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中居间合同的效力和居间完成的认定


来自:彭小律的后花园     发表于:2019-08-14 01:17:31     浏览:404次

2016年3月1日,博大公司为委托人、李永红为居间人签订《居间协议》一份,约定李永红接受博大公司委托,负责就太原植物园项目引荐博大公司和该项目的相关人员及政府直接洽谈,向博大公司提供关于该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博大公司与政府单位签订该项目的承接协议。“居间协议”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博大公司与政府单位未签订书面的协议,李永红仅为博大公司提供信息,或为博大公司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如果居间成功,则博大公司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向李永红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按未按时支付金额的3%向李永红支付违约金。本项目居间报酬金额为2,640万元,居间成功后6个月内以现金支付。

     2016年7月,太原市园林局为采购人、案外人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太原植物园一期工程PPP项目招标文件》,就项目授权主体、实施机构、采购需求、建设内容、投资规模、项目合作模式、投资人资格要求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该文件中同时披露了采购人信息和联系人及联络方式。发布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http:www.cpppc.org。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太原市园林局太原植物园一期工程PPP项目中标公告》,将项目信息及评标专家信息等内容在网上公开。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网上《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中,于2016年4月13日披露了太原植物园一期工程PPP项目,总投资235,482万元,发起时间2015年9月30日,处于采购阶段,即时公开相应资格预审文件、平台批复及审核意见等等内容,同时具有相应的pdf格式的附件。

2016年9月22日,案外人中通公司发出编号为ITC6715579号的《中标通知书》,通知书致博大公司及案外人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投资公司和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集团联合体,全文如下:“太原植物园一期工程PPP项目招标编号:0701-XXXXXXXXXXXX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确定,授予贵方为中标人,请收到本通知书后尽速与项目实施机构联系商洽合同签订事宜。”

2016年10月,案外人太原市园林局为甲方,博大公司、案外人绿地投资公司、绿地集团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太原植物园一期工程PPP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

后因博大公司未支付居间报酬致诉。

【法院观点】

1、居间合同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和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居间合同合法有效。

博大公司认为:本案合同标的指向太原植物园项目,系博大公司根据政府公开信息进行投标并最终通过政府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标机构评标后中标,换言之,本案系争项目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并确定中标人,不需要李永红进行所谓的“引荐”,也不可能与项目的有关人员及政府“直接谈判”,更不可能通过上述“引荐”或“直接谈判”来“促成”合同的订立。因此,系争协议并不具备“居间”的法律特征。

依照财政部文件规定,项目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依法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因此协议约定“引荐甲方与该项目相关负责人及政府直接洽谈”,直接违反了《招投标法》第六条、第五十五条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其中关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直接违反了《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禁止性规定,亦属无效。

本案所涉《居间协议》的本质是通过所谓的合法形式来掩盖李永红的“非法目的”。合法形式也即签订《居间协议》,表面上看,在招标过程中,李永红向博大公司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博大公司支付李永红报酬,其符合居间合同的基本特征,但是在招标情况下的居间协议还必须要结合《招投标法》的特殊性才能认定该居间协议的法律效力。而《招投标法》规定的在特殊活动中用特殊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过程,在该过程中除了依照《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规则外,不允许有任何其他外在因素或行为掺杂进来,否则可能导致中标结果无效。而居间合同在招投标过程中,居间斡旋收取中间费用,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3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博大公司在签订《居间协议》后以太原市政府公开PPP项目信息并公开进行招投标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中的禁止性规定,认为《居间协议》无效的抗辩主张,显然无法对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时的意思表示作出法律上的定性,因此,该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双方订立居间合同时,政府PPP公开采购信息尚未公开,双方之间的居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二审法院认为,博大公司、李永红签订的《居间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2、居间合同的履行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PPP项目是由被邀请的投标人,经过公开的评标小组成员进行评标后,选择出中标人。因此,PPP项目合同是在投标人中标以后,由招标人与中标人间进行磋商成功后达成合意的意志体现,显然,此时任何评标委员会成员外的人员参与或干涉均属于违法,尤其是撮合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私下会面、协商亦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在政府公开PPP项目内容进行招投标后,李永红居间协助博大公司与太原市政府进行太原市植物项目承接协议签订的可能性已经丧失,因此,双方合同中关于该约定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二审法院认为,《居间协议》约定李永红接受博大公司委托,负责就太原植物园项目引荐博大公司和该项目的相关人员及政府直接洽谈,向博大公司提供关于该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博大公司与政府单位签订该项目的承接协议。博大公司与政府单位未签订书面的协议,李永红仅为博大公司提供信息,或为博大公司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根据上述约定,博大公司与政府签订承接太原植物园项目的书面协议即为李永红完成了委托事项,博大公司应在居间成功后6个月内支付居间报酬。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博大公司支付李永红居间报酬1600万元,违约金

博大绿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李永红支付居间报酬16,000,000元;违约金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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