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是不亚于市场化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


来自:PPP项目公众平台     发表于:2016-10-08 15:40:00     浏览:447次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刘尚希 发布于:2016-10-07

  2016-03-29期05版

此次调研从贵州到云南,时间不长,但内容非常丰富。我对PPP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PPP是一件大事,我们有必要逐渐深化对PPP的认识,当然认识的深化是没有止境的。

要立足动态实践,避免PPP认识上的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

  从时间维度来看,我国对PPP的探索经历了较长时间。这种长期的探索已经突破了传统的界域思维,即不再限定“这是政府的领域,那是市场的领域”,从过去强调的政府与市场的对立走向了政府与市场的合作。遗憾的是,我们的理论还跟不上实践的这些变化。

 

  我之所以说要避免教条主义,就是说不能按照国外的和书本上的定义来剪裁现实,看见的东西不一定是看透了的东西。所以,一定要认真对待丰富多彩的现实,各地PPP的探索都包含着许多创新的嫩芽。另外,要避免经验主义,不能凭着感觉说,我们的所有做法都是合理的,也许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合理的,但过一段时间,条件变了,可能就未必合理。

 

  要真正认识PPP,应从大与小两个方面看。从大的方面来看,PPP属于公共治理的范畴,但在这里,公共治理采取了一种非行政运作方式,引进了市场和社会的因素,所以,我说它叫共治。共治是PPP基本的理念。进一步延伸,PPP实际上改变了资源的配置方式。过去两只手是分开的,现在国家通过PPP把政府的手和市场的手协同起来,共同配置资源,实际上是政府让出空间来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创造性。

 

  从主体方面认识,PPP就是行为主体之间的一种合作。怎么把这种合作搞成功,这就涉及主体之间的收益和风险的共享和分担问题。PPP涉及几大结构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风险结构、收益结构。 

PPP是一场不亚于市场化改革的一项重大改革。

   我认为,PPP将会改变整个社会的利益结构和风险结构。譬如,政府如果按照老的方式来搞基础社会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话,要多收钱,多收税,如果公共服务可以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来提供,这就意味着国家的钱袋子和老百姓的钱袋子的关系要有变化。政府就不一定要收那么多税,可以让大家一起来干。这不就是利益结构发生变化了?风险结构同时也变了。政府可以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老百姓有了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就意味着公共消费扩大了,避免了很多因为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公共消费不足给个人带来的各种各样的风险。所以,从这点来讲,PPP对改革的牵引性或者辐射性很大的,它是不亚于市场化改革的一项重大改革。  

PPP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

   PPP不是静态的,需要不断创新,包括理论创新、治理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创新,等等。只有创新,结合现实条件,PPP才能落地生根,变为现实。

 

  推动改革是一方面,另一个方面就是创新。创新与改革相互关联,改革着眼于破,创新着眼于立。创新就是创造出来可以“立”住的东西。在PPP创新的过程中,涉及创新与规范的关系,要避免规范约束了创新,但同时又要避免创新带来的一些风险,这对政府怎么指导和规范PPP发展也提出了一个挑战。  

央企作为社会资本在参与PPP中发挥突出作用。

    我们已注意到,央企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要充分认识国有资本作为社会资本在PPP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只要不是政府的资金,统统都可以叫社会资本。其实,社会资本还有一个含义,就是相对于经济资本而言的。经济资本的目标就一个,即追逐利润。而社会资本不完全等同于经济资本,它应当承担一份社会责任。我觉得,社会资本的提法非常贴切,一语双关。如果想寻求暴利,那就是纯粹的经济资本。如果你爱投机,那么就到投机市场上去做。如果打算进入具有公共属性的领域,那这个投资应当具有社会投资的属性,就应承担一份社会责任。如果意识不到这一点,那么进入这个领域搞PPP可能就无法成功。如果抱着投机的心态捞一把就走,那么,任何PPP都会失败。

 

  从国有资本参与的PPP项目来看,国企表现出很强的社会责任感。当然,社会资本怎么作为,国有资本怎么平衡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两重属性的关系,这也是对国有资本的一个考验。  

以法律思维推进PPP实践。

PPP涉及很多法律关系,怎样完善整个法律环境,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过去制定的很多法律,已经不适应现在社会重大改革和创新发展PPP的要求。我们思考PPP,要有更多的法律思维,这种法律思维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合作。如果没有这种法律思维,可能这种合作因为法律观念的淡薄,法律关系不清楚而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PPP到底适用公法,还是适用私法,这些方面法学界争论不休,若按照传统的法学理论和法学思维,则难以取得共识。面对PPP,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也需要创新。政府以法律思维去考虑,企业也以法律思维去考虑,很多问题更容易达成共识。要不然,很多问题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永远都说不清楚,建立伙伴关系就相当艰难,即使建立了伙伴关系也难以持久。

 

  (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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