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规模PPP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社会资本方时必须招标


来自:PPP头条     发表于:2019-12-04 16:24:01     浏览:468次

招标是工程建设领域最常见的采购方式之一,不过长期以来,招投标市场一直存在着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低质低价中标等突出问题。不过,最新公布的法律草案,有望使上述问题得到解决。

12月3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要解决低质低价中标问题,为此需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在评标环节引入异常低价投标处理程序,有效管控合同履行风险。鼓励在价格评审因素中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

《征求意见稿》强调,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选择社会资本方必须进行招标。

PPP工程建设选择社会资本方须招标

相较现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这些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此外,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选择社会资本方必须进行招标。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也称为PPP,此次招标投标法将PPP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监管范围。

北京大岳咨询董事长金永祥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目前PPP采购规则主要是由财政部制定出台的,比如财政部规定社会资本的采购可以采取竞争性磋商。由于原有的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实践中存在着规定不够统一的情况,有可能导致降低效率,因此在修法过程中应作出调整,进行统一的考虑。

招标投标法拟作出修改的部分规定 图片来源:国家发改委

此前PPP项目常用的采购方式有竞争性磋商和公开招标两种。竞争性磋商由于流程时间短、要求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需要两家,条件较公开招标宽松,所以有些PPP项目选择了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但竞争性磋商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条文里的招标方式。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末,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累计项目数9249个、投资额14.1万亿元,落地项目累计6039个,投资额9.2万亿元,落地率65.3%,开工项目累计3559个,投资额5.3万亿元,开工率达58.9%。

寻求解决低价中标问题

“低价中标”一直以来是政府采购、招投标业界讨论最热烈的话题之一。如何避免低价中标尤其是恶意低价中标,也成为政策制定者研究的重要课题。

对此《征求意见稿》指出,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另外,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政府采购法务专家、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向记者表示,发改委主导的招标投标法采取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但是什么样的情况叫异常低价,判断起来仍有一定困难。

他认为,总的来看,任何国家的公共采购都可能涉及异常低价竞标的问题,需要区别是非故意提交低价竞标,还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故意提交低价竞标,但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难以区分故意还是非故意低价竞标。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表示,要解决低质低价中标问题,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在评标环节引入异常低价投标处理程序,有效管控合同履行风险。鼓励在价格评审因素中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

每日经济新闻


新招投标法再起争端,PPP究竟归谁管?

原创: 杨晓怿


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招投标法确实到了应当修改的时候,但征求意见稿中却提出:“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选择社会资本方必须进行招标。”这无疑对PPP的未来又打上了一个新的问号,PPP究竟归谁管?


一、发改与财政的责任划分

早在2014年,发改委与财政部就自此宣称自己对PPP管理拥有主权。


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附有《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并表示后续还将研究制定标准化合同文本等;而发改委发布了一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同时发改委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到了2016年,在国务院的调停下发改与财政达成了初步共识,将PPP分为两个领域,其中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由发改委负责,公共服务领域由财政部负责;而PPP立法则由法制办牵头起草。


随后,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对各自领域内的PPP项目实施细则作了一定划分,但《PPP条例》则难产至今,在PPP的实施过程中,面对的矛盾与问题仍然重重。


二、如今的PPP项目,究竟采用何种采购方式?

如今,新的《招投标法》还是征求意见稿,并未正式实施,因此短期内的PPP项目仍然需要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采用政府采购的模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如果新《招投标法》获得通过,在具体实施后,则要根据PPP项目归属哪个部委的管辖领域选择竞争性模式;若项目属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归属发改委管辖,那么则采用招标方式;若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则仍然适用于财政部关于PPP项目的采购管理办法,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社会投资人。


但是,这个问题的背后仍然是两部委间的争端,要使PPP模式走的更长远,则要看未来出台的PPP条例如何解决问题;多头管理的问题,到了该解决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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