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金融PPP政策汇总(09.24-11.10)


来自:360金融PPP研究中心     发表于:2019-11-10 19:26:52     浏览:5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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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中美贸易摩擦有所缓和的大环境下,中央开始加紧布局消费升级、科技创新和资本市场改革。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配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更大力度地调用全球产业发展资源。在消费方面,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特别提出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以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服务发展来促进消费。在产业支持方面,发改委修订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旨在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大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财政部也修订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此外,产教融合两大政策《关于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也相继发布。在支持农村优化发展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

11月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共20条政策措施。一是深化对外开放。继续压减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清理取消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加快金融业开放进程,优化汽车领域外资政策,营造公平经营环境。二是加大投资促进力度。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提升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水平,提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平台引资质量,在中西部地区优先增设一批综合保税区。三是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降低资金跨境使用成本,提高外籍人员来华工作便利度,优化外资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程序。四是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作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等标准制定,保障供应商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站位,主动作为,务求实效,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9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以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为原则,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广大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

《意见》明确,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意见》提出三方面政策举措。一是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省、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和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发挥乡村两级作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二是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完善转移支付政策,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明确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将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三是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强化法规政策和队伍建设。《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先行工程,同步部署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辖区改革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压实责任、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完成各项任务。

三、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


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建立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担机制,稳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为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创造条件,确保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方案》提出三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保持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稳定。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鼓励地方在经济发展中培育和拓展税源,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环境。二是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建立增值税留抵退税长效机制,并保持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担比例不变。为缓解部分地区留抵退税压力,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部分(50%),由企业所在地全部负担(50%)调整为先负担15%,其余35%暂由企业所在地一并垫付,再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税分享额占比均衡分担,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调库。三是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方案》强调,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关键之举,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财经纪律,推进配套改革,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四、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10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分别于2001年、2006年制定。这两部行政法规的实施,对于推动保险业和银行业对外开放,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和银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等一系列决策部署。本次修改两个条例的部分条款,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银行准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对外开放政策,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银行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取消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二是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三是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四是改进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措施,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

五、《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布

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围绕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着力净化市场环境,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更多活力、提高竞争力。一是聚焦破除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障碍。明确了通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持续放宽市场准入等措施,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和开展经营活动破除障碍。要求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推动解决市场主体“退出难”问题。二是聚焦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保障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并对设立涉企收费作出严格限制,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三是聚焦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明确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得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同时,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条例》围绕打造公平、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体系,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提供惠企便民的高效服务。一是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推动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二是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的服务模式,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并对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政务信息整合共享、电子证照推广应用作了具体规定,使“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要求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则。三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四是推进重点领域服务便利化。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推广国内最佳实践,对提升办理建筑许可、跨境贸易、纳税、不动产登记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政务服务便利化程度提出具体要求,为相关领域深化改革提供了目标指引。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1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通过机制改革创新,着力解决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谁来管、如何管、经费从哪里来等问题,在全面补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短板的同时,改革创新管护机制,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初步建立,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较好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到2035年,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基本健全,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形成,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

七、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9年10月9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顶层设计上明确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保障措施等,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推动我国农业保险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今后一段时期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根本遵循。一是首次明确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此前,社会各界对财政补贴型险种是否属于政策性业务具有一定争议。此次《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具有重要作用”,这赋予了农业保险明确的政策目标,要求其承担一定政策职能,同时明确提出“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改革试点”。二是拓展了农业保险的内涵和外延。在目前农业保险涵盖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的基础上,《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将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民短期意外险等一并纳入农业保险服务范围,满足农户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同时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三是突出强调了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要求。《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提出了一系列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性举措。根据《指导意见》要求,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目标更加明确,顶层设计更加统一,财政支持更加有力,地方责任更加清晰,基础设施更加完善,管理要求更加严格。同时,《指导意见》在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等方面都进行了部署安排。

