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特许经营(PPP)项目合同期内的再谈判与协议变更


来自: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2016-07-18 11:40:00     浏览:574次
特许经营项目是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长达10~30年甚至更长的合作伙伴关系,不管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及金融机构,以前他们的咨询和律师等)有多聪明、多有经验、多尽职调查,都不可能完全准确预测将来10~30年的风险,需要各方公平分担风险,而且,不能是静态风险分担,必须是动态风险分担,故双方所签的特许经营协议本质上是不完备的,再加上外部环境在长达10~30年间也肯定会发生各种双方都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变化,因此在将来的执行期间必然会出现协议变更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也就是说,合同变更可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但特许经营协议因涉及公共产品,为了保护公众利益,除安排了经济条款外,还安排了行政条款,因此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有区别,因此,特许经营协议变更的情况除部分可适用《合同法》外,还需给出协议变更的特殊说明和约定。
  广义的协议变更包括协议主体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变更则特指内容的变更,由于《合同法》中将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参照此定义,本文所指“协议变更”为内容的变更,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因此,如涉及主体变更、协议性质变更、标的变更的情况,建议归为不可变更的范畴。
  综上,建议以下属于不可变更的部分,除非事先有约定:
  (1)协议主体变化,包括签约政府主体或社会资本方主体的变化、项目公司中不同阶段实质控制人(如建设期的承包商股东、运营期的运营商股东等)股权发生未经事先约定的转让等;
  (2)协议性质变化,包括特许经营权由通过竞争授予变为直接授予、由上级政府授予变为本级政府授予、到期直接续约等;
  (3)协议标的变化,包括扩大或减小投资内容、范围和地点、改变产出要求(如质量、服务和规范)等;
  (4)协议内容的重大变更,包括社会资本对资产的拥有权属、政府承诺的限制竞争性措施、未经论证就增加或减少的财政补贴、预期可获得的投资回报率上限、无偿移交变为有偿移交等;
  (5)未经协商一致的内容。
  建议以下属于明确可变更的部分,但仍需对方同意(含事先约定的),前提是不影响项目运作和产出要求:
  (1)随经济发展发生变化的费用性成本(如可变成本),包括人工价格、原材料价格、能源费、修理费、管理费等;
  (2)随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的经济规则,包括税务体制、会计准则、政府其它优惠措施等;
  (3)随金融市场发生变化的经济参数,包括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率等;
  (4)随市场供求发生变化的政府承诺事项,包括最低量保障、价格承诺、竞争限制等;
  (5)项目不同阶段的非实质控制股东,如基金股东的股权变化;
  (6)协议附件非核心内容(如标准和规范等)的变更,如修订公司章程等;
  (7)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按协议约定的风险分担原则,相应调整的协议内容。
  建议协议变更程序为:
  (1)协议已约定的,按协议变更并报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后履行,同时报签约政府及其实施机构备案;
  (2)协议未约定可变更的,签署补充协议并按(1)审批通过后,确需有必要的,应报原报备部门(市政府或县政府等)重新报备,如涉及市场价格调整等有规定需公开的事项还需向公众听证或公示,履行完程序后继续履约;
  (3)除上述情况外,一方坚持变更的,可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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