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污水处理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投入比例分配


来自:法融慧     发表于:2016-05-28 00:08:06     浏览:516次

民资参与PPP的顾虑主要在于:一方面担心政府的信用度和支付能力,另一方面是项目的收益水平偏低,与他们的筹资成本,投资收益不匹配。

   当然民间资本的融资能力受金融政策影响,无法利用金融杠杆,假如利用PPP项目公司去融资,存量资产证券化等,也客观上制约了他们的投资。

    本文拟就PPP污水处理项目中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投入比例及其合作方式进行分析,并对其结算方式进行讨论。针对国家出台的相关示范项目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推介项目为例,进行数据分析并进行总结。

池州市污水厂网一体处理项目:

项目投资概况:按照厂网一体运营模式,池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泵站等新旧项目整体打捆的总投资约为20.54 亿元。

根据池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现状,按照“厂网一 体”的要求,采用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组合的 PPP 模式 进行运作。

    投资比例: 池州市人民政府或授权主体与选定的投资人合资 组建项目公司。投资人和市政府指定主体按照 80%20%比 例组建项目公司。

    结算方式:2015年运营期内,财政用于购买污水处理服务的支出9227万元,直接和间接收入7342万元(主要包括收取的污水处理费、7.12亿元资产的利息和20%股份的分红)

合肥市王小郢污水处理厂资产权益转让项目

    项目投资概况:项目分两期建设,建设总投资约 3.2 亿元。2002年经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人依法成立项目公司。市建委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权协议》,代表市政府授予项目公司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特许期限 23 年。

投资比例:转让资产权益中标的是德国柏林水务—东华工程联合体,出价 4.8 亿元人民币购买改项目,利率变化的风险仍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结算方式:市污水处理管理处与项目公司签署《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结算水费并进行监管。政府每月及时足额与项目公司结算水费,严格按照法规和协议要求进行监管,并按照协议规定的调价公式对水价进行了四次调整(十年累计上涨不超过0.25 /吨)

张家界市杨家溪污水处理厂项目

项目投资概况:总投资6700万元。通过 BOT 方式引入社会资本, 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运营本项目,经营期限届满后将污水处理设施无偿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张家界杨家溪污水处理厂采用 BOT 的方式进行建设、运营和维护。

投资比例:由湖南首创投资有限公司 100%出资成立张家界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运营。

结算方式:在特许经营期内投资建设、运行张家界市杨家溪污水处理厂(不含管网资产),处理政府提供的污水,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2015年新推出的推介项目中以内蒙古自治区项目为例:
    1.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城区污水处理工程:

     总投资:16850万元

     政府出资:1011万元

    2.通辽市开鲁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工程:

     总投资:74000万元

     政府出资:4440万元

    3.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新区污水处理工程:

     总投资:21383万元

     政府出资:2400万元

    4.乌兰察布市土牧尔台皮毛绒肉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工程:

     总投资:18419万元

     政府出资:7367万元

    5.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工程:

     总投资:18265万元

 政府出资:3287万元

6.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巴音敖包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处理工程:

     总投资:16182万元

     政府出资:2646万元

    7.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污水处理工程与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污水处理工程:

     总投资:15027万元

     政府出资:3900万元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在污水处理项目的政府方投资过程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投资标准,主要集中在20%的比例之下,社会资本全部投资的情况较少,而政府出资30%以上的项目也十分少见。

目前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方式主要有特许经营、股权合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贴。

其中以特许经营为主,主要是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特征,一般都涉及项目的投资或运营,在此过程中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需要共担风险。参与项目的公共部门需要协调私人部门的收益性和项目整体的公益性之间的关系,项目资产在特许经营期限之后需要移交公共部门,具体衍生出的合作类型有BOTTOT
    目前,财政部和发改委并没有对PPP 的具体合作形式做非常严格的限定,主要是对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各自要承担的主要职责进行描述,另外列举了一些项目运作方式。

2014年下发的《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该文件仅定义了“通常模式”下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大致责任分担,并未明确政府一定要以投资的形式参与项目运营,也没有明确要求政府应定要有一定的投资比例。

结合《通知》整体内容可见财政部的观点是:现金流的来源可以是“使用者付费”,也可以是“必要的政府付费”,但首批示范项目以“使用者付费”类型为主。

PPP 项目的收费机制包括三类:

一是完全依靠项目用户付费;

二是完全由政府支付服务费用;

三是部分来自项目用户付费并由政府提供缺口补贴。

其中,除了纯粹的政府补贴方法之外,项目公司支付使用者服务费后,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分红通常能够折抵一部分投资,因此其投入的资金实际比例也会大幅度降低。

目前主要包括两种融资: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在政府投资的情况下,通常股权融资占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一左右,政府与社会资本按一定比例的约定出资。债务融资则主要由社会资本方负责,可由信托或者贷款等方式募集资金,风险也由其承担。

对此,法融智库PPP事业发展中心进行研究:认为,社会资本最大的问题不是现金流本身,最重要的是对PPP项目构建充足的现金流,既要有好的项目,又要有合格的社会资本,融资本身是没问题的,有资本的注入与推动PPP才能更好顺利推广。

比如,直接融资的目的,一方面降低融资的成本,另外还可以让风险的分散更为合理、合法。比如政策性风险由政府承担,金融风险由金融机构承担,此种方式激活资本市场发力、对创新渠道发展也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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