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专题丨回购安排,能否旧貌换新颜


来自:君泽君论     发表于:2016-10-10 08:45:00     浏览:426次

在PPP领域谈回购,大家可能会感到有点似曾相识。为什么呢,因为在本轮PPP之前,政府大量的工程是通过BT模式实施的。因此,对很多政府而言,回购安排都是熟悉的配方,熟悉的味道。以至于现在很多时候,大家在谈PPP项目时,都会情不自禁地谈到回购,中毒不浅。抛开BT模式是否是PPP的争论,在今天的PPP话语体系中,大家再来谈回购安排,看看能否有些不一样的感受。

第一,回购安排本身没有任何感情色彩,不是人民群众的天然公敌回购安排可以通过资产回购以及股权回购的形式进行。


第二就资产回购而言,在本轮PPP中,基本已经不存在适用的可能性。在经营性项目中,合作期限到期后,项目资产是有偿或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投资人的投入通过经营行为获得了合理回报后退出;在非经营性项目中,合作期限到期后,项目资产一般是无偿移交给政府方。虽然从某种意义上看,可用性付费与原来的回购价款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毕竟其法律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


第三,就股权回购而言,在本轮PPP中仍然存在适用空间。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什么时间回购,以什么价格回购,在什么情形下回购。一般而言,因为税收及一些其他商业原因,股权回购会被认为是资产移交的一种替代形式。通过股权回购方式实施,会有税务、资产组合等方面的好处,但是,也会存在公司经营风险的可能。在PPP项目中,因为项目公司的特殊性,政府监管力度大,这个方面的风险可能不是很大。


第四,在什么时间回购,这个主要是考虑到一个PPP项目的合作期限如果回购的时间过早,不能起到通过PPP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和效率的作用。


第五以什么价格回购,这个主要是看,投资人退出的获利机制是怎么样的?如果实质上是明股实债,股权回购价格基本是还本付息模式,而不考虑项目公司的具体建设和经营状况,这个就偏离了PPP的本质要求。


第六,在什么情形下回购,这个要和一个PPP项目的退出安排结合起来考虑,比如合作期限届满的移交,因为政府方原因、投资人方原因导致的提前终止、因为不可抗力、法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提前终止,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股权回购的价格应该和补偿方式结合起来。


回购安排,有与时俱进的必要。

(本文作者: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靳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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