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知乎】国开行关于PPP项目开发评审的相关建议


来自:中交隧道工程局华北分公司     发表于:2019-04-06 14:50:01     浏览:322次


2019年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提出“牢牢把握推动PPP规范发展的总体要求、规范推进PPP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规范管理、营造规范发展的良好环境、协同配合抓好落实"等几点要求。为进一步规范PPP项目开发评审,规避合规风险,结合财金〔2019〕10号的要求,现就PPP项目的实施主体、信用结构、资本金来源等开发评审重点提出相关建议,具体如下:


一、 社会资本方

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非本级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本级政府所属的非融资平台公司、主要股东非本级融资平台的企业,可作为合格社会资本方。禁止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PPP项目。

融资平台的界定主要参照以下四方面:

1、是否纳入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

2、收入结构中是否有较大比例(大于50%)的政府补贴收入;

3、资产负债表中是否有体现政府融资行为的负债;

4、省审计厅专项审计中是否有被认定为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第3、4条需要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对企业出具证明)。结合上述特征,综合审慎判断,实质重于形式。

社会资本方的变更及退出需要经过有权部分批准,合法合规完成各项变更手续,确保不出现建成风险。

二、资本金来源

需为非债务资金,遵循穿透原则,在此基础上拓宽来源。其中基金、保险资金等以权益性资金作为资本金需满足以下几点要求:非固定回报、非保底收益、投资期限至少与项目保持一致、投资收益源于项目内部收益等。

三、风险缓释

对于使用者付费易出现较大波动、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未考虑覆盖项目运营成本(包含还本付息)的项目,需要项目公司股东出具《流动性支持函》,避免使用者付费不足导致还款来源减少带来的信贷风险。

四、信用结构

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不得为项目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对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负债较高、引入财务投资人的PPP项目,除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以外,需增加项目公司股东担保,或者协调政府出资方以外其他国企进行担保

五、财政支出责任占比

六、关于入库

PPP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但不得以入库作为项目合规“背书”,随着“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的实行,某一时点在库内并不代表项目合规。建议评审报告内容中增加“PPP项目合规性分析”,对照财金2019(10)号文中对于“规范的PPP项目"描述,逐一分析项目合规性。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等外部政策和总行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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