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湖南省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操作指引》发布


来自:容大咨询     发表于:2019-07-19 10:55:24     浏览:435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和《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 10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指导各地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证我省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湖南省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指导各地在工作中更好地掌握和利用PPP模式,科学、规范、高效地实施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编制本指引。

二、编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 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01 号)、《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 90 ,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财建[ 2017]455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 92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 10号)等国家、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及PPP政策。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基于国家推进PPP工作要求与我省具体支持政策而编制,适用于全省城乡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四、基本原则

      导、市场运作;厂网一体、建管并重;城乡统筹、存量新建并举;风险分担,合作共贏;规范运作,严格监管。

五、组织管理

    (一)合作形式

    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发挥政府在规划统筹、政策执行.风险把控等方面的优势,以及社会资本在投融资管理、专业技术、建设运营等方面的优势,集约高效推进项目实施,建立契约精神下的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

各市、县(区)应结合自身财力,综合考虑上级补助、债券资金、财政预算投入等,多渠道筹集配套管网建设资金;制定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可将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纳入PPP项目范围,合理确定纳入PPP项目范围的配套管网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度( 合作期内污水处理收费比例不得低于10%的前提下,可适当考虑纳入部分管网),并落实污水治理PPP项目的运营补贴付费来源。

已启动的新建项目、存量项目经营模式与湖南省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相关政策不一致的,应进一步优化投融资结构,积极调整项目运作方式(BOT、ROT. TOT及多种方式综合运用等),提高建设质量和运行效率。

(二)责任分工

政府主要负责开展城乡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可研、环评、征地拆迁、协调服务等工作,进行PPP项目的识别、准备和采购,合作期内进行行政监管,并按绩效考核付费,合作期满负责项目移交工作,协调投诉、处理纠纷等。

社会资本应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投融资、设计/设计优化、 建设、运营维护等,对污水处理效果与运行质量负责,积极配合做好监管工作,合作期满将符合要求的项目资产按约定移交政府。

工程设计可由政府方负责,也可在社会资本选定后由社会资本负责(社会资本可提出优化设计),鼓励社会资本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承担项目设计工作,设计成果均须经专家评审论证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城乡生活污水治理政策设计与制度措施制定,须着眼于长期稳定达标运行的总体目标,不得图方便、省事,采取不符合厂网一体或不利于管网系统完整性的建设方式。污水管网是决定污水处理系统稳定、可靠运行的关键, 污水管网建设(包括主干管、干管、支管与接户管)应按“三同时”原则,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各地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 943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费( 2018 ) 1080号)的要求,根据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全面建立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

(三)风险分配

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严格运营全生命周期监管,使各阶段责任、主体统一。

前期工作、土地使用等相关政策风险由政府方承担,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自然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分担。

项目设计风险分配原则为“谁负责设计谁承担风险”。

六、付费机制

(一)支出责任

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支出责任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承担。财承可承受能力应客观分析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地测算,实事求是,不得人为高估-般公共预算支出。

(二)付费构成

项目付费主要包括污水处理服务费和纳入PPP项目范围配套管网的建设运维服务费,并应完全与绩效考核挂钩.实行PPP城乡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必须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污水处理服务费主要涵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税费及合理的回报。配套管网的建设运维服务费主要涵盖投资和运营成本、税费及合理的回报,可采用按审计结算或总价包干等方式计费。

(三)债券资金

(1)债券资金可用于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与维护性支出。

(2)在确保污水厂与污水管网建设、运行责任统一、统一核算总投资的前提下,债券资金可用于提前支付污水管网的建设投资,仍有余额可用于提前支付部分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投资(该部分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需扣除提前支付的建设投资后另行测算)。

七、项目合同

(一)合同内容

PPP项目合同应参照相关通用文本,以实施方案、采购文件以及中标社会资本的响应文件为依据,合理确定项目范围、合作期,制定合理的项目风险分配方案,各方权利义务边界,约定项目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建立项目建设投资控制机制,明确污水处理服务费、配套管网建设运维服务费等完全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合理约定定价方法以及价格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项目移交标准,违约责任、提前终止与赔偿等核心条款。

(二)核心要求

PPP项目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核心要求: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行由项目公司负责,政府负责监督检查,协调矛盾,排解纠纷。社会资本对项目公司具有补充融资的责任。政府方对项目实施绩效考核并按效付费。鼓励厂网一体,社会资本负责管网运维,应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切实加强污水管网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控制,及时维护并承担管网运行的相关责任。

