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周报(7.11-7.17)】财政部公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自:PPP百人论坛     发表于:2016-07-17 15:20:00     浏览:59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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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第3期季报》;

三、《关于启用PPP综合信息平台示范项目申报功能模块的通知》

四、本周签约项目一览。

一、PPP政策速递

(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7月17日,财政部今天对外公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PPP项目“真伪”,《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严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建设-租赁-移交等运作方式,将原有融资平台建设项目包装成PPP项目,直接与政府签订PPP合同,规避政府债务管理规定。严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变相融资,规避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物有所值评价。

关于土地,《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政府方可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为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参与PPP项目。特殊情况下,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但用于项目相关配套开发用地除外。

关于项目公司的融资问题,《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三点:一是PPP项目在实施运营全过程中形成的项目公司的负债不得移交给政府。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PPP项目债务识别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二是在确保项目能够持续稳定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下,项目公司可以通过PPP项目经营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再融资。项目公司以项目经营权、项目资产进项抵押、质押,以及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留置权、担保权益的,需经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财政部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三是严禁通过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以及借助抽屉协议将项目运营返包政府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

关于PPP的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从采用法律法规和信息透明化双层管理手段。法律法规层面上,对于没有及时足额向社会资本支付政府付费或者提供补贴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办理。经法院判决后仍不执行的,由上级财政直接从相关资金中代扣,并支付至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从信息公开的角度,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PPP项目,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二)《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第3期季报》

7月11日,财政部根据其建立的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发布了《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第3期季报》。截至2016年6月30日,财政部两批示范项目232个,总投资额8,025.4亿元,其中执行阶段项目105个,总投资额3,078亿元,落地率达48.4%,与3月末相比,项目落地呈加速趋势。基于已录入的项目信息,对53个示范项目分析表明,平均落地周期为13.5个月;对82个示范项目分析表明,非国企参与率超四成;行业方面,市政工程类项目落地独占鳌头。

从全国情况来看,地方PPP项目需求不断加大,6月末全部入库项目9,285个,总投资额10.6万亿元,其中执行阶段项目619个,总投资额已达1万亿元,规模可观,落地率23.8%,与3月末相比,入库项目正在加速落地,落地率稳步提升。分析表明,入库项目的地区和行业集中度均较高,贵州、山东(含青岛)、新疆、四川、河南居项目数前五位,合计超过入库项目的一半;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片区开发3个行业项目居前三位,合计超过入库项目的一半。项目回报机制方面,政府付费类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类项目的比重比3月末略有提高。

(三)《关于启用PPP综合信息平台示范项目申报功能模块的通知》

7月12日,财政部PPP中心发布了《关于启用PPP综合信息平台示范项目申报功能模块的通知 》,文件称为提升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的申报评审效率,根据《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6]47号)有关要求,现正式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启用示范项目申报功能模块,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用户开放。

二、PPP项目快报

(一)宁乡县智慧城市PPP项目

(本文根据相关政策和报道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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