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退出机制的政策分析


来自:中国城发集团     发表于:2016-06-10 05:28:06     浏览:651次

退出机制是保障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使得合作双方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选择退出项目以避免更大的损失,退出机制设定的是否合理,关系到项目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以及政府保障民众权益的能力。

一、国务院和各部委:退出机制有明确的框架性规范

2014年11月26日,《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中,对“建立健 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健全退出机制”是重要的组成部分。60号文明确要求:“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 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

国家发改委为贯彻国务院60号文精神,随即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以下简称2724 号文)。在2724号文的“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范管理”部分,将“退出机制”作为重要的一环予以规范,并提出政府方要“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 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而国家发改委2724号文附件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中,对社会资本方退出安排以“合同的转让”进行了概括性规范,指出“项目 合同应约定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允许转让;如允许转让,应约定需满足的条件和程序。”的意见,将具体细节全部留有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确定。

应当讲,社会资本方的退出机制安排已经纳入为国家和各部委关于PPP机制的应有内容,列入PPP合同管理和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PPP合同的关键环节之一,并提出了退出机制的框架性要求。

二、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重准入保障、轻退出安排

为贯彻国务院及财政部等各部委关于PPP的精神,许多地方政府和财政厅等政府组成部门相继出台了推广运用PPP模式的指导意见或实施意见。在这些指导意见或实施意见中,地方政府对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方面,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是缺乏社会资本方退出机制的单独规定。如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湘财金[2014]49号)等。

二是在PPP合同管理部分沿用财政部76号文的框架性表述。如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8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意见》(财金[2014]1828号)等。

三是PPP合同管理部分和退出机制安排并重。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 号),除了在合同管理部分沿用财政部76号文框架性规范外,还单独设置了“健全退出机制”一节,该内容主要是在出现不可抗力、违约或者项目终止等情形下, 政府方临时接管或移交的退出安排,侧重于社会资本方非正常情形下的退出机制安排。再如,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 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28号)在体例上单设“退出机制”一节,除社会资本方非正常退出机制内容外,还外加了发展改革委2724号文的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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