(三)合同签署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已批复的PPP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及时与社会资本方进行合同谈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双方签署PPP项目合同,并将已签署的PPP项目合同上传至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同时做好相关合同文本的保管工作。

八、履约管理

(1)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合同履约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动态绩效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支付服务费用的主要依据。

(2) PPP项目合同作为项目履约管理的依据,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业主管部门将合同约定的政府支出责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定期评估合同履约情况,建立黑名单制度。

第二章

工作程序及要点

为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城乡生活污水治理,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将湖南省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操作流程总体划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及项目移交共五大阶段、15 个工作程序。

一、项目识别

城乡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县(区)政府提出项目建议发起,也可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发起,经评估筛选后列为备选项目,纳入本级PPP项目储备库。

(一)项目发起时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项目产出说明等;存量项目还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建设和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资产清单、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有)等。

(二)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统筹实施,鼓励单个污水处理系统的厂网一体,并可新建和存量并举。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可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打捆实施;县域范围内所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宜统一打捆招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处理工艺,处理工艺相对统一。在此基础上,可采取以下方式整体推进:

①城乡一体化:以市、县(区)为单位,整合全区域资源体系,统一规划立项,由一个主体负责建设和运营,提高城乡排水的系统性、协调性、共享性和经济性;

②供排水一体化:整合供水和排水设施,由社会资本统一规划、建设、运营和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及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

③存量和增量一体化:可考虑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结合新建设施-并打捆运作,统一运营管理模式,盎活存量资产,增加供给,缓解供需压力。

④处理设施和管网一体化:鼓励从本级政府自筹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及政府债券资金等渠道解决部分管网建设投资,采用其他模式建设,但整体配套管网必须与厂站设施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其运行维护纳入PPP项目合作范围.推行厂网一体化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护大污水管网覆盖面,保证污水处理负荷率。

(三)行业主管部门将评估筛选后的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纳入本级PPP项目储备库,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纳入重点项目推进工作计划。

二、项目准备

(一)协调机制建立

各地应成立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主要负责组织协调、项目推进和检,查督导等工作,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1)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主要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移交等工作。

(2)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明确政府出资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政府出资代表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高于50%, 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和管理权。

(3)各级政府应及时对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代表批复相应授权文件,保障项目规范推进.

(二)前期工作

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相关责任部门应按规定做好专项规划、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等各项前期工作。

(1)各级政府部门应建立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在具备要件的基础上,简化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实行联评联审机制。为缩短前期工作时间,省财政厅PPP项目评审通过后,实施机构可视情况启动社会资本采购的相关准备工作。

(2)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在前期充分研究论证,科学合理设置项目规模的基础上,管网可适度超前,并确定分年度投资计划。

(3)项目可研编制、资产评估等须委托具有资质和经验、负责任的专业机构编制,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PPP模式特点,认真测算项目现金流、运营维护费等数据,论证项目可行性,科学、合理确定项目规模。

(三)实施方案编制

项目实施机构组织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编制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实施方案。

(1)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等内容,通过科学、合理、合法设计,降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项目实施方案应重点研究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合作期限、合作范围、运作模式、回报机制、项目用地、绩效考核、退出机制、风险分配与防范等内容。

(2)PPP项目实施方案可征询潜在社会资本的意见和建议,推荐开展市场测试,合理调整PPP项目实施方案,引导社会资本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

(3)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建设-运营-移交(BOT)委托运营(O&M)、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具体运作方式可在PPP项目中综合应用,方式的选择主要考虑具体实施内容、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

①新建项目:建设-运营-移交(BOT)新建项目一般采用BOT的运作模式。项目公司负责城乡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投融资、建设(如有设计)、运营及维护和移交,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费单价、管网维护费及调价机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项目公司进行付费。

②已建项目:委托运营(O&M)、转让运营-移交(TOT)已建项目一般采用0&M或TOT的运作模式。项目公司组建方案、合同架构、付费机制同BOT模式。O&M模式下,不涉及项目资产的转移,资产仍然归属于政府方,委托项目公司负责城乡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运营维护;TOT 模式下,政府将存量资产经营权、收益权转让给项目公司,由其负责运营维护,采用TOT实施的项目,须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③改建项目:改建-运营-移交 (ROT)改建项目一般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项目公司组建方案、合同架构、付费机制同BOT模式。ROT模式下,项目公司需购买取得原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经营权、收益权,与新建的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一起进行运营、维护及管理。改扩建或提标项目应注意新建资产与原有设施设备的资产归属,以及改扩建或提标后污水处理单价与原污水处理单价之间的利益协调和平衡。