八、财政部修订《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财政部修订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引导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如地方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计划、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等。(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地方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地方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及科技扶贫项目等。(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九、财政部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优化完善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切实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财政部对2015年公布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此番修订重点是:一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大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目录(2019年本)》制造业相关的条目共900多条,占总条目数的60%以上。二是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重点是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现代服务业效率和品质,推动公共服务领域补短板,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等更新消费,积极培育消费新增长点。三是大力破除无效供给。适度提高限制和淘汰标准,新增或修改限制类、淘汰类条目近100条。同时,对现有条目不能完全覆盖,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在限制类和淘汰类中分别设置了兜底条款。四是提升科学性、规范化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条目,明确品种和参数,突出可操作性;对鼓励类条目,发展方向比较明确的领域,尽可能明确指标参数,方向尚不明确的新产业新业态,则“宜粗不宜细”,仅作方向性描述。同时,把市场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从限制类删除。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有关规定,总的要求是,对鼓励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并按规定期限淘汰。在贯彻实施《目录》时,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实际工作中,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协同推进和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加强政策协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执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提出推进发用电计划改革,在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的同时,完善政府公益性调节性服务功能,政府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充分总结近几年放开发用电计划实践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通知》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促进电力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运行为导向,对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编制、执行、流程、监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范。一是建立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意义重大。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是贯彻落实电力体制改革精神,完善政府公益性调节性服务功能的重要举措。建立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要坚持安全可靠、坚持绿色发展、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因地制宜。二是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需严格界定适用范围,科学编制。明确编制优先发电计划重点是保障清洁能源消纳、电网安全和民生供暖等方面工作,编制优先购电计划重点是做好居民生活用电及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电的保障。三是有效完善政策体系,切实执行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优先发电价格按照“保量保价”和“保量限价”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优先购电计划由电网企业按照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保障供电,同时建立优先发电计划指标转让机制。四是细化工作程序,规范管理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各地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计划,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提出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预案。五是明确保障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将优先发电计划落实到电厂,建立优先购电保障用户目录。电网企业要优先调度,与优先发电企业、优先购电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通知》的印发,将进一步发挥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工作的作用,使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为推动经营性发用电计划全面放开奠定了基础。

十二、国家发改委等21部门联合印发《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2019-2022年)》

9月29日,国家发改委等21部门联合印发《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2019-2022年)》。《纲要》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施10项重大工程。提出到2022年,基本形成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产业体系,优质医疗健康资源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健康产业融合度和协同性进一步增强,健康产业科技竞争力进一步提升,人才数量和质量达到更高水平,形成若干有较强影响力的健康产业集群,为健康产业成为重要的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奠定坚实基础。《纲要》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产业企业股权融资、同业并购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对健康产品和服务出口、健康产业企业跨境并购按市场化原则给予服务支持。

十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为深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9﹞1537号,简称《通知》),决定在山西、江苏、浙江、河南、重庆、四川等6省(市)组织开展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试点期为2019年9月至2021年8月。本次试点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以地方探索创新为主导。相关试点省(市)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省(市)实际和物流降本增效需要,按照《通知》确定的重点任务,在事权范围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创新改革举措,破除物流降本增效的瓶颈制约;对涉及国务院相关部门事权、突破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创新性政策诉求及建议,将定期汇总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指导和跟踪监测,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开展中期评估,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相关试点省(市)提出的创新性政策诉求及建议,对具备条件的政策诉求及建议支持先行先试。在试点结束后将组织评估验收,并以适当方式推广试点省(市)的成功模式和先进经验。

十四、发改委等四部门印发《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卫生健康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推动区域医疗中心建设,1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联合印发《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方案》提出,通过3-5年努力,在优质医疗资源短缺地区建成一批高水平的临床诊疗中心、高层次的人才培养基地和高水准的科研创新与转化平台,培育一批品牌优势明显、跨区域提供高水平服务的医疗集团,打造一批以高水平医院为依托的“互联网++医疗健康”协作平台,形成一批以区域医疗中心为核心的专科联盟,相关地区重点病种治疗水平与京、沪等地差距大幅缩小,跨省、跨区域就医大幅减少,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方案》提到,给予区域医疗中心在价格、用药、人才等方面更为灵活的政策,为建立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探路子、摸经验。《方案》表示,给予区域医疗中心必要的新技术应用政策,鼓励开展创新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逐步在区域医疗中心开展拓展性使用。鼓励区域医疗中心发挥重点科室优势,对区域内确需使用的、国内尚未注册的少量临床急需药品,依法提出临时进口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快审批。输出医院和区域医疗中心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要求开展或参加高值医用耗材采购,降低虚高价格。


十五、发改委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

11月5日,发改委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要求通过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行动,广泛宣传推广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建立完善绿色生活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推动绿色消费,促进绿色发展。到 2022 年,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取得显著成效,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绿色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广,通过宣传一批成效突出、特点鲜明的绿色生活优秀典型,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并提出了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绿色家庭创建行动、绿色学校创建行动、绿色社区创建行动、绿色出行创建行动、绿色商场创建行动、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七项工作任务。

