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鼓励采用PPP模式


来自:企业咨询专家     发表于:2019-07-13 13:26:54     浏览:430次

财农〔201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2019年6月23日

附件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  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牧区水利、小型水源建设。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淤地坝治理,用于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

(七)河湖水系连通,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建设及农村河塘整治等。

(八)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用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

(九)山洪灾害防治,用于山洪灾害防治等非工程措施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

(十)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用于非经营性水利工程设施、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河湖管护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等。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利部门确定费用上限比例,省、市两级不得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提取上述费用。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重复安排,但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第七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水利中长期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八条  水利部汇总编制完成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财政部同意后印发实施。地方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九条  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分配水利发展资金时,除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相关水利规划中水利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采取定额补助外,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目标任务(权重50%),以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省任务量(或投资额)以及项目实施进度测算。

(二)政策倾斜(权重20%),以全国贫困县、革命老区县(含中央苏区县)、民族县、边境县个数为依据。

(三)绩效因素(权重30%),以国务院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财政部、水利部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有关监督检查结果等为依据。

因素法分配公式如下:

X省因素法分配水利发展资金预算=

第十条  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财政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水利发展资金预计数和任务清单初步安排情况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水利部、省级水利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印发下达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文件,将水利发展资金正式预算、任务清单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批复区域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评价依据,同时抄送水利部、省级水利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任务清单主要包括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其中,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等为约束性任务,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可明确资金额度。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水利部门依据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等分解下达预算,在优先保证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统筹安排各支出方向的预算额度;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的全省绩效目标、分支出方向资金安排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一条  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地方。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竞争立项、建立健全项目库等方式,及时将水利发展资金预算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二条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以及财政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统筹整合。

水利发展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在脱贫攻坚政策实施期内,有关省在分解下达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时,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以下简称贫困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中央下达该省水利发展资金总体增幅。分配给贫困县的水利发展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不得指定具体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对于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水利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财政部应当将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都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授权,开展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监管工作。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八条  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省级水利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进一步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同时废止。

 来源: 财政部网站

2019政府债务管理与投融资创新机制高级研修班

一、研修背景

十八大报告中提到,政府要由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债务管理?投融资创新?绩效管理?财务报告,政府管理能力提升,离不开这套组合拳!

二、研修收益

1帮助地方政府剥离融资平台,学习融资平台的成功转型的技能和方法,为创新投融资体制提供完备基础条件。

2帮助学员了解政府预算安排与财政支付承诺管理的路径和技术。

3帮助学员了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形成的成因分析,以及政府财政审计要点。

4帮助学员了解投资项目财政支出评审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方法。

5帮助学员了解国有企业的监管方式与债务监督和管理模式。

6采用大数据方式帮助地方政府管理财政收支以及学会系统软件的操作方法。

三、研修对象

1地方平台公司的负责人及投融资部门领导;

2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及投融资部门领导;

3地方政府部门的领导及相关部门从业人员;

4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及相关部门从业人员;

5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投融资创新及政府审计的研究人员;

6咨询机构以及事务所的相关人员。

四、研修专题与具体课程

注:本课程分为综合班和专题班,专题班暂提供平台公司转型和国企改革、财政绩效与专项债两个班。

(一)政府债务管理与投融资创新机制高级研修班(综合班)

1.预算绩效管理与政府债务风险管控

2.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法和评价流程

3.政府专项债的实施要点与案例分析

4.政府投资评审政策与实务操作

5.政府投资基金政策要点和架构设计

6.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政策与运作模式分析

7.政府融资平台的转型发展和案例分析

8.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政策与实务

(二)政府债务管理与投融资创新机制专题班(平台与国企)

1. 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解读

2. 国有企业改革路径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案例

3. 平台公司转型政策与路径演化

4. 平台公司转型案例与ABO模式创新

5. 公共预算解读与政府偿债能力分析

6. 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与使用案例

7. 如何优化平台公司资产?

8. 国有企业的投融资评价与风险管控。

(三)政府债务管理与投融资创新机制专题班(财政绩效与专项债)

1. 财税体制改革与投融资体制改革

2. 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政策与政策评价案例

3. 财政支出绩效的全过程评价方法

4. 财政支出绩效政策与绩效评估案例

5. 政府专项债的自求平衡规则与评价

6. 政府专项债的实施要点与案例分析

7. 政府专项债的发行规则

8. 政府投融资的财务处理与报告编制

     备注:综合班和专题班均4天课程,后续会开发软件匹配学习

五、专家阵容(部分师资)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

  相关部委领导和专家

  平台公司转型专家

  投融资实操专家

  信息系统开发专家

六、时间与地点

期数

报到时间

培训时间

结束时间

地点

3

5.15日14:00-20:00

5月16日-20日

5.20日11:30

学院(综合班)

4

5.2514:00-20:00

526-529

5.2917:00

学院(绩效与专项债)

5

7.11日14:00-20:00

712-16

7.16日11:30

学院(平台班)

6

9.4日14:00-20:00

9月5日-9日

9.9日11:30

学院(综合班)

7

11.7日14:00-20:00

11月8日-11日

11.11日11:30

学院(综合班)

七、结业、考核及学分减免

完成全部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获得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颁发的结业证书。同时,所修学分计入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学分银行,16学时兑换1个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学位教育课程学分,该学分可用于申请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硕士专业学位和减免学费,具体内容请与研究生部韩佳雨老师联系,联系电话:010-64505557

八、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1.培训费:综合班和专题班均人民币4200/人,费用均不含食宿。发票抬头为培训费。

2.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培训可提供食宿。就餐为自助餐,收费标准为120/人天;住宿标准:普通单人间220/天,商务间400/天,新商务间600/天。(住宿费用含游泳、健身、净娱乐、宽带上网等费用)。退房时间截止到每天下午14点,14点到18点退房收取半天房费,18点后退房按照全天房费收取。

特别提示:如因报名人数不足开班人数要求,举办方有权取消该班,并在开班前三天告知,对学员已缴纳的培训费用,予以全额退还,但不承担任何赔偿。对任何因信赖该班可以如期举行而导致的任何直接、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损失、误工费损失等,举办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3. 缴费方式

报到时直接缴纳现金或者现场刷银行卡、信用卡

汇款单位名称: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账号:1100 1020 1000 5603 0985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天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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