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示范项目十一】西部某市轨道交通PPP项目(2)


来自:华瑞兴     发表于:2016-07-29 19:50:00     浏览:446次

一、项目概况

     西部某市轨道交通PPP项目预估投资总额约为人民币265亿元,工程范围主线为火车南站~新机场站,线路长约60km,设9座车站,地下站8座,地面站1座。

二、城市轨道交通PPP投融资模式的法律依据

轨道交通作为市政公用事业,2004年5月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可以通过竞争机制引进社会资本并授予特许经营权。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政策文件明确规定,政府债务不能通过企业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因而地方政府通过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建设轨道交通的方式已经不适用。按照规定,政府在公共领域的资金职能来源于财政资金、政府债券、社会资本合作,由于现如今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能力有限,而地方政府发债有着严格规定,实行限额管理并纳入预算管理。在当年的经济增速不如新常态,财政收入增速下降的状态下,地方政府在轨道交通这类公用事业建设方面采用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成为最优选择。

轨道交通项目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需求长期稳定,投资规模巨大,定价机制明确。国家、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明确将轨道交通列入适用范围,比如: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规定要进一步开放城轨交通市场,实行投资渠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以合格、合作或者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城轨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并采取招标的方式公开、公正的选择投资者。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规定,)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积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政府性债务转换为非政府性债务,减轻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腾出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

3、《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要求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资金。鼓励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4、《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49号)规定支持企业发行债券来为项目提供融资,要求个城市要建立透明规范的政府资本金投入长效机制,均衡年度财政债务负担,确保资金到位。创新投融资体制,实施轨道交通导向性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和运营。

6、《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加速成网建设计划的实施意见》(*府发【2015】31号)把轨道交通列为现代公共交通体系的重要支撑,要求在此领域加快推广PPP模式。

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

 

(经办律师:陈律师,联系方式:1866507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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