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PPP项目门槛变高||交通运输部拟规定:今后新建收费公路须达高速公路标准


来自:共话ppp     发表于:2018-12-21 00:09:13     浏览:438次

据交通部网站消息,交通部20日发布关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该通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取消省界收费站设置,今后新建收费公路必须达到高速公路技术标准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20日。

交通部称,现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存在不适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收费公路债务问题风险不断累积、难以保障高速公路持续提供高质量通行服务、不适应路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要求等情况。不少收费公路项目按现行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难以获得投资回报,导致社会资本投资意愿不强,部分已纳入PPP项目库的建设项目难以落地,亟需调整。

通知介绍,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采取“收税”与“收费”并行的方式,兼顾和保障不同用路群体的权益。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非收费公路是主体,实现全国范围的通达由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其建设、养护、管理及改扩建等资金需求。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方式提供高效率通行服务。

通知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分七章六十四条,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规定今后新建收费公路必须达到高速公路技术标准,新建一、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不得收费,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高速公路。

二是明确收费公路的偿债期限和经营期限的确定原则,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明确经营性公路项目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收费公路,可以超过30年。

三是完善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加快政府债务偿还。将统借统还的主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修改为“统一管理”,具体包括统一举借债务,统一收费机制,统筹偿债来源,统一支出安排。通过统借统还模式,降低融资和运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强政府偿债能力,加快债务偿还,降低债务风险。

四是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债务偿清的,按照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保障养护管理资金需要,保持路网运行平稳。

五是明确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确定因素,建立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明确债务规模、利率水平、投资规模、合理回报、偿债期限等作为政府收费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收费标准的确定因素。

六是取消省界收费站设置,取消收费站设置审批。明确规定收费公路除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同时,一并取消现行《条例》中所规定的收费站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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