六、发改委、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了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是推动教育优先发展、人才引领发展、产业创新发展、经济高质量发展相互贯通、相互协同、相互促进的战略性举措。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6部门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试点目标指出,将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试点布局建设50个左右产教融合型城市,在试点城市及其所在省域内打造形成一批区域特色鲜明的产教融合型行业,在全国建设培育一万家以上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和组合式激励政策体系。《实施方案》主要从两个方面对试点工作进行支持。一方面,落实组合投融资和财政等激励政策。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债券融资、开发性金融和产业投资基金等多种渠道,支持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可按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各地全面落实社会力量举办教育可适用的优惠政策,形成清单向全社会发布。对经建设培育,认证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另一方面,强化产业和教育政策牵引。鼓励制造业企业为新增产能和新上技改项目配套建设实训设施。允许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在岗职工以工学交替等方式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校企共招、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完善“双一流”建设评价为先导,探索教育评价体系体现产教融合发展导向。对先行先试、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高校在招生计划安排、建设项目投资、学位(专业)点设置方面予以倾斜。

十七、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

10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修改《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并印发通知。本次指引修订工作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强化内控制度要求,严控发行环节相关风险,整合《指引》中发行参与人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为内控制度设置独立章节,进一步凸显内控制度重要性,充分体现健全发行业务内外部监管要求,强化报告制度。二是强化企业债券发行环节社会信用管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发行参与人按规定或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未履行规定或协议约定的相关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三是适应债券市场发行新形势,提高债券发行效率,根据市场参与各方需求,一方面赋予企业债券灵活的发行定价权利,发行人可自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或当期追加发行选择权;另一方面调整直接投资人申请标准,充分发挥直接投资人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指引》调整了直接投资人申请的标准,直接投资人的申请范围变更为“上一年度末AA+级(含)以上的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名的投资人和全部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前50名的投资人”,注重投资者对高信用等级企业债券投资和企业债券持券总量的考察。本次指引修订是我委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组合拳的组成部分,是企业债券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企业债券统一采用严格的簿记建档或招标发行,在市场资金面变化较快的情况下,债券发行窗口期缩短,部分债券发行难度加大,发行利率提高,择期发行案例增多。修订后的《指引》增加了弹性配售选择权和当期追加选择权等定价方式,相关规则将由我委指导中央结算公司制定,并增加了债券发行前公告日期的弹性。在充分披露的前提下,给予发债企业一定自主选择权,增加发行额度和公告日期安排弹性,有利于提升企业债券的发行效率,有利于降低企业债券的发行利率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十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业发展的有关工作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明确服务业发展方向,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落实,努力构建优质高效、布局优化、竞争力强的服务产业新体系,不断满足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指导意见》明确,推动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要重点做好10个方面工作,包括:推动服务创新、深化产业融合、拓展服务消费、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就业能力、建设服务标准、塑造服务品牌、改进公共服务、健全质量监管、扩大对外开放等。同时要加强政策保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融资支持、强化人才支撑、保障用地需求、落实财税和价格政策、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不断提升新时代服务业发展质量、效益和水平。《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推动本地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制定配套政策,加强对地方工作的督导,推动指导意见有效落实,扎实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取得实效。

十九、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10月24日,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提出,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着力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拟在全国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骨干网基本完善,普惠性托位数量大幅增加,服务内容不断丰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对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撑更加有力,对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持续增强,更多更好惠及婴幼儿家庭。

二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此次改革,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放开两头”的要求,坚持市场化方向,构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平稳有序地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在方向上,强调凡是能放给市场的坚决放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最大程度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为全面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奠定坚实基础。在方法上,强调平稳有序、分步实施,逐步扩大价格形成机制弹性,防范简单放开引发价格大幅波动,稳步实现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目标,确保改革平稳推进。核心改革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将现行燃煤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各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对基准价和浮动范围进行调整。二是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中,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上网电价由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并以年度合同为主确定;现货市场实际运行的地方,可按现货市场规则执行;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三是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四是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五是改革后,现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

二十一、《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

为落实资管新规相关要求,更好发挥两类基金作用,满足实体经济中长期资金需求,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和资源支持创新创业创造和产业转型升级,在切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同时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主要是对资产管理产品出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适用资管新规及其实施细则等问题加以明确,整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与资管新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导向和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结合两类基金的特殊性,《通知》提出两方面的豁免规定:一是允许公募资管产品投资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为解决公募资管产品出资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资质认定问题,《通知》在资管新规的总体原则下,明确过渡期内,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将该产品整体视为合格投资者。二是适度放开嵌套限制。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多层嵌套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有利于减少资金在金融机构内部流转环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部分两类基金具有“母基金”性质,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不属于资管新规禁止的资产管理产品在金融系统“脱实向虚”“体内循环”的情形。因此《通知》提出,符合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该两类基金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避免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该政策适用于过渡期内和过渡期结束后。

