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PPP与特色小镇的区别


来自:易简媒     发表于:2019-10-16 12:22:27     浏览:352次

编者按:PPP之难在于须贯通融政融商融资。不融政,不解政府之初心,何以融商?不融商,不了解市场经济之基本规律,何以融政?政商且不得相融,何以融资?不得融资之PPP,初心安在?不忘初心,从我做起。一家之言,欢迎评议。

作者:易斌  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PPP如火如荼推广之际,201671日建设部领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号)。文中提及的培育要点“基础设施完善,自来水符合卫生标准,生活污水全面收集并达标排放,垃圾无害化处理,道路交通停车设施完善便捷,绿化覆盖率较高,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符合标准。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服务质量较高,教育、医疗、文化、商业等服务覆盖农村地区。”与PPP的范围吻合。故而特色小镇借PPP之势,PPP助特色小镇之威,又刮起了一场特色小镇开发建设旋风,一时间席卷全国。

 

承建商建设特色小镇是冲着基础建设公共设施而来。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县一级政府,尚不清楚PPP为何物,又卷入于特色小镇建设。故而特色小镇建设及结果真可谓花样百出。工程完工,有的地方政府发现小镇还是那个小镇,并没有因为社会资本的建设小镇特色有所增加,地方财政有所上升,相反却增加了一笔不菲的政府债务;有的地方政府及时发现承建商无心也无能力提升特色小镇经济能力,只想挣得工程款,对项目的支持力度骤减,项目进入停滞状态;有的地方政府设置较高的特色小镇考评指标,承建商中标项目后,不敢投入,长期游离于项目做与不做之间。

 

在了解了PPP与新型城镇化实质之后,对特色小镇就比较容易定位。

 

瞄准基础设施PPP项目建设去做特色小镇的承建商,即使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也应当考虑地方政府一般公共财政支出能力,不得逾越财政部设定的10%的红线。在红线之内,能够做多大体量的PPP项目,承建商应当心知肚明。承建商超过政府支付能力的大手笔设计、高标准建设,其结果只能是“自己挖坑,自己跳”。

 

地方政府对承建商在特色小镇“特色”提升上有要求的项目,承建商则应当按照新型城镇化项目建设的思路运作,方可与地方政府实现合作。遗憾的是,我们国内的承建商绝大多数,尚不具备导入产业、运营项目的能力。这里就注定了一阵风式的特色小镇的命运。

 

在特色小镇之后,上峰又推出过一系列概念,诸如田园综合体、美丽乡村、乡村振兴等等,均出不了这一商业结构。故对诸如一系列新概念就不再一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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