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大学|PPP合同争议解决之司法路径


来自:PPP法治     发表于:2019-01-18 13:29:34     浏览:460次

付大学,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研究方向:经济法学、财产法,PPP法律制度。

一、现有问题:司法路径的民行之争与适用困惑

二、内生动因:PPP合同属性之争与法庭设置

三、外生困局:PPP当事人诉讼地位与公益保护

四、制度建议:PPP合同争议纳入专门法院管辖

结论


摘要

PPP合同争议解决的司法路径之困,源于PPP合同的定性之争与现有法院组织结构的固有缺陷。PPP合同争议解决的民-行二元选择,造成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难以平衡,以及公益保护之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欲找到解决困局的“阿里阿德涅之线”,法院组织体系有必要作出调整,设立解决第三法域争议的专门法院——经济法院,将包括PPP合同争议在内第三法域纠纷都应纳入该法院管辖。针对PPP合同争议,经济法院应作出一些特殊程序安排:一方面,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追加消费者组织,代表公共产品使用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另一方面,根据消费者组织的申请,法院签发赔偿支付令让PPP合同责任方赔偿众多使用者的损失。

引言

一、现有问题:司法路径的民行之争与适用困惑

PPP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成为PPP领域争议很大的热点话题。由于我国法院组织体系中有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所以从司法实践到立法定位都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当前PPP合同争议解决司法路径选择的不统一,为PPP参与方和法官带来了诸多困惑。

从PPP合同争议司法实践角度,不同审级、不同地域的法院有两种不同的认定结果。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社会资本”为全文检索条件检索到166个裁判文书(检索时间2017年12月25日),属于PPP合同争议案件为5件,其中3个案件认定为民事案件,2个案件认定为行政案件。笔者又以“特许经营”为全文检索、以“合同”为案件名称、以“政府”为当事人设定检索条件,检索到348个裁判文书,其中属于PPP合同纠纷案件32件,其中17件以行政案件进行裁判,15件以民事案件进行裁判。不同审级的法院对PPP合同案件性质认定存在相互抵牾现象。如在“和田市人民政府与和田市天瑞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兴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中,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是民事纠纷,而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属于行政纠纷,进而撤销一审判决,建议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即使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后,有法院仍会将一些特许经营类PPP合同纠纷认定为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特272号裁定和(2017)京02民特11号裁定。可见,司法实践中,PPP合同纠纷案件性质认定存在明显的民行之争。

从立法定位角度,PPP合同纠纷是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还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存在两种立法意见。一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政府特许经营(笔者称为PPP特许经营)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模式之一,根据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51条有类似规定。此种规定一出,受到了人们对其合理性和正当性的极大质疑,也受到一些法官和实务操作者的变相抵制。另一种纳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等PPP主管部门出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和示范文本倾向于将PPP合同纠纷纳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如财政部2014年发布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的编制说明中、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第28条的第(3)项;国家发改委2014年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第73条第3款。此种意见最集中体现在2017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起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40条,该条倾向于将PPP合同争议纳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此征求意见一出,受到社会资本方与市场主体的广泛认可。可见,立法定位上,PPP合同争议是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还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

相互抵牾的司法与立法意见给PPP合同参与方在解决争议时庭审选择、诉讼地位与诉权等方面带来了困惑。从庭审选择上,PPP参与方(主要是社会资本方)在起诉前难以判断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选择错误有被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或在二审中有被改判的风险。从诉讼地位上,PPP参与方在诉讼中是平等地位还是不平等地位,若被看作不平等地位,会抑制社会资本方与政府合作的积极性;若被看作平等地位,政府又难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诉权上,若PPP合同纠纷被定位为行政争议,作为参与方的政府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相互矛盾的司法判例与立法意见也会给法官带来司法审判的困惑。民事审判庭与行政审判庭之间庭审理念、诉讼规则等存在巨大差异。虽然二者都是私益诉讼,但民事诉讼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充分保护,因为政府不具有优势地位;而行政诉讼不利于社会资本方的私有利益充分保护,因为政府可用公共利益作为挡箭牌以证明政府违约行为的正当性。

二、内生动因:PPP合同属性之争与法庭设置

三、外生困局:PPP当事人诉讼地位与公益保护

四、制度建议:PPP合同争议纳入专门法院管辖

结论

PPP合同争议解决在司法和立法中出现“民-行”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造成法官和PPP参与方在实践操作时产生无所适从的困惑,这种民-行之争也暴露了传统法学公私二分理论的不足。具有公私混合属性的PPP合同,其争议解决已超越了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下比较单一的庭审目标,也超出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范畴,需要从第三法域角度寻求突破点。随着第三法域(经济法、社会法和环境法等)实体法理论体系的逐渐成熟,我国设立解决第三法域纠纷案件的专门法院——经济法院尤为必要。金融、破产、环境、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税务、PPP合同等争议案件与日俱增,也具备了设立专门法院的现实需求。PPP合同融合了公私利益,其争议理应纳入经济法院管辖,以便淡化公益优先或私益优先等问题,有利于平衡和保护各方利益。

PPP合同争议解决的司法路径之困,症结还在于公私二分的诉讼程序制度,有必要突破原有诉讼程序制度体系的拘囿。PPP合同争议纳入经济法院管辖后,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资本方都可因一方违约而向专门法院提起诉讼,弥补了原有的民-行二元分立的不足,模糊了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地位之争。在PPP合同争议解决司法路径中设定特殊程序——即消费者组织代表众多使用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和法院签发赔偿支付令,以避免公益保护上出现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

小编们祝大家腊八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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