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业务政府方会计核算亟待解决的问题


来自:财科智库     发表于:2019-08-06 23:56:28     浏览:409次

PPP业务政府方会计核算应依照政府方资金使用全流程进行设计及安排。7月22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安排》及应用指南征求意见函对PPP资产负债(净资产)等做出了界定,政府方的会计核算应贯穿于资产转让、投资、建设、运营(补助)、资产移交等各个环节。

1. 政府方投入资本金的核算PPP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成立项目公司且政府方出资的情况下,政府方出资代表出资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该笔款项究竟是作为财政当期专项支出还是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应予以明确。建议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2. 政府方资产的确认与计量问题对采用BOT、ROT模式的PPP项目,其资产所有权归自始至终归属政府方所有,根据现行文件(财金[2016]92号)规定,“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PPP项目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建立PPP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政府在PPP项目中通过存量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价入股、现金出资入股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为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建议完善政府方资产的确认与计量相关会计核算。相关建议:BOT、ROT模式下,项目资产在建设期内应归属于政府方所有,因此BOT模式下委托社会资本(项目公司)建设的资产,政府方应作为在建项目核算。如不作为在建项目核算也应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在项目资产交付使用时记入PPP资产;ROT模式下资产仅涉及政府资产重分类问题,但对于未来改扩建内容应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并在具备运营条件时及时确认账面资产价值。对于采用TOT模式,资产会涉及先期转让与到期移交,政府方应在转让时减少账面价值,并根据转让资产建立管理台账。3. 政府方负债与权益的管理与政府方资产的确认与计量对应的负债及权益问题需进一步明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只有在“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款项”时才确认为金融资产,否则为无形资产。目前PPP项目涉及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的前提基于满足绩效考核的标准,以此为条件的付费方式要求政府方在确认资产的同时确认相关权益(而不是负债)。4. 存量资产采用PPP模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会计核算存量资产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主要方式是ROT、TOT、TOO模式,ROT模式按前面所述进行会计核算。TOT、TOO模式均涉及政府方资产所有权转让,按照相关规定对拟转让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转让。收回的资金作为政府会计主体应缴(财政)款项处理,专项用于化解地方债务。5. 政府补助拨付流程核算对于政府补助资金的拨付,根据PPP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依据合同标准,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政府补助,资金拨付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当期损益。92号文“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由于财政部门不是PPP合同签约方,依照合同付款的前提不存在,若直接拨付与社会资本(项目公司)时,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绩效考核结果及资金拨付申请,作为财政拨付资金依据;或按照预算资金管理要求,将资金拨付预算管理部门后,由实施机构按照合同及绩效考核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6. PPP项目政府补助收入缴纳增值税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对于PPP项目地方政府补助没有免税规定,造成项目公司因缴纳增值税成本上升,地方政府预算支出增加。建议基于增值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情况下,当对PPP项目资产的财政补贴免征增值税,以减轻项目公司及地方政府负担。

7.PPP项目资产移交时会计核算

按照113号文规定,社会资本移交资产需要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的,政府方应对PPP资产大修更新改造后的价值予以确认,并将更新改造后资产价值与该资产账面剩余价值的差额记入净资产,按照预计可使用(剩余)年限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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