(4)项目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交易结构应结合配套管网建设资金的筹集方式和额度设计。

(5)根据国家项目资本金制度,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项目公司股东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项目资本金、政府出资代表持股比例的设定,应结合政府财力以及项目总投资等因素综合考虑。

(6)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资金来源为项目公司自有资金和融资,其中融资由项目公司负责解决,项目公司融资能力不足时,社会资本承担补充融资责任。

(7)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合作期应结合项目运作方式、使用寿命、服务规模、投资规模、运营成本、大修成本、设备重置、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等综合确定。合作期(含建设期)应不少于10年、原则上不超过30年。

(8)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从政府方获得生活污水处理服务费和配套管网的建设运维服务费,以回收建设投资、运营成本以及获得合理回报,社会资本通过股东分红获得回报。政府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效付费,政府付费的资金来源为本级财政预算、上级奖、补资金及使用者付费。

(9)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收益水平应结合项目技术经济特点、PPP具体运作方式和社会资本方承担的潜在投资风险等因素综合考虑。建议预期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在6%左右,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8%各地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及市场测试反馈合理设定收益水平。

(10)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设定需考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的投资和直接运营成本(主要包括动力成本、药剂成本、自来水费成本、 人工成本、维修成本、管理费成本及污泥处置成本等)、折旧摊销、税金、财务费用以及利润。配套管网建设运维服务费可按照分摊到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或单独核算等方式进行设定。

(11)由于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合作期一般较长,项目运营成本(如电力价格、 药剂价格、人工成本等)存在较大变化,因此一般应针对生活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配套管网建设运维服务费,考虑物价水平、政策变化等导致运维成本变化设置价格调节机制,推荐调价周期为2-3年。根据项目特点以及市场测试情况合理设定调价周期与调价机制。

(四)项目论证及实施方案审批

(1)项目论证

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论证未通过评审的,应调整实施方案、修改论证报告并重新评审。新建项目需在论证阶段取得可研批复,存量项目须完成资产评估。

(2)实施方案审批

已经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的PPP项目,由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联审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四、政府采购

(一)文件编制与审核

项目实施机构依据经审批的PPP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以及PPP项目合同草案,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

(1)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应考虑专业能力要求、合作期限等因素,注重考察社会资本在污水处理领域投资建设与运营的能力和业绩,确保项目建设与设施运行效率。社会资本资格条件考察推荐以下方面:

①基本条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投标人的基本要求;

②财务状况和投资实力:要求社会资本具有符合项目需求的财务实力,考察其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及有关融资能力的证明等材料,优先考虑资产负债率低、出资能力强的社会资本方;

③业绩:要求社会资本具有相关城乡污水设施建设运营经,验与成功案例,考察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置具体标准,并确定投标人要求(联合体或非联合体)、相应资质要求等。

(2)项目竟价标的需结合具体项目设定,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建安造价下浮率、配套管网运维服务单价等。

(二)社会资本采购

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社会资本选择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以PPP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为准。

各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公开、公正选择社会资本。项目实施机构作为招标人采购人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由项目实施机构聘请专业机构完成采购文件和PPP合同体系的编制,其中需明确不可谈判条款。

(三)确认谈判

PPP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谈判工作组,负责合同谈判和结果确认工作,可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等)提供专业支持。

(1)项目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政府相关部门代表,以及工程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招标/采购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工作组成员参与确认谈判。

(2)项目谈判工作组应按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就项目合同中可谈判的条款、具体问题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

(3)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重复谈判。

(4)项目实施机构应与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严禁PPP项目合同与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核心边界条件有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动。

(四)合同签署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将PPP项目合同报送本级政府审核。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项目实施机构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PPP项目合同。

四、项目执行

(一)组建项目公司

项目实施机构监督社会资本按PPP项目合同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方参股的,由政府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按照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共同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按PPP项目合同承担相应责任。除PPP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建设期内项目公司的股权及经营权不得变更,运营期内的股权变更须经政府同意。

(二)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承担,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的融资提供担保。

