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如何与政府专项债、市场化融资等模式较好地结合?有哪些相关建议?


来自:同济智建     发表于:2019-12-20 10:00:47     浏览:606次

PPP是政府方通过竞争性方式选取具有投融资、建设、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来承担公共服务或基础设施建设的模式。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二者相比,PPP与专项债在项目资金筹措方面发挥着相似的作用,但是两种模式应用的范围方面还存在差异。PPP不仅仅是一种融资模式,而更是一种项目管理模式,该模式下,社会资本方是项目的主要参与主体,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等全寿命周期的工作,政府方仅需要通过绩效考核等方式对其进行监督,这种模式市场化程度较高,提高了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但PPP模式因为合作范围复杂、合作期限长的特点,决定了项目推进过程中会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风险,且对社会资本方的投融资能力、建设运营能力等要求比较高。专项债则是更注重发挥项目资金筹措的作用,且以政府方作为发行主体,待债券资金到位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建设运营工作,市场化程度较低。但专项债券的资金成本较低,资金申请周期较短,项目融资效率会较高。

关于PPP与专项债结合要注意的关键问题及建议。PPP与专项债两种模式对于项目发挥的作用有重合之处也有差异之处,重合之处在于二者均为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的方式,但差异之处则在于两种筹资方式的还款来源不同,专项债券的偿还来源为项目的专项收入及政府性基金收入,而PPP项目的偿还来源亦为项目本身的收入及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两种模式还款来源的不同决定了两种模式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若两种方式相结合,,应充分理清专项债券及PPP项目还款来源,防止“一女二嫁”的问题出现。同时,专项债对项目收益要求非常严格,如果将有收益的部分采用专项债实施,则其余采用PPP实施的部分,要满足财金10号文关于使用者付费占比10%的入库要求。

 关于发行专项债与PPP结合要注意的关键问题及建议。对于已经发了专项债的项目,其项目部分收益或全部收益已经作为专项债的还款来源,如果债券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难以覆盖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可通过PPP等市场化模式继续筹集资金,但应当注意一是专项债与PPP的还款来源是否存在冲突。二是项目收入能否全部满足专项债与PPP的还本付息。三是应当注意两种模式下的项目合作范围、建设运营主体是否统一,避免导致PPP仅仅成为一种融资模式而没有建设、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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