二十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发布

10月25日,按照《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和《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共同研究制定了《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力争到2022年,以中央企业和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为重点,建设培育若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首批拟建设培育20家左右),努力使其成为引领推动所在行业领域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的领军企业,在全国带动建设培育数以万计的制造业转型升级优质企业、急需紧缺产业领域重点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

二十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发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于近日发布。《意见》指出,中西医并重方针仍需全面落实,遵循中医药规律的治理体系亟待健全,中医药发展基础和人才建设还比较薄弱,中药材质量良莠不齐,中医药传承不足、创新不够、作用发挥不充分,迫切需要深入实施中医药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以上问题,切实把中医药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

二十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高速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的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营造安全整洁有序的高速铁路沿线环境,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高速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高速铁路沿线有关省(区、市)和铁路有关部门、单位抓紧建立本地区高速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以务实的态度、担当的精神,继续做好高速铁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精准发力,久久为功,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美丽中国而不懈努力。根据《意见》,沿线各省(市)和铁路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高速铁路沿线安全管控。加强沿线新建项目和原有建筑、生产生活设施改造的规划管理和安全管控,确保铁路两侧无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或行业标准等生产活动。对可能被大风刮起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轻型材料建(构)筑物等高大设施和高大树木,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同时,要加强各类城镇工程管线、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高速铁路交汇工程建设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路地两方工程协调有序,保障高速铁路安全。根据《意见》,要加强高速铁路沿线环境整治管理。落实铁路两侧100米控制区范围内秩序管控措施,依法拆除违法搭建的建(构)筑物,拆除或整葺影响观瞻的临时建(构)筑物、残缺建筑、破旧建筑、残墙断壁等;依法取缔违规加工作坊和占道经营,取缔或规范废品收购站等。加强铁路两侧500米可视区范围内环境卫生整治。有效管控卫生环境,对露天堆放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轻飘物品及时清理到位。规范管理建设工地,确保工地围挡设施、道路、料场等整洁美观,扬尘整治措施落实到位,防尘、防护网(布)设置规范并采取加固措施。合理布局绿化美化设施,铁路用地红线内统一种植护坡草坪、修建隔离护栏和绿篱,对铁路用地红线外的农田林网、荒山荒坡、道路网、裸露地、闲置地及拆除违法建筑后的地段实施绿化美化。根据《意见》,要建立健全高速铁路沿线环境整治长效管控机制。高速铁路沿线各省(市、县)和铁路有关部门、单位要将高速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统筹部署重点工作;建立高速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和安全环境管控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和路地职责衔接问题;建立各类交汇工程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与运营中的具体问题;建立健全日常管理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工作检查与考核机制,定期对高速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情况开展检查,并纳入政府环境建设综合考核体系。同时,建立“双段长”工作责任制。高速铁路沿线市、县和铁路有关单位要建立“双段长”责任制,沿高速铁路线路(城区内每1公里、城区外每5公里)设铁路运营单位和地方街道(乡镇)相关负责人各1名作为段长,公布“双段长”人员名单,明确“双段长”巡查、会商、处置及上报信息等工作职责,建立人员随工作岗位动态调整制度;建立“双段长”教育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双段长”认真履行职责,并定期对“双段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双段长”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巡查负责线路,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台账,及时安排处置问题,对超出职权范围的事项及时报上级地方政府和铁路有关单位处理。

二十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的指导意见》发布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的指导意见》发布,要求到2020年底,东部地区以及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收运处置体系覆盖所有行政村、90%以上自然村组;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实现收运处置体系覆盖90%以上行政村及规模较大的自然村组;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目标。到2022年,收运处置体系覆盖范围进一步提高,并实现稳定运行。《意见》提出了四项主要工作,包括:(一)推动分类减量先行;(二)优化收运处置设施布局;(三)加强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四)健全运行管护制度。

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近年来人民银行、外汇局稳步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序开放。目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直接入市、债券通等多种渠道投资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体现高水平开放要求,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同一境外主体QFII/RQFII和直接入市渠道下的债券进行非交易过户,资金账户之间可以直接划转,同时同一境外主体通过上述渠道入市只需备案一次。近期,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已取消了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以及QFII/RQFII额度限制。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同渠道投资银行间市场的政策原则上基本趋同。上述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投资的便利性,有助于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下一步,人民银行、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研究推出新的优化管理措施,实现金融市场高水平开放。

