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运用PPP模式,鼓励政府向购买服务转变”《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附图解)


来自:山西省PPP促进会     发表于:2019-11-06 17:16:53     浏览:371次

为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到2025年,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初步建立,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较好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到2035年,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基本健全,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形成,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

《意见》提到,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努力开拓市场化筹资渠道。鼓励地方政府逐步由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制定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益,形成多元化管护格局。鼓励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行统一管护。鼓励地方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从贫困户中聘请管护员,负责村属公共基础设施日常巡查、小修、保洁等管护工作。


《意见》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要在明确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各类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基础上,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编制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明确管护对象、主体和标准等,建立公示制度。经营收益可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地方政府应完善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专业机构从事运营管护。鼓励运营企业与村级组织开展管护合作,聘用村民参与管护。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

以下为文件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9〕1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9年10月19日


《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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