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安PPP|王秀芹:国际PPP项目的融资模式选择


来自:采安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2019-07-31 09:35:49     浏览:481次

2019年7月19日,“境内外建设工程与PPP前沿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清华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研究中心、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和天津大学国际工程管理学院联合主办。来自建设工程和PPP行业的30余位专家参加了本次会议,就国内外建设工程和PPP领域的前沿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取得了丰富的成果。采安微信公众号将陆续刊发各位发言专家的发言摘要,以飨读者。

王秀芹女士   天津大学国际工程管理学院教授

王秀芹:国际PPP项目的融资模式选择

——“境内外建设工程与PPP前沿法律问题研讨会”发言摘要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正面临着新的形势与相应的融资问题。国际工程采购模式已经由传统的EPC/EPC+F为主向私人投资和PPP模式转变,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过40多年的发展,借机加快转型升级,推进投建营一体化,积极参与国际PPP项目。投资国际PPP项目需要选择恰当的融资模式。

(一)

项目融资和公司融资模式

传统的公司融资是由项目发起人作为借款人,而在项目融资模式下,发起人一般会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为借款人。对于项目发起人来说,采取项目融资模式的优势有以下几点:

(1)项目融资具有“隔火墙”作用,可以将发起人所投资的项目和其在项目之外的其他资产隔离开来,项目即使建设失败,损失也不会波及发起人除该项目股本投资之外的其他资产上。

(2)项目融资模式下,贷款银行会重点考察项目本身能否按时完工并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收入,而不是发起人的资信。

(3)项目融资模式下,项目的提款和还款条件可以根据项目现金流灵活安排,发起人不需要独自承担项目的风险,而可以和银行以及利益相关方共同分担风险。

(4)项目融资的贷款期限比传统公司融资长。

但项目融资同时也存在融资成本高、融资结构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交易成本高等缺点。此外,在项目融资中,发起人需要设计令贷款银行满意的信用保证结构,项目现金流的使用也会受到贷款银行的限制。

从贷款银行的角度来说,项目融资的收益比较高,但同时承担的风险也大。由于项目融资模式下,贷款银行对发起人只有有限追索权,因此需要对项目做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等一系列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这需要较大的时间成本和专业人员的支持;而在公司融资中,银行可以向发起人的其他资产行使追索权,所以承担的风险和交易成本较小。

(二)

国际PPP项目融资模式选择

欲了解更多会议信息,请访问如下链接:

采安新闻 | 采安携手清华及天大举办建设工程和PPP研讨会

采安建工| 高印立: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管理的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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