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PP项目等于隐性债务?
龙建股份连续发布两份公告,不仅让人有所联想,政府付费类的PPP项目是否等于隐性债务?并非如此。在2019年5月,财政部下发《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财办金[2019]40号文),要求地方政府梳理PPP项目增加隐性债务的情况。其中提出,列为隐性债务的项目需逐一列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依据。而构成隐性债务的依据则是《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其中所列的:1.存在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的。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为项目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方式,由政府实际兜底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的。2.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实际只承担项目建设、不承担项目运营责任,或政府支出事项与项目产出绩效脱钩的。因此,并非所有PPP都等于隐性债务,只有存在以上不合规实施情况的PPP项目,才属于隐性债务范畴。二、产生隐性债务是否追责?
那么,既然一部分不合规的PPP项目真实的产生了隐性债务,且被财政部所认定,那么是否存在追责的问题?之前所强调的、产生隐性债务终身追责是否适用?这就要看具体项目的情况。我们知道PPP项目的有关规定是逐渐发展、逐渐完善的;有许多政策与限制是在一部分项目实施后才落地。因此,项目实施的时间节点与当时的现行政策是否相违背就构成了追责的要点。如果明知故犯,自然要承担责任;但如果是在有关规定前实施的项目,则可以依据最新政策整改或协商处理,并不存在追责的问题。三、纳入隐性债务是喜是忧?
那么被纳入隐性债务的PPP项目是喜是忧呢?这就要从项目实施的进度来看。被纳入隐性债务的项目,都有一个普遍特征,即重建设、轻运营或无运营,其主要利润都聚集在工程建设部分。因此,如果项目已竣工投产,那么“被整改”反而是社会资本放下包袱、提前收回投资的好办法;但若项目未开工、未实际建设,则付出的各种前期成本都付之东流,虽不至于造成重大亏损,但对企业来说仍然是伤心往事。因此,纳入隐性债务置换总体上而言是政策负责任的举措;但需要注意的是,PPP纳入隐性债务进行置换的窗口期已经财办金40号文规定的期限在7月20日结束,此后的PPP项目不但不会再出现批量债务置换的情况,并且新项目的审查的标准也逐渐提高。在专项债“开前门”的背景下,整治隐性债务只会日渐趋严,绝不会再次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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