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风险分配与政府支出限额


来自:浩然法律金融团队     发表于:2016-12-24 18:09:18     浏览:547次

每个PPP项目由两个阶段组成,第一个阶段的成本是5,第二个阶段的成本不确定——有可能很高,例如是10;也有可能很低,例如是4。假设这两种成本出现的可能性是差不多的,那么第二阶段的平均成本是7。承建商有可能事先就知道第二阶段的成本是多少,但也有可能不知道,只知道平均数。政府领导也不知道。假设整个项目的社会价值是14,用低成本的方式来进行的话,14-5-4>0,这意味着这个项目是可以做的;如果按照平均成本计算,14-5-7>0,这个项目也是值得执行的;但如果选择高成本,则14-5-10<0,这个项目就变得没有任何社会效应。

但假设政府领导人通过一些项目可以获得一些额外的好处,那么地方政府就有可能推行成本较高的项目来获取其政绩。从中央政府的角度,要使公共投资发挥最大效应,就要遏制这种高成本项目的发生,就要让地方领导人不能推行高成本的项目,因为它们没有任何社会效益。

此处要考虑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承包方没有能力承受这个项目的金融风险,在不能承担风险的情况下,要根据成本补偿的合同机制,允许承建商在偿还项目成本的同时额外获得一点利润。假设利润是1,中央政府可以给地方政府设置一个开支上限(假设这个上限是13),在这样的情况下,当成本低的时候,承包商便愿意接这个项目。因为项目的成本是4+5,只要政府支付10,承包商就能获得1的盈利。这样一来,项目成本低又有好的社会效益。但是如果成本高的话,承包商就不愿意介入了,因为政府支出的上限只有13,不够覆盖项目成本。这样一来,可能在政绩上对地方政府有好处,但是对社会没有好处。

在成本不确定的情况下,承包商不接受这样的一些项目,因为他们担心如果成本太高自己就会亏本。所以在承包商必须承受风险的情况下,政府开支限额会使得项目建设方案有瑕疵。

另一种情况是承包方能够承受项目带来的风险。

我们假设承包商能够承担部分金融风险,中央政府继续设置一个开支限额,如13,地方政府可以和承包商签订一个固定价格的合约,即无论何种情况都支付13的报酬。这样一来,即使成本是不确定的,承包商也愿意接受,因为他所预计的平均成本为5+7,比13要少,所以不管是在成本低或成本不确定时,承包商都愿意接这个项目,但是如果他明确知道这个项目成本高的话,那就不一定了。所以,给地方政府设定开支限额,能够促使其选择有良好社会效益的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承包商而言,他愿意接受这些风险,纯粹是因为得到了激励,而不是源于他最终能获得多少分成。

传统的采购合约,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承包商分别是两家企业,那么适用于PPP固定价格的合约对其就不合适。因为当我们完成了第一阶段,进入到第二阶段之前,第二阶段的承包商已知道成本的高低,这样就没有任何机会再去参与一个成本不确定的项目。

这样一个PPP的模型之所以实用,是因为承包商知道它背后的结果是不确定的,他愿意承担风险。如果承包商在第二阶段已经知道这个成本,前面提到的算法和原则就都不成立。对于未来而言,这种PPP的模式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让政府和民营或者社会资本一起合作。同时,它也能够让地方政府、民营承包商、中央政府去思考自己所要的东西。


(作者为哈佛大学教授、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本文是他在第三届大梅沙中国创新论坛上的发言,授权《中国经济报告》独家发表,李大巍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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