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引发的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来自:立马说法     发表于:2019-08-22 15:57:23     浏览:449次

这是立马说法团队推送的第 258 篇法律常识

真实案例
案件经过河南新陵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向河南高院起诉称:2003年,河南辉县市政府准备建设辉县市新陵公路道路项目。2004年9月15日,河南辉县市政府人民政府新陵公路建设指挥部与新陵公司之投资人万通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万通公司出资设立新陵公司并承担项目投融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经营年限按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准,经营期满后交于辉县市交通行政部门。新陵公路建设指挥协助办理项目投资、建设、经营等相关手续等。协议另约定:“违约方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2004年2月24日,新陵公司开工建设该项目。2007年2月2日,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下发新政文(2007)15号文,向河南省人民政府上报请示,同意新陵公司设立项目收费站,同时该文认可新陵公司“实际建设路基宽12米,路面宽9米,已完成投资12600万元,目前已具备通车条件”。2007年6月13日,河南省发改委为新陵公司批准、颁发《收费许可证》并确定新陵公司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新陵公司获得收费许可后,出资建设完成新陵公路鸭口收费站办公楼及附属设施。辉县市政府没有履行“路段两端的接线等相关问题的协调工作”,致使新陵公司所修路桥为断头路,无法通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新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辉县市政府回购新陵公司投融资建设的新陵公路15公里道路项目,并支付新陵公司对项目建设的投融资资金138894985.4元;二、判令辉县市政府支付新陵公司上述投融资资金相关利息250368881.07元(自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按年息7.1%计算,利息计88753895.67元;罚息8000万元自2007年9月20日至2015年1月20日按7.1%年利率上浮50%,计22720000元。两项合计共计111473895.67元。以后利息及罚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辉县市政府承担。

案件审理
被告辉县市政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本案应由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如下:本案双方的公路建设协议书,系采取BOT模式(建设-经营-转让)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新陵公司的回购和补偿请求均是以该合同为基础,该合同是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典型的BOT模式(建设-经营-转让)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协议书》中对案涉道路建设的融资、收益及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的约定系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属于民事纠纷,新陵公司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纠纷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辉县市政府以该合同为行政合同、该案属于行政诉讼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请求应予以驳回。(以上为该案件管辖及法律适用之裁定内容。实体判决内容未公开) 


立马说法团队介绍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新NewPPP平台所有,新NEWPPP平台小编欢迎大家分享本文,您的收藏是对我们的信任,newPPP谢谢大家支持!

上一篇:智慧城市PPP建设模式案例研究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