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相关法律法规月报(2019年10月)


来自:PPP刘言飞语     发表于:2019-11-03 10:52:57     浏览:620次

为方便大家了解最新PPP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我们将2019年10月公布、颁布或生效的与PPP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整理汇总,供大家查阅。

国家政策导向类

1.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10.02


 










 







实施时间-2019.10.02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管总局



主要内容

为促进我国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并细化以人为本,优化供给,市场导向,品牌引领,创新驱动,跨界融合,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主要发展原则。提出2025年服务业发展目标。明确推动服务创新,深化产业融合,拓展服务消费,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就业能力,建设服务标准,塑造服务品牌,改进公共服务,健全质量监管,扩大对外开放的重点任务。并要求从优化营商环境,加大融资支持,强化人才支撑,保障用地需求,落实财税和价格政策,建立健全统计制度等方面提供服务业发展政策保障。

2.国务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令 第722号)

  发布时间-2019.10.23  实施时间-2020.01.01

发布部门-国务院  



主要内容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同时,《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关于招投标: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关于市场准入: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关于融资: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关于政府合同和履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关于项目审批和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720号)

  发布时间-2019.10.15  实施时间-2019.10.15

发布部门-国务院  



主要内容

此次放宽外资银行限制的力度较大。其中提及了“四放宽、三取消、两设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有四方面:一是放宽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二是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三是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四是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修改则“取消和允许”双侧重。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

财税综合类

1.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9〕21号)

  发布时间-2019.09.26  生效时间-2019.09.26

发布部门-国务院



主要内容

《方案》提出三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保持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稳定。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鼓励地方在经济发展中培育和拓展税源,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环境。二是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建立增值税留抵退税长效机制,并保持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担比例不变。为缓解部分地区留抵退税压力,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部分(50%),由企业所在地全部负担(50%)调整为先负担15%,其余35%暂由企业所在地一并垫付,再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税分享额占比均衡分担,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调库。三是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

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持组织收入原则 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落地见效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9〕76号)

  发布时间-2019.09.30  生效时间-2019.09.30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主要内容

《通知》指出,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禁以各种形式提前征税收费,不得违规向企业预征税款,不得在年度内随意变更征收方式,不得在法定申报期前征收税款,不得采取大规模集中清欠、行业性大面积检查等与减税降费大势不符的做法。

建设工程类

1.司法部关于《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08  生效时间-2019.10.08

发布部门-司法部



主要内容

为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规则及其监督管理和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

1.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  发布时间-2019.10.15  生效时间-2019.09.30

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


主要内容

《通知》要求,依法规范盘活利用行为。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对利用方式、经营产业、租赁期限、流转对象等进行规范,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取得、权属清晰。要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要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2  生效时间-2019.10.22

发布部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主要内容

为解决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旧账”未还、“新账”又欠等突出问题,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遵循“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激励机制,吸引各方投入,推行市场化运作、开发式治理、科学性利用的模式,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意见》从据实核定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科学制定矿区自然资源利用方案、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盘活生产建设矿山存量建设用地、推动矿山修复土地指标交易、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生态环境类

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发布稿)


  发布时间-2019.09.30  生效时间-2020.06.01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主要内容

根据《标准》,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规范了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选择技术要求;严格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标准;收严了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排放控制要求;完善了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行及监测技术要求。该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同时废止。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9.10.09  生效时间-2020.10.09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主要内容

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体系,现就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体系,现就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民用机场》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路建设项目》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征求意见。

3.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

(环固体〔2019〕92号)  

  发布时间-2019.10.15  生效时间-2020.10.15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各省(区、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布局趋于合理;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为此,《指导意见》明确了完善危险废物监管源清单、持续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等22项具体措施。

交通运输类

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运规〔2019〕14号)

  发布时间-2019.10.16  生效时间-2020.04.01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统筹内部各专业部门,合理制定行车计划,内容包括列车运行图、车辆运用计划、施工作业计划、乘务计划等。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工作应坚持安全导向,贯彻集中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办法》在行车组织基础、正常行车、非正常行车、施工行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行车组织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运规〔2019〕15号)

  发布时间-2019.10.16  生效时间-2020.04.01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推动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提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安全第一、乘客为先、需求导向、持续改进的原则。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客运组织与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运规〔2019〕16号)

  发布时间-2019.10.16  生效时间-2020.04.01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主要内容

为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未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不得办理正式运营手续。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国资管理类

1.《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资发资本规〔2019〕92号)

  发布时间-2019.10.14  生效时间-2019.09.15  发布部门-国资委

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和相关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办法》要求,探索建立中央企业资本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对资本预算支持的重点企业、重要事项和重大资金安排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处理,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2.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金〔2019〕93号)

  发布时间-2019.09.20  生效时间-2019.10.20

发布部门-财政部


主要内容

《通知》全文五章内容,主要包括产权登记形式和内容、产权登记程序、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等内容。该法规旨在加强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变动与分布情况,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知》自2019年10月20日起施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同时废止。


融资类

1.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

  发布时间-2019.10.19  生效时间-2019.10.19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


主要内容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 中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的要求,对上述两类基金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明确了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并明确此两类基金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该两类基金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


2.2019年10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21  生效时间-2019.10.21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10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20%,5年期以上LPR为4.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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