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PPP项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


来自:鼎正工程咨询     发表于:2019-08-12 10:58:12     浏览:401次

继《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及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陆续出台后,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对于新开展的PPP项目的合规性审查甚是严格。

目前已经入库PPP项目落地率不高,主要是由于中标方的原因(如融资未落实等)导致项目搁置。虽然该问题的解决方案较多,但笔者从项目公司的角度出发,探讨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解决该类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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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1、《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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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公司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的分类股权转让主要包括直接股权转让与间接股权转让。根据实际情况,本文主要分析直接股权转让的方式。直接股权转让是指即项目公司内部股东直接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项目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1)内部转让内部转让是指项目公司的出资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2)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2、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在PPP项目实践中,项目公司为有限责任制公司,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公司股东可依法转让,但受限于PPP项目的政策,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经政府方书面同意后,项目公司的股东可将股权进行转让。1、非股权锁定期的股权转让(1)项目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现行PPP项目的中标人多为联合体,项目公司股东主要包括政府方出资代表、投资人、施工主体以及设计方等。由于项目合作期较长,各方主体承担的任务以及利益不同,在合作期间会涉及联合体成员的退出。项目公司内部股东直接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政府方出资代表除外)。联合体成员在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后,由于已经获得相应的利益,为了更快的收回已投入的股本金,联合体成员通过与其他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的承继关系以及相应的风险承担方/责任方),将自身股权转让给非政府出资代表的其他股东,实现回收股本金,退出项目。此类股权转让原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风险承担未发生变化且能找到相应的责任主体,不会影响政府方。(2)项目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对于PPP项目而言,政府方引入第三方社会资本目的在于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但大多数的PPP项目中标方其实不具备专业的运营能力,在运营期间,中标人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引入运营方。针对此类股权转让,运营方一般属于轻资产企业。政府方应慎重考虑运营方的运营经验以及资金实力,为了确保项目后期顺利地实施,不能让社会资本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运营方。2、锁定期内的股权转让在PPP项目实践中,部分PPP项目签订合同后无法完成融资且不能通过《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中的特殊情况下的股权转让解决,若实施机构进行重新招标,程序复杂,周期又长。因此,笔者建议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重新选定社会资本方,此外股权出让方承担融资不到位的违约责任。项目实际情况是由于中标方在无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规定。若股权出让方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股权转让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操作流程如下(供参考):(1)社会资本方向政府方提交股权转让申请并经政府方书面同意;(2)政府方组织原资格预审的评标专家按照资格预审的条件对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3)通过审查后,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承继原PPP项目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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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除了是社会资本的退出的通道,也是政府方在解决一些问题的方法。作为一个PPP咨询行业的从业者,我们期待着国家能够出台相关的法律,共同推进PPP的规范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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