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刊精选法律知识之PPP模式解析


来自:金茂重庆     发表于:2019-10-28 17:10:27     浏览:481次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简写,中文为“公私合营”,其系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之一。政府机构在交通、公共安全、水利等方面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时,如其所属国相关政策、法规允许政府与社会资本通过合作的方式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则政府机构就可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社会资本,与社会资本共同完成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在1992年, 英国政府最早开始采用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英国多数政府管理者认为通过PPP模式进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后,最终实现了缩短工期、减少耗资的目的。艾伦咨询集团亦曾对澳洲的21个PPP项目和33个传统模式进行过比较,结果显示:PPP模式在成本效率方面显著优于传统模式,PPP模式的成本效率比传统模式提高了30.8%。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对于外商投资的需求较为迫切,与此同时,世行与亚行开始将PPP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引进我国。为吸引外资,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开始尝试在我国推行PPP模式,然而由于顶层政策设计的缺乏,PPP模式与我国的水土环境存在“不服”的情形,最终, PPP模式的浪潮未在九十年代的我国掀起。

2014年以前,PPP模式在我国运行的政策基础主要为地方法规和规章。虽然大量PPP项目于此期间在我国部分地方落地,但是,由于彼时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的政策,导致这一时期的PPP模式被“异化”——部分地方政府将PPP模式用在存在资金缺口的公共服务领域。因此,我国2014年前的PPP模式的运作较为混乱。

2014年后,我国政府开始为PPP模式在我国的运行创造统一、有序的良好环境。2015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我国的PPP模式也开始拥有属于自己的“基本法”。财政部也于2015年开发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旨在通过该平台促进我国PPP模式的健康、有序的发展。2017年,亚洲开发银行首次发布PPP监测报告,这份报告的监测对象为成员国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PPP)。该份报告指出,中国拥有最多融资已到位的PPP项目,中国在PPP领域将大有作为。2019年,财政部出台相关实施意见来进一步规范PPP模式的运行和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风险。

No.2

PPP模式运行结构

PPP模式运行中主要涉及的主体有地方政府、社会资本、项目公司,三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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