二十七、工信部、教育部等十三部委联合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

为有效改善制造业短板领域设计问题,提升制造业设计能力,支撑制造强国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工程院、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编制印发了《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在坚持市场主导、创新驱动、统筹协调、以点带面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行动计划》提出,争取用4年左右的时间,推动制造业短板领域设计问题有效改善,工业设计基础研究体系逐步完备,公共服务能力大幅提升,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发展。在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汽车、电力装备、石化装备、重型机械等行业,以及节能环保、人工智能等领域实现原创设计突破。在系统设计、人工智能设计、生态设计等方面形成一批行业、国家标准,开发出一批好用、专业的设计工具。高水平建设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提高工业设计基础研究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创建10个左右以设计服务为特色的服务型制造示范城市,发展壮大200家以上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打造设计创新骨干力量,引领工业设计发展趋势。推广工业设计“新工科”教育模式,创新设计人才培养方式,创建100个左右制造业设计培训基地。对制造业短板领域设计问题和影响设计创新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出5大任务、13项举措。一是夯实制造业设计基础。提出要加大基础研究力度,开发先进适用的设计软件;二是推动重点领域设计突破。提出要补齐装备制造设计短板,提升传统优势行业设计水平,大力推进系统设计和生态设计;三是培育高端制造业设计人才。提出要改革制造业设计人才培养模式,畅通设计师人才发展通道;四是培育壮大设计主体。提出要加快培育工业设计骨干力量,促进设计类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五是构建工业设计公共服务网络。提出要健全工业设计研究服务体系,搭建共创共享的设计协同平台,强化设计知识产权保护,营造有利于设计发展的社会氛围。围绕各项任务,《行动计划》通过专栏的方式提出了关键设计软件迭代、重点设计突破、制造业设计人才培育、中小企业设计创新、工业设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维权等6项工程,明确具体要求,增加行动计划的可操作性。

二十八、工信部《关于加快培育共享制造新模式新业态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

2019年10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共享制造新模式新业态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四条基本原则:一是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政府积极营造良好环境,支持鼓励共享制造创新发展。二是创新驱动、示范引领。通过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快培育共享制造新业态,组织实施共享制造示范活动。三是平台牵引、集群带动。充分发挥共享制造平台的牵引作用,创新资源配置方式,依托产业集群的空间集聚优势和产业生态优势,加快共享制造落地和规模化发展。四是因业施策、分类实施。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分阶段、分步骤推动共享制造在各区域、各行业、各环节的深化应用。


《指导意见》按照产业价值链三大主要环节,结合共享制造现实发展需求,以制造能力共享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共享为支撑,提出了三大发展方向。一是制造能力共享。主要包括生产设备、专用工具、生产线等制造资源的共享。二是创新能力共享。主要包括产品设计与开发能力等智力资源共享,以及科研仪器设备与实验能力共享等。三是服务能力共享。主要围绕物流仓储、产品检测、设备维护、验货验厂、供应链管理、数据存储与分析等企业普遍存在的共性服务需求的共享。《指导意见》提出了两个阶段发展目标。到2022年,形成20家创新能力强、行业影响大的共享制造示范平台;推动支持50项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强的共享制造示范项目;逐步健全信用、标准等配套体系,支持共性技术研发,不断夯实数字化发展基础,初步形成共享制造协同发展生态。到2025年,共享制造发展迈上新台阶,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显现,共享制造模式广泛应用,生态体系趋于完善,资源数字化水平显著提升,成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指导意见》针对我国共享制造现阶段的发展特点和主要问题,从平台、集群、生态和基础4个方面,提出了12项重点任务。一是培育共享制造平台,积极推进平台建设、鼓励平台创新应用、推动平台演进升级。二是依托产业集群发展共享制造,探索建设共享工厂、支持发展公共技术中心、积极推动服务能力共享。三是完善共享制造发展生态,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完善标准体系。四是夯实共享制造发展的数字化基础,提升企业数字化水平、推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网络安全保障。

二十九、《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关于公布2019年度“一带一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的通知》发布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19年“一带一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的通知》(办产业发〔2019〕50号),经各地推荐、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复核,在公示后确定了45个2019年“一带一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国际合作重点项目,并将入选项目名单予以公布。

三十、工信部发布《2019年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名单》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软函〔2019〕169号),经企业自主申报、地方推荐和专家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将产品研发管控能力等137个项目核定为2019年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示范项目”)。现已对试点示范项目名单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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