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法律审查】项目各方主体


来自:法言絮语     发表于:2019-11-29 14:03:45     浏览:603次


第六节 PPP项目各方主体

1.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1]

2.审核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机构是否按照法定授权,取得了项目发起人的主体地位,政府方签约主体应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或事业单位。

4.社会资本为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但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

5.项目公司一般由社会资本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6.社会资本方将作为项目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对项目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除承担融资、股权锁定等特殊身份义务之外,不对项目公司在实施项目中的行为承担其他法律责任。避免设定社会资本对项目公司履行PPP合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PPP项目不得弱化或免除社会资本的投资、建设及运营责任,不得约定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给政府方出资代表承担或另行指定社会资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担[2]

8.政府参与项目公司出资的,其股东权利和义务应当与其他股东相同,不应有特殊的权利,如超越其基本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一票否决权[3]

10.PPP项目投资各方应谨慎安排股权代持行为[4]



第七节 联合体权利义务

1.联合体参与PPP项目投标时,联合体牵头一方应取得联合体成员单位的书面授权,明确投标保证金的交纳责任、交纳比例、交纳时限等问题。

2.对外而言,社会资本方以联合体形式中标后,应就项目全面履行义务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5]

3.对内而言,联合体各方的分工主要联合体协议(共同投标协议)。应高度重视联合体内部协议,各成员单位的基本权利义务、各方在项目公司中的股东权责、尤其是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与项目资本金差额部分的资金到位义务、各方在工程施工中的分工、履约保函的提交等具体约定。



[1]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

[2]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

[3] 我国目前推广的PPP项目,其投资、建设和运营的风险由投资人承担。如果政府参与项目公司的管理并随意否定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政府将承受以上商业风险,这与现阶段推广和提倡PPP模式的初衷相违背。

[4] 按照《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的情形包括: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

[5] 这一责任承担方式来源于三个规范性文件:《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此处联合体对外的“连带责任”,即任何一方都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就联合体内部关系,代他人履行义务的一方仍有求偿权,要求联合体内他人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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