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融资风险应对及PPP项目可融资性探讨系列分析


来自:湖北PPP研究院     发表于:2019-04-28 22:49:38     浏览:373次


1、风险概述:


该风险指的是金融机构在为PPP项目提供融资时,要求项目公司股东提供一定的增信措施,从而引发融资难度增加、股东资产受限等风险。


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文:不得通过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本应由其他方承担的风险,不得为其他方股权出资提供担保、承诺收益等,规范进行融资增信。


2、应对措施:


积极与政府方、金融机构协商谈判,尽量争取运用项目公司的资产或收益权等为项目公司融资提供增信担保,以排除股东方的担保责任。如果确有必要由股东提供融资担保,社会资本股东应当与项目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担保。


二、出资风险


1、风险概述:


出资风险是指股东未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资的风险。实践中各方出资不能按期足额到位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第一,项目存在被清库风险;第二,因各方出资不能按期足额到位产生相关违约责任,面临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保函等风险;第三,各方出资不能按期足额到位影响到后续融资以及项目建设。


2、应对措施:


(1)在投标阶段,谨慎选择联合体合作方,确保合作方有能力有意愿按期足额出资。同时为合作方出资不到位设定违约责任。


(2)合同谈判阶段,对出资方案进行设计和落实,争取分阶段注入项目资本金。对股东方出资不到位的违约责任进行细化和落实。


(3)合同履行阶段,社会资本方按照合同约定以及项目资金需求及时筹措资金,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影响项目后续融资甚至影响整个项目建设等严重后果。



PPP项目可融资性探讨(一)政府信用问题


PPP融资难易关键取决于地方政府的信用,即地方政府有无支付约定的付费能力及信誉。PPP项目收益主要来自政府付费,根据《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2018年三季度报》,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类项目占比为(8+3.4)/(0.92+8+3.4)=92%,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中,大部分还是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大都是点缀,甚至在缺口计算时使用者付费实报实销,社会资本方不承担市场需求风险,或者承担有限的需求风险,因此本质上还是政府付费。换言之,大部分项目收益来源于政府付费。政府付费取决于地方政府信用。地方政府信用问题取决于地方财力和政府的信誉等。因此,问题可以演化为如下:


区县级政府需要PPP却没有相应的财力,收入少。但这些区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是最为薄弱的环节。银行嫌贫爱富的本性和风险本能,导致其PPP融资门槛是全国百强县,一般预算收入至少10亿以上,这就意味着越是存在PPP项目需求的地方区县级政府,却越难获得融资。国内金融机构要求社会资本母公司完全担保,甚至要求政府担保,因为金融机构担心万一政府不守信用怎么办?


因此,如何在可行范围增加区县地方政府支付能力就是项目落地的关键。目前,政府对项目的增信措施只有将PPP项目的支出责任纳入年度预算和财政规划,或者分担一些风险,如最低需求风险、保障项目的“唯一性”等。财政部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推出示范项目、成立PPP基金,除了引导投资导向,引导地方规范运作PPP,同时也是给项目和地方增信。这些措施还不足以打消金融机构的担心。此前,呼声颇高的区县政府一旦违约就从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直接划扣PPP政府付费,就是极为有效的措施。然而,限于财政立法等原因,最后不了了之。如何创新机制,增加政府信用,较少违约风险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设置PPP收益权优先受偿制度,规定PPP收益权优先于地方政府其他债务(排除基本民生支出、政府有效运作支出以及地方债券外),增强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的信心,可以是一个思路;


(2)由于地方政府违约主要是支付能力的问题,那么是否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创新担保机制,既然PPP项目经过了严格评估和审批程序以及竞争性选择社会资本方程序,政府方对项目的情况和需求有更多的理解,可以探讨由上级政府财政对区县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PPP项目提供担保,在地方政府违约无力支付情况下,由上级政府临时代为支付。


(3)另外一种担保方式是由与地方政府债务脱钩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有些项目政府方出资代表就是平台公司,因此,其在中间可以起到缓冲作用,在政府不能支付的情况下,让平台公司代为支付,这种方式符合国情也比较有效——政府保留面子和有下台阶的措施。


(4)此外,还可以探讨政府提供合规情况下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以及在某些风险上的分担等增信措施。


解决政府信用问题,是PPP可融资性的核心问题,而解决存在内在矛盾的问题,解决的价值和效果才是最大的。


PPP项目可融资性探讨(二)项目资产/经营权信用问题


除了政府信用问题,是项目资产/经营权的信用问题,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确定。


(1)项目可研是整个项目的地基,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可研报告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合理,投资估算是否准确、完整、合理,建设期限是否合理等等,都会对PPP项目从实施方案到执行阶段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比如某农污项目可研入户管漏项,结果是可能导致投资偏差过大,超可研10%以后的各种后遗症,还导致PPP合同中污水收集和处理条款约定的难度,因为入户管直接决定污水收集率。


(2)项目实施方案是回答引入PPP模式可行性的问题,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核心是商业交易层面的可行性,包括风险分担机制、投融资方案、投资回报机制(付费机制)、PPP合同主要内容、绩效考核等。



