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付费纳入政府义务: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


来自:杨老师的基建课堂     发表于:2019-07-26 11:15:10     浏览:295次

10号准则是对应政府财政支出收入体系的会计准则,并不是PPP项目核算所适用的。但由于PPP项目本身与政府财政的密切关系,10号准则依然影响很大,关系到项目的支出、项目的权益,也就关系到参与PPP各方的切身利益。

除此以外,10号准则明确把PPP项目形成的归属于资产,虽然需要对应一部分负债,但是对于总体的政府资产负债表来说,选择PPP模式实施,仍然是有一些优势的。


二、PPP项目资产权益归谁所有?

PPP项目的资产究竟该并入谁的报表?在会计准则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家上市公司的操作均不相同。而在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则明确规定,只有政府方管控项目提供公共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并且PPP项目结束后项目移交政府,同时PPP项目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归政府所有,才由政府方面确认项目资产。不属于政府确认资产范畴的,应当由项目运营方予以确认。

那么根据资产负债对应的原则,过去许多上市公司以政府拥有项目公司一票否决制为由、拒绝将存在负债的项目公司并入集团报表的行为也不再行得通了。

三、政府是否可以给项目除现金以外方式的补偿?

虽然有政府支出10%的红线,但10号准则也为项目开了另一扇门,明确了政府付费及可行性缺口补助可以用其他方式补偿。

准则第十六条:按照PPP安排,授予方可以按以下任一方式或以下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对运营方就PPP服务资产的成本和提供的服务作出补偿:

(一)向运营方支付款项;

(二)通过其他方式向运营方作出补偿,包括授予运营方向PPP服务资产的第三方使用者赚取收入的权利,或授予运营方使用其他能够产生收益的资产的权利。



四、政府是否存在向PPP项目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是否存在无条件付款的义务,是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重要依据。

准则第十七条:如果授予方保证向运营方支付以下金额,则表明授予方具有向运营方无条件支付款项的义务:

(一)规定或可确定的金额;

(二)应收公共服务使用者的金额与本条(一)中的规定或可确定金额之间的差额(如果有的话),即使支付的金额取决于运营方能否确保PPP服务资产符合规定的质量或效率要求。

因此,即使项目付费全面与绩效考核挂钩,一旦存在可确定的金额或者明确的缺口补助计算方式,这部分支出仍然作为刚性支出考虑,这对未来PPP项目的付费是个利好,对PPP的从业企业的收入报表也有帮助。


五、PPP项目的信息公开

准则第五章对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做了进一步要求,要求政府单独单独列示PPP服务资产及相应的净资产和(或)负债。并且要求在附注中披露:

(一)对PPP安排的总体描述;

(二)PPP安排中的重要条款:

1.PPP服务资产的来源;

2.授予方的付费方式;

3.运营服务要求; 

4.在合同或协议到期时收回资产的权利; 

5.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报告期间所发生的PPP安排的变更情况;

(四)相关会计信息:

1.报告期间授予方确认的PPP服务资产及其类别;

2.PPP服务资产初始入账金额及其确定依据;

3.协议或合同价格在各项资产和服务之间进行分摊的依据;

4.净资产、负债初始入账金额及其确定依据;

5.净资产模式下,在后续运营期间折旧(摊销)费用抵减净资产的金额;

6.负债模式下,在后续运营期间负债分摊金额及实际支付金额;

7.其他需要披露的会计信息。


六、结语

10号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对PPP总体是个利好,但是说好的《PPP条例》仍然难产,希望有关人士能够加快进程,努力在年内再次公布经修改的《PPP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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