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知识大百科】PPP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来自:河北建工投资     发表于:2019-05-15 18:45:00     浏览:272次

竞争性磋商为政府采购方式的一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相关政策都对其有相关规定。

一、竞争性磋商的含义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核心内容和适用条件



1、核心内容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2、适用条件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其中,前三种情形主要适用于采购人难以事先确定采购需求或合同条款,需要和供应商/社会资本方沟通的项目;第四种主要适用于科研项目采购中有效供应商/社会资本方不足三家以及需要对科技创新进行扶持的项目;第五种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综合来看,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PPP、科技创新扶持、技术复杂的专用设备等项目采购中将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三、竞争性磋商流程



四、竞争性磋商过程注意事项



1、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规定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2、有效磋商供应商(社会资本)数量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响应文件评审

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

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第二阶段:综合评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涵盖采购范围较广,采购时间相较于招标方式缩短了一半,程序简便灵活,可有效缓解采购项目没有供应商响应或供应商响应不足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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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田娇娇  资料来源:网络

 本期责编:袁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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