(1)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融资方式。

(2)各项目应积极争取国家及省专项建设资金、债券资金等优惠融资政策和措施,加强与政策性银行、产业基金等合作,加大银行金融信贷支持,充分运用政策性银行抵押补充贷款(PSL)等优惠信贷资金,降低项目公司融资成本。

(3)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未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并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政府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

(三)项目建设

(1)项目建设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建设应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机构应加强项目设计与实施情况的监督,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做好绩效考核工作,项目公司须定期报告,提交建设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有关材料,确保工程设计和建设符合PPP项目合同规定。若监督过程发现项目进度、质量或安全不符合PPP项目合同要求,项目实施机构应对项目公司提出警告和/或整改要求,项目公司应提出和实施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2)试运行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公司应向项目实施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一般为3个月,试运行3个月未能进入正式运行的可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符合试运行相关规定的成本可根据实际投入项目总投资或按污水处理合格量给予付费,如按水量付费,政府在试运行期间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时应扣除单价中的折旧摊销项。

(3)竣工验收经试运行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标并经验收后,项目公司按法律、法规和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公司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和完成竣工决算后,报主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取得竣工决算批复文件后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四)运营维护与绩效考核

(1)运营维护

项目建成试运行并通过验收后,项目公司向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行。经批准后,项目公司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负责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2)绩效考核

建立城乡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运营监管制度和动态绩效考核机制。项目绩效考核体系应明确绩效考核责任主体(一般为项目实施机构)、考核周期、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考核方法以及考核结果与付费的关联,可设置适当的约束激励机制。

①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运营维护 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督促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监管项目公司日常维护行为,考核服务对象对项目公司的满意度以及公众对项目服务的满意度,应将项目产出效率和公众意见作为绩效考核评分的依据。

②考核内容包括污水收集效率、污水处理效率、污泥处理情况、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情况等方面,相关绩效考核指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届时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针对每个考核指标设置详细的评价指标和考核评分标准。

③考核方法一般应将常规考核与临时考核相结合,将技术考核(如取样、检测等)与公众反馈(如设立确定收集意见并,统计分析)相结合,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驻场或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月报、季报和年报,并报PPP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④项目建设和运营应接受环保、安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违反有关规定,项目公司按规定接受处罚。

(3)政府付费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府付费的依据。

①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PPP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如有);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应执行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扣除相应付费。

②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PPP项目合同约定,对项目正常运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危及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政府有权按合同约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或临时接管项目,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要尽可能降低不利影响,研究解决方案,并按PPP合同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4)诚信履约加强地方政府诚信建设,增强契约理念。政府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地方政府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政府方需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关各方秉持平等合作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约,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增强社会资本长期投资信心。

(五)中期评估

项目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合同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采取应对措施或制订补充协议,并报PPP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项目移交

(一)项目移交

(1)移交准备

PPP项目合作期满前,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组建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制定移交方案,移交方案应包括人员安置、性能测试、资产评估、补偿方式等。

①项目公司移交项目设施时,需对项目设施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恢复性大修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关键设施设备的整体完好率应满足PPP项目合同约定水平。移交时项目资产不得附带任何债务和抵押、质押、留置以及担保。未按合同约定恢复性大修,视作项目公司违约,政府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

②移交时,原则上项目公司人员应由社会资本安置,为保持项目设施正常运转,项目设施接收主体可以择优聘用原项目公司人员。

(2)性能测试与资产评估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保证项目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如需要资产评估的,项目移交工作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3)办理移交手续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妥善办理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

(二)项目后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等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一、建立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项目信息的及时发布及社会监督机制,推动市场信息对称和充分公平竞争,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公共利益。

按照规定做好规划、环评、稳评等公示,最大程度征求公众意见。

按照湖南省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信息监管有关要求,对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以及运行效果进行全过程监管,动态考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即时和适时上传、更新并公开PPP项目各阶段的信息。

二、建立政府信用约束机制

结合现有的财税制度改革,建立中长期预算机制。PPP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保证政府按PPP项目合同约定付费;通过信息公开,实现对地方财政风险和履约能力的监管,以制约政府权力并督促政府履约。

三、建立信用评级和黑名单制度

依托专业信用评价体系对项目涉及的政府支付能力和社会资本信用进行评价,信用评级将作为金融和财政支持的参考。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列入黑名单的社会资本和咨询机构予以通报。

第四章

附件

工程咨询乙级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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