项目资产/经营权信用问题也是创造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条件的重要基础。PPP项目合作期长达10-30年,从社会资本尤其是民企的角度考虑,除了20%左右的资本金投入外,剩下的资金通过贷款等方式实现。在采用21号文公式等主流方式计算政府付费情况下,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前十年甚至前二十年基本上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只够偿还银行本金利息,还清银行负债需要十几二十年之久,只有在运营期最后几年才能收回投资,因此风险是非常大的,若是项目因为各种原因失败,则要优先还银行负债,资本金则有可能血本无归。因此,国际上PPP项目大多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即通过项目本身的收入(来自于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或二者)、资产和合同权益通过合同安排等来分担风险。如果项目失败,也只是项目公司破产,社会资本的母公司不会受太大牵连,即金融机构对母公司的追索是有上限的。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而项目融资即有限追索融资成立的前提是项目的资产和现金流符合融资方要求,如果项目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财务可持续、风险可控,那这个项目在资产和经营权上的信用是良好的,具备较好的可融资性。



PPP项目可融资性探讨(三)其他信用问题


除了政府信用、项目资产和现金流质量之外,还要看投资主体是谁来做,也就是项目投资主体的信用。投资主体的股东背景、内部管理、财务状况、资金实力、投资能力、专业能力、运营能力、市场信誉等维度是项目可融资性的判断标准。比如央企往往被金融机构认为主体信用较好,与民企相比较容易获得融资。


事实上,信用需要积累和建设,需要潜移默化。2014年PPP蓬勃兴起之后,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如同现在的书店一样,琳琅满目的书,很大部分无营养价值但却占据书架位置,让甄别好书的过程增加许多困难,久而久之也让读者对走入书店失去信心。PPP项目目前来看,有类似的情况:


(1)从政府角度来看,过去几年地方政府没有真正理解PPP的内涵和精髓,认为PPP是万能钥匙,跟风推出了各类PPP项目,甚至是为了做项目而包装项目,相当程度的PPP项目只是表面上符合,实质上可能并不适合采用PPP模式。更重要的是,由于大干快上的想法,项目边界条件混乱不合理,导致项目质量很差。真正符合PPP内涵和精髓,且边界条件完整合理的PPP项目,如同金庸的小说,不会缺乏读者的。


(2)从社会资本资本角度来看,各路社会资本也在PPP浪潮中一拥而上,追求短期退出,缺少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的集成能力,尤其是运营能力,且不太愿意和专业的运营企业合作,导致项目的出发点出现偏差。PPP项目的风险是很大的,与传统的项目相比,PPP项目合作期长达10-30年,工程只是两三年,更多的考验是在未来。而未来的不确定性,政府是否会财力恶化、是否会出现信用问题、可能的政策变化是什么、银行的杠杆如何使用、PPP合同里面有什么坑(如绩效考核是否合理、终止补偿是否合理、土地及土地费用问题等)、漫长回款周期的不确定性等等,这些问题在签合同甚至是施工时都还在水面之下,风平浪静一团和气,往往需要一些走在前面的烈士趟过,才知道雷在哪里,而跑得太快的如××园林们,现在被雷炸得暂时动弹不得,坐在地上总结道:“从现在的困境上看,PPP模式的弊端导致公司遇到资金和经营问题,而且民营企业融资贵、融资难也是一直以来的现象”。而同样是××园林,其在2018年8月份的评论是:“PPP模式的问题在于,如果利润不能覆盖投资,公司会有现金流问题,所以大家对PPP都不看好。但对于××园林而言,只要贷到款,就没有风险”。而在更早的2017年3月却是豪言万丈:“未来几年公司将凭借先发优势,迅速占领最优市场,打造标志性项目”。


(3)由于政府、咨询公司、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等PPP参与单位的专业人才和经验不足,甚至参与项目的动机有问题。对咨询公司来说,如果只是按照一套标准模板打天下,做完事以后拍拍屁股拿到自己那份报酬,其编制的实施方案的误导性叠加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前几年对PPP项目的似火热情,在冷却后只有对着彼此面前的一个个坑无语。对于社会资本来说,是否足够专业,是金融机构判断能否认可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PPP项目的长时间跨度,如果不具有专业性,带来的种种风险会异常大,比如污水处理应该是多年来做污水处理的公司、做教育还是做交通,都是专业领域的公司,这是PPP里面要求专业人做专业事,也是国家大力推进PPP最先的初衷,只有这类专业性才能提高效率,也才能让金融机构放心。对金融机构来说,传统融资模式放贷需要抵押和担保即可,但基于项目收入的有限追索项目融资,则要求金融机构必须懂行业,能判断这个项目是不是确实可行(可融资性)。金融机构由于历史形成的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缺陷,如不了解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就缺乏能力准确评估一个项目是否具备可融资性。


因此,项目可融资性,除了政府信用、项目本身的资产信用和投资者主体信用外,导致金融机构的谨慎和项目融资的困难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PPP项目太多、太乱、坑太多,如果项目出现问题而违约,实际上倒霉的是银行,银行对这类项目的不信任逐渐增加,而由于这种不信任的增加,把一些真正符合要求的PPP项目也连累了。


上面所说的也是一种信用,如果非要命名的话,用市场信用不知是否恰当。


特别声明:微信平台文章的观点仅代表作者部分作品来自互联网,无法核实真实出处,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从该公众号转载本文至其他平台引发的一切纠纷与本平台无关。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新NEWPPP平台小编欢迎大家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通过PPP等方式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实训基地建设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