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ppp项目招标与用地招标合并实施的法律障碍消除


来自:李贵修律师     发表于:2016-11-14 17:56:53     浏览:529次

 

    国土资源部日前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明确三种形式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一)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PPP模式)实施项目建设时,相关用地需要有偿使用的;

  (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新建铁路项目投资主体和土地综合开发权中标人的;

  (三)政府将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并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

  以合并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独立履行编制供地方案、签订供应合同和实施用地供后监管等法定职责。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的决策部署,促进地方各级特别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更好落实产业用地政策,依据国家和部已经制定出台的各项支持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用地政策,部研究形成了《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产业用地政策的重要意义

  产业用地政策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主动作为;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推动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的重要动力;是认真履行国土资源职责新定位,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的重大举措。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将落实产业用地政策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更加主动地服务国家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扩就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进一步加大产业发展用地保障工作力度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照《指引》,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精神,主动对接产业用地新需求,优化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土地供应时序,保障产业发展及时落地。准确把握鼓励盘活现有建设用地发展相关产业的政策要义,主动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产业结构和土地利用结构双调整双优化。

  三、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土地市场环境

  落实产业用地政策要坚持按用途管理、平等对待用地主体的原则,依法依规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土地、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要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进一步做好大、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地需求保障工作,促进社会投资、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深化土地管理供给侧改革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产业用地政策,结合地方实际,不断完善实施措施,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县的培训与指导,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工作要求。对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报告、上下联动、及时解决,促进政策落地。

  五、加强产业用地政策的宣传

  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向产业行业主管部门、用地主体宣传产业用地政策,做到广而告之。要注意发现、总结落实产业用地政策的成功经验、典型做法,并加强宣传、交流,营造更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市场环境,提升落实产业用地政策能力水平。

2016年10月28日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为优化土地要素配置,培育发展新动力,支持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依据国家和部关于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用地政策,制定本指引,供地方各级特别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工作中使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针对特定行业制定的专项用地政策。相关政策清单见附录,并可在中国政府网(www.gov.cn)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www.mlr.gov.cn)查询。

 

  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本指引适用于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及登记等工作。

 

  第二条(基本原则)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用地分类国家标准和土地使用标准,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用地主体一视同仁原则。

 

  第三条(本指引的细化与更新)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本指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措施,推进产业用地政策落实。

 

  对本指引印发后国家和部新出台的产业用地政策,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自行纳入本指引适用范围。

 

  第二章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

 

  第四条(可按原地类管理的情形)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其中的未利用地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用地面积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核定。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的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优先安排计划指标的原则和层级)对产业发展较快的地区、集聚区及使用未利用地发展产业的,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时,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情况,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确保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促进产业健康协调发展。

 

  第六条(优先安排供应计划的行业类型)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根据产业用地政策相关要求,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优先安排下列产业用地供应: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的重点产业。

 

  (二)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产业。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前述规划、政策明确的本地区重点产业。

 

  各地制定供应计划,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要求,积极保障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用地。中西部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要求,加大加工企业用地供应。

 

  第七条(土地用途的确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新供产业用地时,应当依据规划部门给出的规划条件,确定土地供应用途。

 

  对于现行国标分类中没有明确定义的新产业、新业态类型,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结合现有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需要,主动商同级城乡规划、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用途的建议意见,促进项目落地。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合同中的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规划部门给出的规划条件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无直接对应类型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内部会商后,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必要时可征求规划、投资部门意见。

 

  根据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中工业用地、科教用地兼容相关用途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科教用途管理。其他情形下,同一宗土地上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应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也可以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确定主用途的结论和理由应当写入供地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土地使用方式的确定)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

 

  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应按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执行,租赁期限按照《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二十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经国务院同意),现阶段仅政府投资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类项目用地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使用新供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土地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土地供应方式的确定)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建设、房产部门拟定方案时,应提请同级政府同意,邀请投资、产业等主管部门参加供应方案拟定工作,明确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用途依法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可在租赁环节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对旧城区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业用地、工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有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应按标准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国土资规〔2015〕10号文件,下列情形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李贵修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和河南省财政厅推介PPP法律专家,专注致力于为各地政府、社会投资方、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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