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眼看数据|PPP需要健康发展


来自:中部之声     发表于:2017-04-27 15:36:58     浏览:324次

截至414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已收录全国入库项目11784个,覆盖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农业、旅游、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主要经济社会领域,总投资额达13.9万亿元。

- 叶青解读 -


1、什么是PPP?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按照这个广义概念,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与BOT相比,狭义PPP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对项目前期可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


PPP是以市场竞争的方式提供服务,主要集中在纯公共领域、准公共领域。PPP不仅是一种融资手段,而且是一次体制机制变革,涉及行政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


2、三个阶段


1995年至2003年尝试阶段。


这一阶段,PPP模式被世行及亚行作为一种新兴的项目融资方式引入中国,与中国政府当时对外商投资的急切需求不谋而合。从1995年开始,在国家计委的主导之下,广西来宾B电厂、成都自来水六厂及长沙电厂等几个BOT试点项目相继开展。



2002年,北京市政府主导实施了北京市第十水厂BOT项目。这些项目虽然不是PPP模式与中国的第一次亲密接触,而且未竟全功,但因其规格之高、规模之大、影响之广而在中国式PPP发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2004年至2013年扩大阶段。


2004年,建设部颁布并实施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特许经营的概念正式引入市政公用事业,并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燃气供应等领域发起大规模的项目实践。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以126号令为模板,先后出台了大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用于引导和规范各自行政辖区范围以内的特许经营项目开发。



2014年开始规范阶段。


作为中共十八大确定的落实“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改革举措的第一责任人,财政部从2013年底即已展开对PPP模式推广工作的全面部署。2014年5月,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领导小组正式设立。


据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6月底,统计入库的PPP项目首次突破10万亿元,达10.6万亿元,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PPP市场之一。吸引了超过400家上市公司竞相参与。


3、意义


在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前提下,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使得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小微企业有了参与国有经济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的两大机会。推动PPP模式,既可以让社会资本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也能带来至少以下四个方面的好处。


首先,加快了改善民生的步伐。基础设施项目交给社会后,政府只要平均每年出1/5、1/10的钱,就可以做大量的民生事业。公用事业需求的稳定性带来了盈利的稳定性。

其次,可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做大民营企业,转换政府职能。如果市场能做到的,政府就尽量不要去做。PPP模式有利于实现这个目标。



第三,有利于化解地方债务。地方政府推广PPP模式,可以进一步规避原来平台发债带来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有利于解决民生领域的腐败问题。这一功能应予以强化,从而解决政府部门长期存在的,由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所产生的腐败问题。如今在城市建设时期,一些人腐败的方式就是趁机“发建设财”。随着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的增加,民生投入越来越大,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却自己组建关联公司,于是出现了自己审批、自己建设、自己维修、自己评价的“四自己”现象。其结果是“桥歪歪”、“路塌塌”等情况时有出现,也滋生了腐败。


美国学者阿密泰有一段精辟的论述:“清除腐败,不仅仅是挑出一个烂苹果,而更应该检查放置苹果的筐子”。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努力清除那些腐烂的苹果,却没把那些盛苹果的“筐”拿出来在阳光下暴晒消毒。而PPP模式可以成为一个比较健康、无菌的“篮子”。


4、主要问题


PPP工作存在的基本问题是缺少市场秩序,具体有以下需要解决的问题:


(1)PPP项目运作不规范,导致了我们的PPP项目数量虽多但质量和效果落后于英国等发达国家。


(2)PPP项目竞争不充分,很多项目的竞争只是走过场。政府推广PPP的目的在于转换机制、提高效率,在准入竞争不充分甚至没有竞争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PPP项目付出的代价超过了传统体制。


(3)地方政府草率签约、随意违约现象普遍。公务人员观念转变滞后,没有商业意识也没有把自己和社会投资主体放在平等地位,为违约付出了沉重代价。


(4)监管不到位,社会主体存在广泛不诚信行为。社会主体无利不起早无可厚非,只有在政府的监管之下才能把PPP做好。


(5)金融工具缺失。我国的PPP项目基本都是在股东担保前提下完成融资的,项目融资只是少数银行和少数投资人的事,当企业负债率较高的时会限制PPP的发展。


(6)中介组织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即使聘请了中介机构,很多地区的做法也很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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