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建设期终止的不同原因与救济


来自:水木PPP     发表于:2019-10-12 07:01:00     浏览:344次

星期六

2019年10月

文章来源: 基建法苑

作者: 祝诣茗 范竟宇

清控伟仕咨询

自2018年下半年起,笔者陆续接到过十多个PPP项目中标后、项目公司设立后、开工后、完工后、竣工验收后等不同阶段,因种种原因欲终止的咨询,本篇为PPP提前终止系列第三篇,争议的焦点在于“PPP项目清算工作如何开展?工程量、工程价款等如何确定?资金占用成本有谁来负担?” 该类焦点涉及各主体间的权、责、利,笔者拟以《PPP项目提前终止系列》对该问题做一个全面梳理。

一、因政策原因的提前终止

2019年3月7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推进PPP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了PPP项目的负面清单及相应的惩治措施,违规PPP项目应当依法整改或清退。

01 直接清退


存在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的。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为项目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方式,由政府实际兜底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的。

已入库项目应当予以清退,项目形成的财政支出责任,应当认定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予以严肃问责。

02 先行整改

1.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实际只承担项目建设、不承担项目运营责任,或政府支出事项与项目产出绩效脱钩的。

2.未经法定程序选择社会资本方的。未按规定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或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自行以PPP名义实施的。

3.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

4.未按规定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或披露虚假项目信息,严重影响行使公众知情权和社会监督权的。

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无法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已入库项目应当予以清退,涉及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问责和妥善处置。

03 救济措施


1.对于整改宽限期内的项目,应当通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重新依法进行采购(需设置合适的资质条件),调整项目实施方案(需建立符合要求的绩效体系),签署补充协议(明确风险承担及运营责任),完善入库披露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等方式,促使PPP项目合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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