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河南省政府发布)


来自:河南投融资咨询     发表于:2017-04-06 16:26:50     浏览:505次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实施,项目授权主体为      ,项目实施机构为            (以下简称采购人)。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社会资本方(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 项目概况及采购内容

2.1项目名称:          

2.2采购方式:          

2.3项目概况:          

2.4采购内容:社会资本方

3. 采购需求

3.1项目全生命周期:             

3.2投资概算:         ,其中社会资本         

3.3项目规模:           

3.4项目地点:           

3.5运作模式:           

3.6其他采购需求:             

4. 申请人资格要求

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条件。

4.2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法人,企业经审计净资产额不少于          元(以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为准);

4.3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以下要求:

4.3.1财务要求:        (如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现金流等)。具有本项目要求的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

4.3.2信誉要求:        

4.3.3业绩经验要求:        

4.3.4其他要求:      

4.4 本次资格预审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4.5接受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5.1以联合体参加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5.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如有要求);

4.5.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5.4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主投资方,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授权代表负责签署本次资格预审申请相关资料,其他联合体各方必须出具承诺函对此予以认可。联合体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   家数,应体现融资、建设、运营优势;

4.5.5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

4.5.6联合体成员资格要求:             

4.5.7其它要求:                 

5. 资格预审方法

5.1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

5.2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如限定,数量为    。限定的方法和标准:财务指标/业绩经验/技术实力等

6. 政府采购政策

6.1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上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6.2如有外方社会资本方的,对本国社会资本的优惠措施及幅度:       

6.3外方社会资本采购我国生产的货物和服务要求:        

7.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7.1请申请人于              日至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至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7.2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7.3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

8.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

8.1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         

       分,

8.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为:         

8.3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9.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10. 项目资料目录

10.1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财政部门意见。

10.2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财政部门意见。

10.3项目正式实施方案及政府审核意见。

10.4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出说明(如为新建、改建项目)。

10.5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产出说明(如为纳入地方性债务管理系统或2013年全国政府债务审计范围的存量项目)。

10.6其它相关审批文件。

11.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采购代理机构: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1

采购人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2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2.1

项目名称


1.2.2

采购方式


1.3

采购需求

项目全生命周期:             

投资概算:         ,其中社会资本         

项目规模:           

项目地点:           

运作模式:           

其他采购需求:             

1.4.1

申请人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条件。

2、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法人,企业经审计净资产额不少于         元(以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为准);

3、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以下要求:

3.1财务要求:        。具有本项目要求的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

3.2信誉要求:        

3.3业绩经验要求:        

3.4其他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如下要求:

1、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主投资方。

2、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家。

3、联合体成员资格要求:             

4、其它要求:                

2.2.2

申请人提出疑义的截止时间


3.2.3

签字或盖章要求


3.2.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份数要求


3.2.5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要求


4.1.2

封套上写明

采购人名称:

申请人名称:

(项目名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4.2.2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


5.1.2

评审小组构成

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            ;人数:        

其中,财务专家:  名;法律专家:  名。

5.2

资格审查方法

合格制

如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数量为    

限定的方法和标准:财务指标/业绩经验/技术实力等

6.1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时间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 总则 

1.1 定义

1.1.1 采购人:是指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2 采购代理机构:受PPP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的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3 申请人:是响应资格预审文件、参加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方。

1.1.4 全生命周期:是指项目从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的完整周期。

1.2 项目概况 

1.2.1项目名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2采购方式: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3 项目概况: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1.3 采购需求 

本项目采购需求详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及第四章“采购需求”。

1.4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申请人应具备资格要求详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2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除应符合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将导致其申请被否决。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申请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申请人确定资质等级(如有要求)。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申请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主投资方,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本次资格预审申请相关资料,其他联合体各方必须出具承诺函对此予以认可。联合体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家数,应体现融资、建设、运营优势。

(5)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

1.4.3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文件规定的除外); 

(2)为本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4)被责令停业的; 

(5)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7)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禁止的。

1.5 语言文字 

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申请人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资格预审文件所有来往函电均以中文文字书写。申请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证件或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的翻译本,在解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准。

1.6 费用承担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资格预审发生的费用自理。

2. 资格预审文件 

2.1 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2.1.1 本次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采购需求、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以及所有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1.2 当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2.2.2如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内容有疑义,需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将进行书面答复。如答复内容需要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将按照第2.2.1条执行。

2.2.3申请人收到书面答疑后,应向采购人回函确认。

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3.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如为自然人,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5)近年财务状况表;

(6)近年类似项目情况表;

(7)投融资初步方案及能力说明;

(8)声明;

(9)其他资料。

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 

3.2.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第五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2.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3.2.3 申请人应编制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和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和盖章的具体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2.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份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2.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活页装订),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4.1.2 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还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2.1 申请截止时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2 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3 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5.1 评审小组 

5.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采购人成立的评审小组负责本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一名财务专家和一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项目咨询人员可以作为评审专家参加项目的评审(不得超过1人)。

5.1.2 评审小组人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5.2 资格审查 

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法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所有已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6. 通知和确认 

6.1 通知

采购人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同时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采购邀请书。

6.2 解释

应申请人书面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资格预审结果作出解释。

6.3 确认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采购邀请书后,应以书面形式回执确认。

7. 重新资格预审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3家的(除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外),采购人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的,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2家的,采购人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8. 申请人的资格改变 

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应当通知采购人,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9. 纪律与监督 

9.1 严禁贿赂和弄虚作假 

严禁申请人向采购人、评审小组成员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在资格预审期间,不得邀请采购人、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申请人主办、赞助的任何活动。

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9.2 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9.3 保密 

采购人、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前透露资格预审结果,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9.4 质疑、投诉处理

参加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社会资本对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

1.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第2款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2.评审标准

2.1资格性检查评审标准

依据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项“申请人资格要求”的规定,对申请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评审。

2.2符合性检查评审标准

2.2.1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总体编制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等。

2.2.2评审小组将判定每个申请文件是否完整以及是否实质上响应了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3.评审程序

3.1资格性检查

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资料原件供评审小组查验,评审时需要查验申请人提供的资格证明原件是否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符,申请人若没有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原件、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原件与申请文件不符的,其资格预审申请将被拒绝。

原件清单:                    

3.2符合性检查

3.2.1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资格性检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不按评审小组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和评审小组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说明。

4.审查结果

4.1提交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资格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资格预审报告。

4.2停止评审

评审小组发现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说明情况。


第四章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运作方式、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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