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PPP项目超额收益分成测算原理


来自: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2016-11-02 18:22:08     浏览:928次


从本人去各地参加项目评审的经验来看,PPP项目超额收益的乱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核算不准确的情况下,轻率确定超额收益临界点。北京地铁四号线,历经两年谈判,港铁也有多年运营地铁经验,成本核算非常接近实际,在此背景下测算出的临界点(88万辆/天)很科学。目前市场上的大部分PPP项目,时间、能力均有限,一些实施方案在未做到准确核算的情况下,就轻易确定临界点,可谓是“无知者无畏”。还不如模糊处理,例如提出“利润超过**时,政府享受超额分成**%”,至少能规避实施方案计算错误的风险。


二是超额收益分成比例未考虑行业特殊性,轻率地将超过临界点的收入按五五、四六确定分成比例。地铁等重资产、运营成本变化不大的项目,超过临界点的收入利润可以达到90%;垃圾处理等轻资产、运营成本变化大的项目,超过临界点的收入利润不到50%,行业差距很大。


三是超额收益分成比例按政府与社会资本的股权比例确定。将PPP项目与一般的合资企业混淆。特别是BOT项目,不是同股同权的,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政府占股仅2%,抽取超额利润的50%-60%。


四是超额收益分成以增加的利润或成本作为考核对象,实践中很难操作。增加的利润是多少?财务账面上很难区分增加的利润和增加的变动成本。按照超额收益分配的惯例,都是直接对收入划分比例的。池州污水处理厂项目,贷款利率低于测算利率10%,按合同约定:此项测算差额收入归政府所有,用于冲抵财政补贴。超额收益必须考虑实践中易于操作的问题。


笔者认为,超额收益的分成比例,一是与边际成本占边际收入的比例有关,二是和政府、社会资本的风险分担约定有关。


举两个项目为例:一是北京地铁4号线,北京市政府与港铁约定:客流超过预测(88万人/天)的票价收入,政府抽取50%(客流超10%以内),60%(超10%以上 )。如果前3年客流都不足预测的80%导致亏损,港铁自身承担亏损,但政府承诺接盘。二是西部某地铁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约定:客流超过预测部分的票价收入,政府抽取80%,项目公司得到20%。客流不足风险政府承担(照付不议)。同样是地铁项目,因承担的风险不同,政府抽取的超额利润比例也不同:政府承担了客流风险,超额收益就要高一些。


确定超额分成比例,应首先确定边际成本占边际收入比例(边际成本即总成本减去贷款利息、摊销、人员工资等固定成本后的可变成本),然后按照一定比例利润划给政府的原则来算(要同时考虑政府承担的风险)。例如边际成本占边际收入比例为40%,政府抽取70%超额利润,那么政府可以抽取收入的(1-40%)*70%=42%。必须要按收入算,实践中才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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