿、规范、发展

对问题项目不能姑息,要出重拳,坚决“断舍离”

2017下半年,对PPP项目的规范和整顿开始拉开了大幕。

5月底,财政部要求全面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工作,并严禁地方政府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投资基金,不得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6月初,财政部通过编制“负面清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类”事项。

11月下旬,财政部下发《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92号文),一方面严格项目新入库标准,另一方面开始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清退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构成违法违规举债等项目,并设立期限为2018年3月31日。随后,国资委亦从严格准入条件、控制规模等方面对央企参与PPP项目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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