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靠谱的PPP项目,这些要素必须有


来自:余杭税务与财政     发表于:2017-04-26 17:07:09     浏览:366次

1实施机构只能是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明确“政府或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移交等工作。”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也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实践中,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实施机构(不能是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签订PPP项目合同,而行业运营公司、国有企业可以作为PPP项目公司中政府方的出资代表。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第六条规定:“……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PPP项目只能是公益类项目,商业项目不能直接打包到PPP项目之中,经营性用地不宜作为PPP项目用地。因具体项目涵盖内容较多,实操层面可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解决少量商业项目补贴 PPP项目问题。

3必须带运营,BT不是PPP

PPP强调项目全生命周期,强调发挥社会资本作用,参与运营。通过运营设计,杜绝豆腐渣工程。

BT仅仅涉及投资和建设环节,其期间也就2年左右,根本无法与全生命周期相提并论。只有由社会资本负责项目运营,才能提高项目效率,才能做到物有所值。从现有PPP文件上规定的PPP运行模式BOT、BOOT、TOT、BTO等看,PPP项目都带O(运营)。当然L(租赁)、M(管理)等也可以视为一种变相的运营。不带运营的BT肯定不是PPP。

4不得固定回报、保底承诺、回购安排

PPP模式强调风险合理分配、绩效付费, 采取固定回报、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的项目实则仍是地方政府借债融资,扩大地方政府债务,违背了PPP风险共担、绩效评价等原则,因而不属于PPP项目。但项目公司社会投资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在合理安排后是允许的。

5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

PPP项目,均应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政府采购法》中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采购来源、询价五种采购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进一步规定:增加了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实践中,特许经营项目未采用竞争性选择投资人的,往往认定合同无效。当然,社会资本肯定不能是本级政府能够控制、行政干预的本级企业。

6按照绩效标准支付服务费

政府补贴条件是绩效评价合格。根据财金〔2014〕113号第26条规定:“……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未达到约定标准的……”

通过设计复杂的公式但实质不是对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绩效考核,不算作绩效付费。

7物有所值

物有所值评估是PPP的基本条件。财金〔2014〕113号第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财金〔2015〕167号)明确,物有所值评价分为定性评价、定量评价两种。只有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通过PPP模式政府才合算。

8财政可承受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规定:“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该规定明确了政府支出责任占年度公共预算支出比例的上限,保证了政府财政支付的能力,确保财政资金支持到位和项目的长期安全运行。只有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证明政府未来有支付能力时,才可作为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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